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的签订阶段,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或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认定为构成
合同诈骗罪,并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表现为:
(1)虚构主体,编造并不存在的公司、单位与他人订立合同的;
(2)冒用或盗用他人名义,利用或使用
盗窃来的其他单位的介绍信、合同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他人签订合同的;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无效的票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结算凭证作为
合同履行担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