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
委托人一般有以下权利:(1)信托财产管理的知情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的权利;(2)管理方法变更权。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3)撤销权;(4)准许受托人辞任及选任新受托人的权利;(5)在特定情况下,有解除信托的权利;(6)在特定情况下,有变更受益人或处分信托受益权的权利;(7)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异议权。对于违反信托法规定被强制执行的信托财产,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基本案情】2006年初,时年51岁的张老汉与前妻离婚,儿子张立(化名)已经成年。2008年3月开始,张老汉与刘老太同居,但碍于子女等原因未办理婚姻登记。2009年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裁判要旨:当事人对于债权清偿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对于清偿顺序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当事人对于清偿项目部分有约定的,对于有约定的部分,从其约定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裁判要旨夫妻一方为另一方债务提供担保,本质上是担保一方对该债务形成的知情、同意和决定,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平等处理权的体现,说明夫妻二人对于债务的发生及负担已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案情简介2020年8月18日,被告程某与原告某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36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8月18日至2023年8月17日。后程某未按时足额归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案情】某村委会将农户旱地发包给王某从事种植、养殖、科研和旅游景点开发。王某又和被告张某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约定将农户旱地35.33亩,承包给张某种养殖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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