1、医学会负责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两级: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
管辖的县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组织技术鉴定工作。
2、加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
医疗事故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的患者
人身损害的事故”;明确医疗事故的过错原则,并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为一级医疗事故,其他三级医疗事故分别造成患者中度、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一般功能障碍,或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条例取消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的划分。
3、患者有权复印及复制病历等资料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的过程应当有患者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