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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4次盗窃涉案总金额14000元获不起诉

2022-07-05 09:31 1164人阅读

案情简介:高某某于2021年9月24日至同年10月9日期间,先后4次在其入住的某某酒店房间内,将酒店配置的电脑配件及CPU带出典当,经鉴定,涉案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4100元。2021年11月9日,高某某在网吧被抓获归案。按照温州法院审判实践,3次以上盗窃且数额超过1万元的是要判处实刑的。

办案经过:接受高某某家属委托,张海啸律师会见了高某某,高某某称自己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才会想着把酒店电脑配件典当融资来缓解资金压力,一直是想赎回的,但是自己没有钱没能力赎回。会见后,张海啸律师向检察院申请阅卷,通过阅卷后发现,高某某在公安做的笔录都是有罪的供述,对高某某不利。张律师再次会见高某某,高某某称自己并没有做有罪供述,其辩称自己如果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会一直还继续住在酒店内,早就潜逃了。原来高某某长期居住在该酒店内足足有2个月左右的时间,每天都要支付300元的房费,共计支付房费上万元,在案发被抓前,一直有支付房费给酒店,即使偶尔没有及时支付,第二天也会补齐。同时,高某某也一直跟当铺老板保持联系,也表示要赎回典当的电脑配件,因为自己没有钱一次次失约,当铺老板将其中的两个电脑配件转卖给了他人。张律师根据高某某提供的线索,调取了高某某与典当行老板的微信聊天记录、酒店消费记录等证据,起草不起诉的辩护意见结合最高院指导案例一并递交给检察官,以证明高某某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案件结果:通过多次沟通,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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