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有哪些情形 哪些情况下属于医疗过失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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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医护人员在没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作出的医疗操作,同时也是符合自身水平的,而在工作中出现失误,导致患者人身受到损害的。2、医护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由于自己过于自信,从而为患者人身造成损害的。3、医护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但实际因为自己的疏忽并没有遇见,从而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
医疗过失有哪些情形 哪些情况下属于医疗过失

一、医疗过失有哪些情形

第一种情况是技术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根据医务人员的相应职称或相似情况下的一般水平,由于能力不及或经验不足而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失误,导致对病员危害结果的产生。

第二种情况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病员造成危害结果,但是轻信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或者克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致使对病员危害结果发生。

第三种情况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发生中,根据医务人员的岗位责任及技术水平,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或者对于危害病员生命、健康的不当做法,应当做到有效的防范,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发生。如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和履行职责,对危重病员推诿、拒治;对病史采集、病员检查、处理漫不经心,马虎草率,擅离职守;或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不请示上级医师,也不请人帮忙,一味蛮干;或擅自做有禁忌症的手术和检查等,而造成了对病员的危害结果。

二、存在医疗过失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1)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过错支配下的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是判断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患者的人身损害必须是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错支配下的行为所造成的。若是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就不能构成医疗事故。

(2)患者发生了人身损害的事实

在医院进行诊疗过程中,即使有差错,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也不构成医疗损害。

(3)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

该要件是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前提条件,因为如果医患双方自始就不存在医疗行为,就不可能存在医方侵害患方合法权益的事实,也谈不上患者因医方的行为而遭受损失。我们这里没有强调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行为,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即便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事实上侵害了患者合法的民事权益,只要有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只要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即可。

(4)医疗机构主观上存在过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主观上要有过错。这里所说的过错主要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按其医疗水平及能力应当能够预见和预防损害的发生,由于其主观上存在过失或故意,没有预见或是没有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从而导致损害的发生。

医疗过失分为了技术过失和责任过失两种情况,但无论是哪一种都不能认定构成医疗事故,从而按照医疗事故追究医护人员、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衡量医疗过失的标准是医师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在医疗行为上可以具体表现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医学技术操作规范、技术程序、处置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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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哪些情形属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医疗机构必须在过失行为发生后的12小时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卫生部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这些情况引发的医疗事故争议影响大,情况复杂、后果严重、处理难度高,因此,医学机构必须迅速地在12小时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便于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首先,在医疗事故发生后,病员及其家属应保持冷静和克制,切忌冲动和过激行为,以免矛盾激化,妨碍问题的解决。实践中解决的办法有以下几种: 患者及家属可以向医院提出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和处理。在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的基础上,您可以与医院进行协商。实践中绝大部分医疗纠纷是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它可以为病员和家属节省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 医患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可以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可以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可以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结论出具后,医患双方可再次协商解决或直接向解决。 患者对当地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当然患者也可以不经鉴定直接向当地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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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由此可以看出,医疗意外的发生,并非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引起,而是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或特殊病情所导致,其发生不是医务人员通过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够预见和避免的。《条例》第33条规定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属于医疗意外。
二、医用产品损害
医用产品损害是指因医疗机构使用医用产品而导致了不良后果。在医疗过程中,经常需要使用植入人体内部的产品,常见的如骨折内固定材料,如果这类产品的质量、灭菌、生物活性等指标有缺陷,植人人体后就可导致不良的后果。
三、疾病的自然转归
疾病的自然转归,是指疾病经过治疗以后所达到的结果或指疾病自然发展的结果。在医疗实践中,某些疾病或疾病在某个阶段的治疗结果经常不为患者或患者的亲属所理解或接受,医务人员在整个医疗行为过程中均遵守诊疗规范,不存在任何过失。
四、非医疗意外
非医疗意外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或门诊诊疗)期间,由于非医疗活动即患者自己的行为或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良后果。如晚期癌症病人的自杀行为,这些非医疗意外的发生,并非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行为所引起,而是由于患者个人的行为或第三者引起。
五、非法行医行为
非法行医行为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按照医师执业管理的规定,执业医师应当在规定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内执业。执业医师违反上述规定的也是非法行医行为。
六、医疗差错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虽然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给病员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结果,但尚未达到《条例》中所规定的严重程度。有的学者认为,医疗差错是指因诊疗护理过失使患者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残废、功能障碍以外的一般损害和痛苦。具体来说,医疗差错就是由于诊疗护理中的过失行为而给病员造成低于四级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也就是说,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的行为性质是一样的,只是由于前者并未达到法规规定的严重程度,而不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本身又分为严重差错与一般差错。
一般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虽有过失行为,但尚未给病员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也没有任何不良后果。严重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的过失行为,给病员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延长了治疗期间,给病员带来了痛苦,但并未造成病员其他不良后果。
在医疗实践中,区分严重医疗差错与一般医疗差错的关键是对病员的身体健康是否造成影响,造成一定影响的,就属于严重医疗差错;未造成影响的,则属于一般医疗差错。
七、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某一种疾病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了与该种疾病相关的其他一种或者几种疾病的病理状态。这里所说的并发症,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一种疾病并发另外一种或者几种疾病,而后者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因此,如果并非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所致,一种疾病并发另一种或者几种疾病所导致的不良后果,由于缺乏医疗事故的主观构成要件,不属于医疗事故。
归纳起来,并发症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后一种或者几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疾病所引起的;
(2)后一种疾病的出现具有突发性,即前后疾病之间不具有自然规律上的必然因果关系,只具有偶然的因果关系;
(3)后一种疾病的出现并非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所导致。
八、患方不配合治疗
患方不配合治疗是指因患者及其家属的原因延误诊疗而导致了不良后果。在医疗实践中,经常出现某些患者及其家属在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程中,不如实地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症状、病史,或者不遵守医嘱服药,不接受做必要的检查治疗等情况。因此,使得医务人员在病人发生意外情况时无法顺利找到真实病因,以至于延误治疗或者抢救时机,给病人自身造成不良后果。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医务人员不具有主观上的过失,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自然也就不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九、非人身损害纠纷
所谓非人身损害纠纷是指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不是诊疗护理引起的不良后果,而是其他非诊疗护理而导致的侵权行为,如患者就诊时,医护人员态度生硬、收费不合理,医生违反保密义务,未经患者同意,在论文中提及患者的姓名和病情,泄露涉及患者隐私的信息,侵犯患者的隐私权,造成患者的名誉受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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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有哪些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医疗过失有哪些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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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整形失败是不是医疗事故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不能简单地一概划归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有严格界定的,需要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治疗失败是因为医生的处置不当造成的,才可定位为医疗事故。根管治疗失败的原因很多,有些因素是医生无法控制的,所以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得出不同的结论。建议:先把自己的资料分别拿给几个专业口腔医生看过,征求他们的专业意见看,若都怀疑或大多数有怀疑,再提请医学鉴定或司法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医疗事故条例》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五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
(二)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三)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
(四)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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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形失败,算不算医疗事故?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不能简单地一概划归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有严格界定的,需要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治疗失败是因为医生的处置不当造成的,才可定位为医疗事故。根管治疗失败的原因很多,有些因素是医生无法控制的,所以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得出不同的结论。建议:先把自己的资料分别拿给几个专业口腔医生看过,征求他们的专业意见看,若都怀疑或大多数有怀疑,再提请医学鉴定或司法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医疗事故条例》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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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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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医疗事故属于医疗事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意外可以定义为:因受现实医疗条件的限制,或者病员特异体质而出现的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归纳起来有如下特征:病员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或者说是由医务人员无法抗拒或者难以预料的原因所引起的。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 (1)整体医学水平的限制。目前虽然医学发展迅速,人类与疾病抗争的能力越来越强,但是仍有许多问题在临床实际工作中尚待解决、难以解决的情况; (2)经治医护人员水平的限制。由于医学的不断深入发展,学科分支越来越细,某个专科的医生不可能对其他各科都有足够充分的了解,经治医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情况; (3)医学学科自身的限制。医学是一门经验科学,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是随着工作经验的积累而不断提高,对于临床上一些罕见病,如果医生未曾接触过,有时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还有一部分医疗措施本身就存在相当的风险性,如药物的毒副作用、有限的检查手段等; (4)诊治过程受时间的限制。急、危、重病人,由于时间紧迫,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必要的检查、认真地研究、分析病情,难免出现诊断上的失误; (5)就医条件的限制。有效的诊疗设备、药物并非每个医院都同时具备; (6)还有病员方面的原因,也会给诊断、治疗增加难度。如:病员特异性体质、症状体征不典型、主诉症状不清、生理结构方面的变异等情况,同样会影响诊断及治疗。如果确因上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原因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应属医疗意外,而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的根本区别在于,“医疗意外”中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存在导致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结果的过失。比如朱某,因金属铊中毒,最后导致病员严重的残疾。铊金属普通人生活中极难接触到,由于铊金属中毒的病例更是少之又少,属临床罕见病。就诊医院积极多次集中各科专家会诊,无法明确病因,后来是通过国际互联网上的线索,有针对性地进行铊含量的检测,最后明确诊断,此后虽然给予积极的相应治疗,但终因时间的延误,丧失治疗的最佳时机,而造成朱某严重残疾。此例,最后经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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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需要什么证据,医疗过失有哪些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医疗过失需要什么证据,医疗过失有哪些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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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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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情形属于重大医疗纠纷
一、重大医疗纠纷的情形
1、造成患者死亡或重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来访人数多于规定人数的,情绪较激动。
2、虽未造成患者死亡或重度残疾,但一次来访人数多于规定人数的,情绪较激动。
3、在医疗机构内或周边身着孝服、静坐、下跪、摆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拉横幅标语、张贴大字报、围堵大门、阻塞交通等,不听劝阻,拒不按法律程序处置。
4、患者死亡后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经劝说无效;或将尸体存放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又阻碍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或将尸体从太平间移到医疗场所陈尸。
5、出现打、砸、抢、烧医疗机构,、围攻、殴打、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或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6、疑有职业医闹及社会参与。
7、以自杀、跳楼、等方式威胁索赔。
8、其他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及严重扰乱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
二、重大医疗纠纷如何防范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有三类: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了规定人数的以上人身损害的后果;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重大医疗过失,不适用当事人申请处理程序和当事人协商处理(民事责任除外),其处理机关应是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和:它不属于当事人协调处理的范围(民事责任除外),当事人自行协商无效。
当事人协商解决中,医方是解决后规定期限内履行报告义务,需鉴定的由双方共同委托鉴定。鉴定费由双方协商预交和承担。争议解决前,卫生行政部门并无职责主动处理。对重大医疗过失事件,医方应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调查,并应当进行医疗事故判定或移交医学会鉴定、鉴定费由医方负担。可见,准许当事人对重大医疗过失事件的民事责任之外的事宜自行协调解决,否定了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有悖法意。它不适用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解决的程序。尽管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处理,但申请后应适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处理程序。
当事人申请处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先在规定期限内由审查,决定受理后方才判定或移交鉴定、鉴定费由申请人预交,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由申请人承担。诚然,发生重大医疗过失事件,医方违反报告规定,患者可以申请处理。但其程序和各方职责,权利和义务却相差如此之大,难以理解。唯一导致区别的原因是医患双方存有争议和不论医患双方有无争议,医方履行了报告义务。医方违法不报告,其义务还更少。于理不通。
据此,我们认为当事人申请处理的争议,可能属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不应按申请处理程序进行,它不属于申请处理程序的范围。报告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一样是推断属于医疗事故,还需判定或鉴定,这和医疗双方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有争议一样。因医疗机构不报告而适用申请程序是没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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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有什么情形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医疗过失有什么情形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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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有哪些情形属于二级医疗事故
[律师回复] 二级医疗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和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主要是因医疗行为导致患者中度残疾、有器官严重功能障碍。例如患者双眼球被摘除,肾脏功能丧失,需要进行透析治疗,肺功能受到严重的损害,患者心功能不全,妇女患者的双侧卵巢缺失。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二、二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哪些情况属于医疗意外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哪些情况属于医疗意外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哪些情况属于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可以定义为:因受现实医疗条件的限制,或者病员特异体质而出现的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归纳起来有如下特征:病员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或者说是由医务人员无法抗拒或者难以预料的原因所引起的。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
(1)整体医学水平的限制。目前虽然医学发展迅速,人类与疾病抗争的能力越来越强,但是仍有许多问题在临床实际工作中尚待解决、难以解决的情况;
(2)经治医护人员水平的限制。由于医学的不断深入发展,学科分支越来越细,某个专科的医生不可能对其他各科都有足够充分的了解,经治医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情况;
(3)医学学科自身的限制。医学是一门经验科学,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是随着工作经验的积累而不断提高,对于临床上一些罕见病,如果医生未曾接触过,有时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还有一部分医疗措施本身就存在相当的风险性,如药物的毒副作用、有限的检查手段等;
(4)诊治过程受时间的限制。急、危、重病人,由于时间紧迫,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必要的检查、认真地研究、分析病情,难免出现诊断上的失误;
(5)就医条件的限制。有效的诊疗设备、药物并非每个医院都同时具备;
(6)还有病员方面的原因,也会给诊断、治疗增加难度。如:病员特异性体质、症状体征不典型、主诉症状不清、生理结构方面的变异等情况,同样会影响诊断及治疗。如果确因上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原因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应属医疗意外,而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的根本区别在于,“医疗意外”中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存在导致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结果的过失。比如朱某,因金属铊中毒,最后导致病员严重的残疾。铊金属普通人生活中极难接触到,由于铊金属中毒的病例更是少之又少,属临床罕见病。就诊医院积极多次集中各科专家会诊,无法明确病因,后来是通过国际互联网上的线索,有针对性地进行铊含量的检测,最后明确诊断,此后虽然给予积极的相应治疗,但终因时间的延误,丧失治疗的最佳时机,而造成朱某严重残疾。此例,最后经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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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大医疗过失有哪些情形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1、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2、导致了3人以上人身损害的后果;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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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怎么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医疗事故如何认定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1)在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即: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的生命,医护人员按照医疗操作规范所采取的紧急救治措施。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的。所谓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医疗意外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病员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二是,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医护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或者说是他们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医疗意外的发生,是难以预料的,医护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失,而是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是医护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不能预见、防范和避免的。医护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无法预见可能会产生的病员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医疗意外常见的表现形式是,医护人员抢救及时,措施得力或手术操作无误,但患者仍出现死亡或遗留严重后遗症;病员为特异性体质,在治疗前知道或治疗后发现,但目前医学科学技术难以解决而出现不良后果;在基础麻醉或推管阻滞麻醉时,使用规定的剂量麻药,仍导致呼吸抑制,血压下降或麻醉平面过高,若经积极抢救,依然未能防止不良后果才;诊断及手术适应症明确,操作无误,而在术中或术后,发生意外,呼吸、循环骤停及其他重要器官的功能衰竭等不良后果的。
(3)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在给病人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码,而输血后病人仍出现不良后果。
(4)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由于病人对医疗行为不理解,不按医嘱服药或私自服药,个别患者出于某种动机和目的,不真实反映病状,不接受医护人员的合理治疗措施,过早地增加活动,术后过早进餐,私自外出等,由于患方引起的这些原因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责任,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6)经患者同意,对患者实话实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在许多科研、教学医院,经常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于临床试验的药物、试剂、治疗仪器等在病人身上试用,但试用必须按试验性的有关规定进行,必须说明使用的目的及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或副作用,必须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签订协议书。患者签字同意进行实验诊疗的,发生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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