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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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内部的一个工作人员,通常情况下,必须要与这个用人单位存在着一定的合法的劳动关系的,除此之外的话,它所创造出来的这样的一种作品,是基于一种工作方面很难得到的。
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是哪些?

一、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是哪些?

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是:

1、作品的作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即作者与该单位具有劳动关系,作者有权从单位定期领取劳动报酬,享受该单位为工作人员提供的工作条件,同时就接受单位在劳动合同范围内安排的任务,并接受单位在工作上的必要的监督和指导。

2、创作作品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单位的性质而提出的工作任务。

3、创作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单位在作者的职责范围之外并在单位的正常业务之内委派作者完成某些作品,除非双方有新的约定,不属于法定的职务作品。认定职务作品方法四:作品基本上是依作者自己的意志创作,而不是依单位意志创作。如果是按照单位的意志创作的作品,不是职务作品,而是单位作品,即应视单位为作者的作品。

二、职务发明的特征

1、作者与雇佣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这是职务作品与委托创作作品的主要差别。职务作品应该是在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领取工资的工作人员,与所在工作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里的工作人员应当作广义理解,包括借调人员、临时招聘人员以及兼职人员,但是不包括临时为了完成某作品而缔结的非劳动关系的人员。”依照劳动合同,一方面作者有权利从单位定期领取劳动报酬,享受该单位为其工作人员提供的劳动、福利或工作条件;另一方面作者有义务遵守该单位的劳动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单位在劳动合同范围内安排的工作任务。

2、作品的创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其单位性质提出的与工作有关的任务。

这种规定与其他国家的立法所采用的方式相比,缺乏明确性。各国立法中比较通行的一种方式是将职务作品范围界定为:“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创作的作品”或“为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创作的作品”。这种规定指明了职务作品的创作与劳动合同的密切关系,有利于明确职务作品的范围。

3、判定职务作品的根据是作者与雇佣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我们国家很多的工作人员,他们在工作之余的话,是可以从事自己所感兴趣的一些发明创造的,但是如果这种发明创造是利用公司内部的一个环境和条件所得到的话,那么可能就会被认定成为职务类型的作品,自己只能够获得相应的报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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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这一法律特征,应包括两层含义:首先,职责范围必须要由劳动合同,或相关规章直接确定;另一方面,要求作者创作的作品要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业务直接相关。
在对职务作品的认定中,“职责范围”应予以严格界定,否则,会把众多的个人作品划归到职务作品中,这不仅打击创作者的积极性,而且还是社会利益不公正分配的体现。在判断职务作品的过程中,下面几种因素值得高度重视:
(1)职务作品与作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内创作。作品的创作不同于产品的生产(制造产品时,制造者可以在一天工作时间届满后便离开岗位,无论工作任务完成与否),作品的创作过程是个连续的心理过程和不断写作过程。有时的情况是,在工作时间内只是作出了创作作品的初步设想,在工作时间外仍是欲罢不能,便以一定的客观形式实现了构思,并对作品进一步提炼、加工。这样,我们就很难认定一部作品的构思与创作是否属“工作时间”之内,所以,用工作时间不能(也不可能)作为判断某一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的标准。
(2)职务作品与作者是否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其实,很多作品特别是社科类的作品几乎不需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它们是职务作品;另一方面,有些作者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而创作的作品,也不一定就是职务作品。在这种情况下,也可能是委托作品或其他类型的作品。所以,我们不能以物质技术条件来判断某一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
综上所述,职务作品的第二个法律特征: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作者只有在劳动合同(或者在工作单位的职责规章、长期工作规划或该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执行的其他规定)中指明的该作者的职责范围内创作的作品才是职务作品。我们绝不能够把超出此范围的一些作品也划到职务作品中去。否则不利于保护作者的著作权益,也会严重地削弱作者的创作积极性。
3、职务作品体现了作者的个人意志,其思想内容是由作者决定的。
在职务作品的创作中过程中,虽然法人或其他组织必然会对职务作品的作者的创作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但创作行为的主体应该是职务作品的作者而不是单位。职务作品的作者完全可以在创作过程中决定如何遣词造句、如何选景拍摄、采用什么风格、手法等。换言之,这种作品的内容可以充分体现职务作品的作者的思想和情感,作品反映的是职务作品的作者的意志和个性。因而可以说,职务作品的作者是对作品作出了独创性贡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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