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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利率陷阱,贷款机构展示贷款年化利率须明确清晰

2024-05-08 21:29 44人阅读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


《指引》要求发布贷款类广告应当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清晰准确展示贷款年化利率,不得发布仅含有“最低利率”或者“利率低至”等以特定条件低息误导贷款人的内容,不得以“日利率”“日还款”等与实际执行利率表达不一致的方式宣传贷款利息。贷款业务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一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23年金融统计数据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底,人民币贷款余额为237.59万亿元,全年人民币贷款增加22.75万亿元。良好的信贷环境对于促进经济增长、优化资源配置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当前,除商业银行之外,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典当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也可开展贷款业务,少数贷款机构仍存在利率不透明、误导性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融资贵”现象,扰乱了金融秩序。

 

某信托公司作为贷款人,田某、周某作为借款人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600万元、平均年利率11.88%,合同附有《还款计划表》。后田某、周某申请提前还款,获批后结清全部贷款,但发现《还款计划表》实际执行利率约为20.94%,于是他们提起诉讼,要求信托公司返还多收取的利息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明确约定贷款利率具体以《还款计划表》为准,不存在隐瞒欺骗的事实,判决未支持二人的诉讼请求。田某、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信托公司向法院提交相关表格说明每期金额、当年利率。经核算,其载明每期年利率均是以初始贷款本金600万元为基数计算所得,“平均年利率11.88%”是前述每期年利率的算术平均值,而实际年利率约为20.94%。二审经审理认定,支付利息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借款利率应当为借款合同的核心要素若未载明实际利率,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的一般人难以自行计算、验证实际利率。基于民法公平、诚信原则,贷款人应当披露实际利率以保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息对称。在信托公司未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情况下,应采用一般理性人的标准对利息、利率部分进行解释,以实际剩余借款本金计算利息属于常理通识,也符合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据此,二审法院改判信托公司向田某、周某返还多收取的利息。

 

贷款人故意以特定情形下较低贷款利率作为宣传重点,诱导借款人在误以为利率较低的情况下办理贷款业务,实际上违背了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文件也明确,“所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在网站、移动端应用程序、宣传海报等渠道进行营销时,应当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并在签订贷款合同时载明,也可根据需要同时展示日利率、月利率等信息,但不应比年化利率更明显”,同时还要求“贷款年化利率应以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贷款成本与其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并折算为年化形式。其中,贷款成本应包括利息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指引》将上述文件精神进一步细化落实到金融投资类广告中,能有效确保借款人在选择贷款产品时,避免因为误解实际利率情况而作出错误的贷款安排,切实保护借款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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