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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2022-01-17 14:11 912人阅读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仍有可能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5月,邱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3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在超越前方张某某驾驶的车辆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李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同向由王某某驾驶等待左转弯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邱某某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盐池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某与邱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某与王某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邱某某前往盐池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此次事故造成邱某某左胫骨平台骨折、闭合性颅脑损伤、创伤性牙齿缺失、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伤害。事故发生后,邱某某及家人多次联系交通事故中相关各方协商赔偿事宜,但张某某及王某某拒不配合,认为在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既然认定他们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责任,他们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次交通事故涉及车辆众多,所属保险公司众多,各方对相关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经多次协商无果,邱某某及家人选择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易索赔”团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办案律师了解案情后,发现该案焦点在于:张某某及王某某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之规定,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之规定。

本案中,张某某及王某某虽不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但仍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项目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在赔偿范围内。庭审时,法官采纳了办案律师的意见,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由张某某及王某某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在无责险限额内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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