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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投资需谨慎,感情投资更需谨慎

2020-05-21 11:10 1140人阅读

  律师说:投资需谨慎,感情投资更需谨慎

  在合伙经营的问题中,有一种特殊的情况涉及到了男女感情因素。王海英律师在这里需要前强调,如果发生了此种情况需要十分注意正式书面文件的签署,否则极其容易在情感发生问题后出现人财两空的结局。

  案情简介

  原告马某与被告于某于2017年10月17日经他人介绍相识,双方确立为男女朋友关系。马某主张其与于某自2018年2月1日起开始合伙经营观赏鱼店铺,并以刷POS机支付及交付鱼缸、桌子、字画、泥盆等实物方式进行了出资。POS机刷卡小票显示,马某在商户名称为“个体户于某”的POS机上累计刷卡金额为41400元,其中2018年3月21日刷卡18000元,3月23日刷卡5000元,4月8日刷卡1万元,4月11日刷卡6400元,4月25日刷卡1500元,5月20日刷卡500元。马某于2011年10月28日结婚,其与于某谈男女朋友期间处于已婚状态。双方已于2018年6月分手。

  办案经过

  当案件提交到王海英律师处时,王海英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叙述情况认为关键问题在于如何向法院表明涉案金额是用于投资的问题。在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后,王海英律师认为应将事件中的每一步细节全部清晰展现并通过顺序筛选利于己方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案件的胜诉还会有希望。

  案件结果

  该案件的最终判决驳回原告马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时评

  本案原告马某主张其与被告于某合伙经营观赏鱼店铺,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书,未就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进行明确的约定,于某对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亦不认可,对此,马某需要就双方存在合伙关系出示其他证据予以证明。马某主张其以刷POS机支付钱款的方式进行出资,于某主张马某刷POS机系为了套现,由于当时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相关钱款多用于双方日常生活消费,且其亦存在多次向马某转账的行为。对此法院认为,刷POS机付款并非履行出资义务的一般通行方式,且双方当时为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互有经济往来,于某的主张符合当时双方的身份关系特征,法院予以采信。马某主张其以刷POS机付款的款项系履行合伙出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此外,针对马某主张的以鱼缸、桌子、字画、泥盆等实物方式出资,于某主张系马某基于双方为男女朋友关系对其的赠与及马某放置于其店铺中的寄售行为,于某的主张亦符合双方当时的身份关系特征,马某主张上述实物为出资,亦证据不足,法院亦不予采信。

  综合上述分析,马某与于某并无合伙经营的合意,双方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现马某主张双方已经分手,其已经退出合伙,并据此要求于某退还其出资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思考

  本案中,王海英律师需要在这里提醒大家的是,当纯粹的投、融资行为涉及到了男女感情问题,还是应该以正规的相关书面文件确认为好。男女感情在本质上是一种极易发生改变的事务,而投、融资是一种相对理性、严谨的金融行为。因此如果当事人确定会需要并发生了涉及男女感情的投资行为,还是应该明确责任、义务,这样才能在发生问题时有一个稳妥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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