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商业合作的合同时,对于涉及“支付”的具体款项应该十分注意。王海英律师在这里强调,如果签署后的合同没有仔细保存,发生纠纷后可能无法判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案情简介
2014年至2016年1月期间,刘某(乙方)与北京瀚海域达展示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甲方)陆续签订数份《泥稿制作合同》、《雕塑制作合同》、《泥稿1:1制作合同》并就部分合同达成增项协议。合同及增项协议,约定由北京瀚海域达展示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委托刘某制作仿真人泥稿,价款支付方式为根据制作进度分期支付款项。部分合同余款支付方式约定,结算期限以项目完成后并通过甲方及业主验收合格后一年内结清,具体支付期限以总包合同约定的业主向甲方付款的期限为准,若业主未向甲方付清尾款,则甲方向乙方付款的期限相应顺延。
后双方制作《光合雕塑供应商——刘某对账单》,对账单详细记载了双方合同的款项支付进度。并记载,2014年度未付款项51611元(待查),2015年度未付款项157641元。对账单左下角标注:“特别说明:刘某2014年度往来款尚未查清,故2014年暂不予确认。2015年确认无误”。对账单加盖有光合公司印章。2018年2月2日,光合公司向刘某发出《往来询证函》,载明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光合公司尚欠刘某款项184009.34元。另查明,2015年2月,北京瀚海域达展示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更名为光合(北京)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后又变更为光合(北京)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办案经过
当案件提交到王海英律师处时,王海英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叙述情况认为关键问题是能够证明相关文件具体情况及理解、执行合同具体问题。在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后,王海英律师认为应将事件中的每一步细节全部清晰展现并形成证据链,案件的胜诉会有相对利好。
案件结果
该案件最终判决被告光合(北京)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定作款项十八万四千零九元三角四分。被告光合(北京)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利息损失,并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时评
刘某与光合公司签订的数份定作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结合合同约定的付款付款方式及对账单记载的款项支付进度,刘某在签订合同后已向光合公司提供定作服务。光合公司在接受服务后,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刘某支付定作款项。庭审中,光合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款项不具备支付条件。对此,法院认为虽双方在部分合同中约定,尾款支付应随业主付款时间而顺延。但业主是否付款,尾款支付应否顺延理应由光合公司对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光合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对刘某要求被告支付制作费用209252元的诉讼请求,虽该金额与其提供的对账单总金额一致,但因光合公司在该对账单上明确记载2014年度51611元待查暂不不予确认。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形下,法院无法依据该金额确认欠付款项金额。因刘某提供的询证函金额与光合公司提交的往来款项明细清单金额一致,法院将据此认定欠付款项金额。对于原告刘某要求被告光合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案件思考:
对于合同中的具体条款情况,在设计时应构架合理并可行,措辞程度也需要准确。王海英律师强调,如果在合同中措辞不准确,容易在发生纠纷后对合同条款的解读充满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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