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仲裁案件时,对于相关证据的选择与流程一定要慎重。王海英律师表示,当流程进行出现失误时,很可能之前所做的一切努力都会付之东流。
案情简介
北京勤达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达公司)主张其与特艺达公司签署了《木制品订货合同》,该合同第十四条约定:“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申请人经内部核查并将该合同中的公司印章进行比对后,确认该《木制品订货合同》中申请人公司的所谓“工程项目部专用章”印章是虚假的、伪造的,即有人涉嫌伪造申请人印章,试图获取不正当利益。
勤达公司提交的《木制品订货合同》中特.-艺达公司签署处加盖了方形的“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唐山xx新城会所精装修工程工程项目部专用章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非经济合同章)”印章,并有手写草签的签名“吴x盛”,签署日期为2014年4月6日。
办案经过
当案件提交到王海英律师处时,王海英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叙述情况认为关键问题在于证明涉事仲裁机构无效的问题。在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后,王海英律师认为建议当事人完整、清晰地记录任何与对方的一切接触各个文件形成证据链条,以兹证明当事人诉求的合理性。
案件结果
该案件的最终判决驳回申请人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
律师时评
特艺达公司否认该公司曾经使用过《木制品订货合同》上所加盖的方形印章,并且否认在合同上签字的吴x盛系其公司员工,故认为涉案仲裁条款无效。特艺达公司向法院申请将《木制品订货合同》上加盖的印章与其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比对,以证明《木制品订货合同》上加盖公章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本院调取的特艺达公司与北京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北京xx精诚建材销售部之间另案纠纷中的证据显示,特艺达公司使用过与本案合同中完全一致的方形印章来签署经济合同,并且均由吴x盛代表公司签名。特艺达公司主张仲裁条款中约定“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属于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情形。因此,涉案仲裁协议约定的“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虽然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为北京仲裁委员会,应当认定当事人选定了北京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机构。特艺达公司提出的该项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件思考
在本案中正是因为相关方在流程中的工作出现了失误,并最终完成了案件结果的逆转。王海英律师对此表示,对于裁定案件中需要注意的就是细节问题。只有注意了有关细节,案件才能够有更多的胜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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