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网签备案信息有什么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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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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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网签和备案的区别是在办理的时间网签是开发商已经去和购房者参观了房屋确定好选房,签订完合同之后将合同登记在相关网站上。而签约需要从签约开始之后到当地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相关的登记。

房屋网签备案信息有什么区别?

一、房屋网签备案信息有什么区别?

1、网签和备案的区别在于办理时间,网签是在开发商已经取得了预售证,且购房者也满足购房资格,完成选房,签订合同之后,在售楼部或者在房屋管理部门完成的。备案是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网签和备案的区别在于法律效力是完全不同的。网签在签约时要认真阅读合同中的条款,对于合同中自己认为不合理的条款可以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或者双方之间进行协商,甚至购房者在要求得不到解决时可以协商撤销网签,不进行网签。所以说,经过备案,房屋交易才算真正具备了法律效力。

3、流程不同也是网签和备案的区别,网签流程选定网签时间——准备网签资料——确认网签条款——完成网签。备案流程合同备案——审核——取得备案号——打印合同文本——双方签字盖章——完成备案。

二、如何查房子的备案信息?

查房子的备案信息到房屋所属区县土地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档案室调档查询,填写查询申请并缴纳费用即可复制打印并加盖档案室印章。(注:农房及村镇自建房在各镇或所属房管所档案室打印和查询)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查询、复制登记簿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身份证明、房屋坐落,可查询登记簿中房地产的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产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可查询、复制其房地产的登记簿中信息。

2、其他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地产他项权证、登记证明,可查询、复制登记簿中相关信息;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与查询房地产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房屋坐落,可查询、复制登记簿中相关信息。

网签和备案的区别其实并不大,都是为了保障房屋购买者的相关权利。但是两者之间的区别还是有的,首先网签是没有相关的法律效力的只有备案才有法律效力,备案需要到当地政府进行相关登记。登记之后,该房屋就不能够再次进行买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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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网签备案信息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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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被告人林某因被害人孙某,曾经向有关部门举报其非法行医一事,产生不满心理。2007年9月4日晚,被告人林某酒后携带火柴和汽油来到被害人孙某居住地,欲对被害人孙某居住的房屋实施放火行为。当被告人林某站在该房屋东侧的简易仓房上,准备向房屋的顶部攀爬时,因踩破仓房的瓦片从简易仓房的顶部跌落下来,被告人遂离开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汽油、火柴、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梁某某的证言和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萝北县人民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因对被害人的举报行为,产生不满心理,遂携带作案工具火柴、汽油,欲对被害人的住宅放火焚烧,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林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林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开始点燃他人住宅的行为,系犯罪预备,对其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效力。
在本案中,正确确认该起犯罪系何种未完成形态是量刑的关键所在。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三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经审理查明的本案事实表明,本案的犯罪形态不属于犯罪中止,而是介于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之间,那么本案属于何种未完成形态。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个概念,表明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针对放火案件来说,开始点燃目的物才是放火罪的“着手”。本案的被告人林某携带了火柴、汽油等作案工具,但并没有开始点燃被害人的住宅,其仅是处于向目的物,即住宅顶部攀爬的过程,并非“着手”行为。被告人林某放火未得逞的原因虽系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但因其行为不具备犯罪未遂必须应具备的三个条件,所以本案的未完成形态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
《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这个概念,表明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为了实施某种犯罪
2、为实施某种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
3、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的某一点上,不能继续发展为着手实施犯罪。
本案被告人林某因对被害人的举报行为,产生不满心理,携带火柴、汽油等工具,并前往被害人的住所,欲实施放火行为。但因其向被害人居住房屋攀爬的过程中,踩破瓦片,从借助攀爬的简易仓房上跌落下来,并且离开现场,而未继续去实施放火行为,完全符合犯罪预备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因此,审理依法认定被告人林某的行为系犯罪预备。依照“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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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与红利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息是股东定期按一定的比率从上市公司分取的盈利,红利则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息之后按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的剩余利润。获取股息和红利,是股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基本目的,也是股民的基本经济权利。
股息红利作为股东的投资收益,是以股份为单位计算的货币金额,如每股多少元。但在上市公司实施具体分派时,其形式可以有四种:这就是现金股利、财产股利、负债股利和股票股利等。
财产股利是上市公司用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向股东分派的股息和红利。它可以是上市公司持有的其他公司的有价证券,也可以是实物。负债股利是上市公司通过建立一种负债,用债券或应付票据作为股利分派给股东。这些债券或应付票据既是公司支付的股利,又确定了股东对上市公司享有的债权。现金股利是上市公司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股东的股息红利,也是最普通最常见的股利形式,如每股派息多少元,就是现金股利。股票股利是上市公司用股票的形式向股东分派的股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送红股。
采用送红股的形式发放股息红利实际上是将应分给股东的现金留在企业作为发展再生产之用,它与股份公司暂不分红派息没有太大的区别。股票红利使股东手中的股票在名义上增加了,但与此同时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大了,股票的净资产含量减少了。但实际上股东手中股票的总资产含量没什么变化。
由于要在获得利润后才能向股东分派股息和红利,上市公司一般是在公司营业年度结算以后才从事这项工作。在实际中,有的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进行两次决算,一次在营业年度中期,另一次是营业年度终结。相应地向股东分派两次股利,以便及时回报股东,吸引投资者。但年度中期分派股利不同于年终分派股利,它职能在中期以前的利润余额范围内分派,且必须是预期本年度终结时不可能亏损的前提下才能进行。
土地绪备与征收有什么区别?储备如何补偿?
[律师回复] 您好,和土地征收一样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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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订购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订购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其目的是对双方买卖房屋的有关事宜做出初步的确认,尚不具备预售商品房资格的情况下采取预购书、房屋订购书是指房屋买卖双方在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书面约定双方在将来某一时间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协议,其预约合同是无效的、认购书等形式出售房屋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预售,并对订约定金作出了规定,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二。上述《解释》实施后、订购书,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一,协议中一般都约定以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将来签订正式买卖房屋行为的担保,房屋订购书属预约合同性质、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订购,有学者认为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订购,在最高人民出台《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前,但对预约合同也无限制性规定、我国合同法对预约合同没有直接做出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承认了房屋预约买卖的效力。《解释》第四条规定,对房屋预购、认购做出了规定,是在规避法律法规在商品房预售方面所作的强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其定金多属订约定金,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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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订购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其目的是对双方买卖房屋的有关事宜做出初步的确认,尚不具备预售商品房资格的情况下采取预购书、房屋订购书是指房屋买卖双方在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书面约定双方在将来某一时间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协议,其预约合同是无效的、认购书等形式出售房屋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预售,并对订约定金作出了规定,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二。上述《解释》实施后、订购书,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一,协议中一般都约定以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将来签订正式买卖房屋行为的担保,房屋订购书属预约合同性质、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订购,有学者认为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订购,在最高人民出台《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前,但对预约合同也无限制性规定、我国合同法对预约合同没有直接做出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承认了房屋预约买卖的效力。《解释》第四条规定,对房屋预购、认购做出了规定,是在规避法律法规在商品房预售方面所作的强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其定金多属订约定金,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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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准备费与开办费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热电联产企业,公司注册成立于2008年9月8日,目前正在建设2×300MW的两台供热机组,计划年底投产,生产准备工作已经开展,请问为生产准备人员发生的生产准备费(包括差旅费、培训费、生产准备人员的职工薪酬等)直接列支当期的生产费用可以吗?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吗?这种生产准备费与“开办费”有什么区别吗?
【解答】
1、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因而,对于您上述所说的生产准备费用确实符合上述规定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
2、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因而,贵企业为该机组所发生的筹备费用需要视上述规定区分其是否属于应计入资产的支出,如不属于资本性支出可以计入当期损益。
3、关于开办费与准备费。
新法下对于开办费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可以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
(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因而,实际上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开办费没有明确规定,您所说的这几项费用也可以视为开办费,在税务处理时可以按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进行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摊处理。
贵企业在处理上述费用时,重点需要区分的是是否涉及到资本性支出或者可计入资产的支出,其他可按开办费处理,可一次性当年扣除也可分期摊销,但企业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已备案、商品房已预告分别是什么意思和区别?
[律师回复] 已备案,是买了商品房,付款以后,因为证件或者时间安排什么的不合适,还没有来得及办理正式产权,就可以先办理房管局的简单备案登记,手续和时间要求相对简单,可以防止卖房者再卖给其他人、恶意抵押。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证上市买卖后,每套房子只有一个唯一编号,而后在房产管理部门进行预登记,你买房后,签订合同,这套房子的合同就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如果你不想买了,你就不能更名给别人,只能当2手房买卖呢。“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指购房人签了预售合同买期房,暂时不能办产证(产权转移登记),为了保障购房人权益,在房地产登记部门先做合同的“预告登记”。意义:告诉别人,这房子,某人已经先买下了。今后该房屋如果发生产权纠纷或异议(例如一房两卖),房地产登记部门将以谁先登记归谁的原则处理。登记申请人是开发商和购房人。“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是指购房人以预购的商品房期房做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购房贷款。同样,由于是处于期房阶段,它暂时还不能办“其他权利登记”,所以,就先办该登记。意义:预先申明,该房屋已经先抵押给我(银行)了,别人不能再主张抵押权了,防止购房人再将该房抵押给别人。登记申请人是金融机构(银行)和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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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网签和备案的区别是什么?
买卖房屋网签和备案的区别是前者他是属于房地产管理部门,为了规范房地产企业销售行为所进行的一种管理,而后者的话是根据我们国家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当中所必须要执行的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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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简装,精装,豪装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装修,简装,精装,豪装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一、房屋装修是指开凿墙体、楼地面、移动窗位置、拆改承重或非承重结构、增设房屋分隔结构、改善房屋外观及装饰室内布局等行为。
二、装修分室内装修和室外装修两部分。室外装修是指房屋室外的装饰。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建设部颁布了中国室内房屋装修管理办法对室内装修的禁止行为和须批准行为作了明确规定。
三、简装是指对房屋室内只是进行的简单的装修,包括厨房、卫生间的墙砖、地砖、墙面刮瓷,洗手池、坐便池安装等等。装修简单,费用低。
四、精装是指家庭装饰中房屋顶面有一定的造型,并考虑一定的设计效果及风格,材质细腻环保,精细装修。主要包括以下:
1、实施厨房墙地面装饰面层,现场制作或统一订购配置整体橱柜,交付水槽龙头、炉灶烟机等必要厨房家具设备;
2、实施卫生间墙地面装饰面层,现场制作或统一订购洗面台、淋浴房,交付座(蹲)便器、龙头花洒、浴霸风扇等必要卫生间家具设备;
3、实施客厅卧室书房等所有房间的墙地面装饰面层,安装房间门,交付固定灯具和墙面开关插座;
4、安装并交付户式空调系统或分房间分体空调;
5、安装并交付卧室橱柜;
6、按针对性室内设计配置并交付彩电、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热水器等家用电器;
7、按针对性室内设计配置并交付床铺、桌椅、沙发等室内活动家具;
8、按针对性室内设计配置并交付窗帘、灯具、装饰墙面、挂画等室内装饰要件
五、豪装是针对以上的精装修所说的,主要意思是装修的质量和材料都是要上等品的,耗费资金较多,属于高档奢侈的装修效果。多用于别墅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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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简装,精装,豪装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装修,简装,精装,豪装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一、房屋装修是指开凿墙体、楼地面、移动窗位置、拆改承重或非承重结构、增设房屋分隔结构、改善房屋外观及装饰室内布局等行为。
二、装修分室内装修和室外装修两部分。室外装修是指房屋室外的装饰。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建设部颁布了中国室内房屋装修管理办法对室内装修的禁止行为和须批准行为作了明确规定。
三、简装是指对房屋室内只是进行的简单的装修,包括厨房、卫生间的墙砖、地砖、墙面刮瓷,洗手池、坐便池安装等等。装修简单,费用低。
四、精装是指家庭装饰中房屋顶面有一定的造型,并考虑一定的设计效果及风格,材质细腻环保,精细装修。主要包括以下:
1、实施厨房墙地面装饰面层,现场制作或统一订购配置整体橱柜,交付水槽龙头、炉灶烟机等必要厨房家具设备;
2、实施卫生间墙地面装饰面层,现场制作或统一订购洗面台、淋浴房,交付座(蹲)便器、龙头花洒、浴霸风扇等必要卫生间家具设备;
3、实施客厅卧室书房等所有房间的墙地面装饰面层,安装房间门,交付固定灯具和墙面开关插座;
4、安装并交付户式空调系统或分房间分体空调;
5、安装并交付卧室橱柜;
6、按针对性室内设计配置并交付彩电、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热水器等家用电器;
7、按针对性室内设计配置并交付床铺、桌椅、沙发等室内活动家具;
8、按针对性室内设计配置并交付窗帘、灯具、装饰墙面、挂画等室内装饰要件
五、豪装是针对以上的精装修所说的,主要意思是装修的质量和材料都是要上等品的,耗费资金较多,属于高档奢侈的装修效果。多用于别墅类的。
怎么区别房屋产权置换与调换
[律师回复] 对于怎么区别房屋产权置换与调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产权置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房屋的产权,与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置换,并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置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差价结算的行为。通常在被拆迁人不愿意获得补偿资金去市场购房的情况下,由拆迁人提供合适的房屋,对被拆迁人进行妥善安置。
房屋产权置换的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置换的方法。产权置换一般分为原地回迁和异地安置。
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房屋产权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差价结算的行为。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
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
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人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无论是实行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有一个基本原则是必须明确的,即等价的原则。房屋属于被拆迁人的私有财产,被拆迁人对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可以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现实生活中有产权置换和产权调换两种协议,表面上看,协议的内容都是产权调换,但是协议形式不同,所获得的保障程度也是不同的。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用房的,应予支持。该条司法解释实际上是赋予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优先效力,当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冲突时,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予以特别保护。
正是因为司法解释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赋予的特别效力,才使得被拆迁人有权优先于第三人获得约定的房屋,可以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抗第三人,从而在实体利益上得到保障。如果忽视这一点,将本应为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议搞成了《商品房置换协议》,其优先权可能因此而丧失,最终房屋被拆迁,约定的房屋无法取得,闹得鸡飞蛋打。
另外,国家针对房屋拆迁所获得产权调换房屋在税收上是给予优惠的,而针对商品房置换所获得房屋是没有优惠的,这也是事关被拆迁利益的一个方面。
生产准备费与开办费包含哪些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热电联产企业,公司注册成立于2008年9月8日,目前正在建设2×300MW的两台供热机组,计划年底投产,生产准备工作已经开展,请问为生产准备人员发生的生产准备费(包括差旅费、培训费、生产准备人员的职工薪酬等)直接列支当期的生产费用可以吗?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吗?这种生产准备费与“开办费”有什么区别吗?
【解答】
1、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因而,对于您上述所说的生产准备费用确实符合上述规定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
2、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因而,贵企业为该机组所发生的筹备费用需要视上述规定区分其是否属于应计入资产的支出,如不属于资本性支出可以计入当期损益。
3、关于开办费与准备费。
新法下对于开办费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可以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
(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因而,实际上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开办费没有明确规定,您所说的这几项费用也可以视为开办费,在税务处理时可以按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进行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摊处理。
贵企业在处理上述费用时,重点需要区分的是是否涉及到资本性支出或者可计入资产的支出,其他可按开办费处理,可一次性当年扣除也可分期摊销,但企业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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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签备案与备案的区别是什么?
网签备案与备案的区别是性质目的办理的时间都不一样,比如说房屋如果要进行网络签约和备案的话,主要这个就是需要在网络上的完成签约的手续,然后才能够办理备案的手续,但是后者备案的话并不首先需要经过网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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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生产准备费与开办费包括哪些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生产准备费与开办费包括哪些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热电联产企业,公司注册成立于2008年9月8日,目前正在建设2×300MW的两台供热机组,计划年底投产,生产准备工作已经开展,请问为生产准备人员发生的生产准备费(包括差旅费、培训费、生产准备人员的职工薪酬等)直接列支当期的生产费用可以吗?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吗?这种生产准备费与“开办费”有什么区别吗?
【解答】
1、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因而,对于您上述所说的生产准备费用确实符合上述规定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
2、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因而,贵企业为该机组所发生的筹备费用需要视上述规定区分其是否属于应计入资产的支出,如不属于资本性支出可以计入当期损益。
3、关于开办费与准备费。
新法下对于开办费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可以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
(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因而,实际上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开办费没有明确规定,您所说的这几项费用也可以视为开办费,在税务处理时可以按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进行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摊处理。
贵企业在处理上述费用时,重点需要区分的是是否涉及到资本性支出或者可计入资产的支出,其他可按开办费处理,可一次性当年扣除也可分期摊销,但企业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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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置换与调换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屋产权置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房屋的产权,与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置换,并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置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差价结算的行为。通常在被拆迁人不愿意获得补偿资金去市场购房的情况下,由拆迁人提供合适的房屋,对被拆迁人进行妥善安置。
房屋产权置换的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置换的方法。产权置换一般分为原地回迁和异地安置。
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房屋产权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差价结算的行为。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
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
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人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无论是实行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有一个基本原则是必须明确的,即等价的原则。房屋属于被拆迁人的私有财产,被拆迁人对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可以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现实生活中有产权置换和产权调换两种协议,表面上看,协议的内容都是产权调换,但是协议形式不同,所获得的保障程度也是不同的。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用房的,应予支持。该条司法解释实际上是赋予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优先效力,当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冲突时,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予以特别保护。
正是因为司法解释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赋予的特别效力,才使得被拆迁人有权优先于第三人获得约定的房屋,可以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抗第三人,从而在实体利益上得到保障。如果忽视这一点,将本应为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议搞成了《商品房置换协议》,其优先权可能因此而丧失,最终房屋被拆迁,约定的房屋无法取得,闹得鸡飞蛋打。
另外,国家针对房屋拆迁所获得产权调换房屋在税收上是给予优惠的,而针对商品房置换所获得房屋是没有优惠的,这也是事关被拆迁利益的一个方面。
法律备忘录与法律意见书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综合性的书面文件,发布时间是2003年7月11日。其内容包括向咨询者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
有关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中尚未颁布法律意见书的写作格式。法律意见书是后出现的一个新的文种。就当前各地的使用情况看,基本形成了如下一种写作模式。
1.标题
在文书顶端居中标明“法律意见书”字样。
2.致送单位(或人)的称谓
在标题的下一行顶格写明接受文书的单位名称或人的名称。如:“××有限责任公司”“尊敬的××国××××先生(女士)”“××董事长”等。
3.说明解答内容的缘起和依据
要求用简明扼要的文字概括交待解答的是什么内容,即就提出的什么问题予以答复,这是法律意见书的开头部分。
这部分是法律意见书的主体部分。正文通过法律、法规来详细解答询问人所提出的问题。一般而言,这一部分需要进行严密的论证,科学的分析,从而给询问人一个圆满的答案。正文的内容既可单列一项,就问做答,也可以分为若干个问题,用分题标号形式一一作答,具体如何写,要根据询问人所提问题的多少来决定。
正文写完之后,一般应另起一段,用几句话对所述问题进行总结,加以概括,起到归纳全文的作用。最后在文末右下角写出律师的工作单位、职务及姓名,并注明制作日期。
法律意见书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列出附件名称,并编好顺序。
一般以法律事务机构名义,也可是企业法律顾问个人署名;以法律事务机构名义时,其负责人应签名,以示负责、署名之下是送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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