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死后遗产怎么分配?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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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其父母、配偶或是子女应该作为其遗产的第一继承人,他们之间对于遗产的分配又是具有同等继承权利的。2、如果是继承人之间达成协定的情况或是被继承人有遗嘱的情况,那么分配的时候是可以不均分的。

儿子死后遗产怎么分配?

儿子死后遗产怎么分配?

(一)在发生子女意外身亡的情况,对于其死后的遗产分配的问题,应该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中的规定来进行分配。

1、其父母、配偶或是子女应该作为其遗产的第一继承人,他们之间对于遗产的分配又是具有同等继承权利的。如果是子女已婚的情况,对于夫妻间的共同财产,也就是夫妻关系中处于存续期间的共同的收入,这样的财产分配应该是有一半属于他,而另外的一半就是属于其配偶,在划分完成夫妻的共同财产之后,才是对其个人的遗产进行分配,一般的分配方式就是根据权利的相同进行均分。

2、如果处理的不好就很容易造成遗产继承的纠纷,因为涉及到的能够得到其遗产的继承人一般是由很多的成员组成,而不是一个人继承全部的遗产。如果是子女死亡,并且子女已经进行婚配,那么作为其父母是不大可能获得其子女全部财产的。

3、如果是儿子死亡的情况,对于其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的就是谁拥有其遗产的继承权,这个在上面已经提到过,也就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都是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他们之间对于财产的分匹配具有同等的继承权利。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在财产的继承人确定之后就是要确定什么是属于死者的财产,这样才能对其进行分配。

1、在上面提到过了如果是子女已婚的情况,那么夫妻的共同财产中有一半应该是属于死者的财产,另一半是属于其配偶的财产。对于属于死者自己的财产,都是属于的死者的个人财产,将会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2、在分配因为女子死后留下的遗产的时候,一般的分配原则就是进行均分,但是如果死者有子女,并且在其死亡的时候还未成年,法院就会予以其未成年的子女较多的分配,具体的数额,由法院的判定自由的裁量。但是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中一般的原则是进行的平均分配,而分配的具体份额根据遗产的数量来确定。对于其中的一般情况其实在法律中并没有做出限定,将由法院进行裁决和判定。

(三)特殊的情况下,遗产分配的份额就可能会不均等。

首先就是其继承人当中存在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在进行分配的时候就应当予以其特殊的照顾,但是要求其必须是同时满足具备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这样的两个条件,才能予以照顾。

还有就是对于被继承人履行了抚养的义务或是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遗产的分割时,就可以进行多分,但是这也是没有强制要求的。同样的对于有抚养能力但是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在遗产的分配时就应该少分或者是不予以分配,因为其所享受的权利应当是与义务相匹配的。如果是继承人之间达成协定的情况或是被继承人有遗嘱的情况,那么分配的时候是可以不均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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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公证:
(1)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2)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3)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4)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2、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3、到房产局过户{VIEWLIST}{VIEWLIST}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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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其次,生前立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没有立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1、《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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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因为工伤死亡的话,那么工伤死亡遗产分配可以作为同一个遗产分配吗?哪位律师可以说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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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亡补偿金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发放给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社会保险待遇,其在任何时候均不属于死亡公民个人的财产;其发放义务人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权利人则是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与工亡职工本人并无权利义务关系。

二,《继承法》详细规定了遗产的范围,其中并不包括工亡补偿金。

三,任何公民均可以在生前立遗嘱处分自己的遗产,作为遗产的物质应当由死者生前支配,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受害人因事故死亡后,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已经消灭,也就无法获得该笔补助金;而公民在生前无法也不可能处分工亡补偿金。如公民立遗嘱将工亡补偿金给直系亲属以外的人,将因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而无效。

四,如果确定工亡补偿金属于遗产,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有权分得该项的一部分,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而且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如按遗产处理工亡补偿金,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样做显然和《工伤保险条例》及税法的有关规定相悖。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获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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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有权获得工伤补偿金的亲属范围应为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此中的“遗属”应理解为死者的近亲属,工亡补助金是单位在给予受害人遗属生活补助之外又给予其亲属的补偿。同时,工亡补助金还包含部分扶养利益。工亡补助金因包含部分“扶养利益”,因此本应由工亡职工“扶养”,因其工亡而未能享受“扶养”利益的人员,应享受请求权。因此,工亡职工配偶如果预期不能获得养老、医疗生活保障,其对工亡补助金应享有“扶养利益”请求权;工亡职工父母亦同;在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的前提下,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始能享受“扶养利益”。此外,因工亡补助金具有一定的精神补偿的性质,对因职工死亡,遭受精神损害的人员得享有该项请求权。由于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障制度的范畴,其基本功能在于保障受害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并不对损害进行充分的填补,因此确定享有精神损害补偿请求权的范围不宜过广;考虑到工伤保险规定对直系(供养)亲属的规定,该范围宜限制为父母、配偶和子女。
既然不属于遗产,关于工亡补偿金分割的标准,目前我国法律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在案件审理时,应当参照继承法规定,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分割,分别考虑其与受害人的关系、生活的依赖程度和密切程度,具体比例的确定就需要法官正确行使其自由裁量权了。
以上是工伤死亡遗产分配可以作为同一个遗产分配吗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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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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