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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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有哪些

一、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立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和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各一份。

2、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等的复印件及联系电话,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及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身份的证明书。

3、受委托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同时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应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4、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材料,如合同书、有关债权债务文书、结婚证等的复印件。

5、需查封的被申请人的具体财产线索及所有权证明和与申请查封的标的额相当的担保财产清单及所有权证明。

6、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按照我国的要求申请人此时必须要提供担保,同时提供担保的价值一般要与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相当。要是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那法院可以驳回其在起诉之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至于诉中财产保全,如果人民法院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那此时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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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受理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驳回申请。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人民应当事人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司法实践中,人民基于国家赔偿的压力,一般不会主动地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只有一个条件,即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人民作出决定;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那么人民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人民受理财产保全案件,一般要审查下列条件:

一,须当事人提出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然,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申请人须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三,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避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四,保全财产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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