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哪些行为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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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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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中了解到,禁止父母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哪些行为

一、父母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哪些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包括父母、老师;

第10条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父母可以使用孩子的压岁钱吗

除特殊情况下,不可使用,只能是保管。长辈送给晚辈的压岁钱属于单方面的赠与行为。孩子作为被赠与人就拥有了该红包的所有权。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孩子的年龄还小,不能很好的处置自己的压岁钱,父母是可以代为保管的。基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的内容,父母享有对子女的财产管理权和使用收益权。

若压岁钱都用在了孩子身上,比如说用于给孩子交学费、报培训班或购买保险等,家长是可以动用孩子压岁钱的,但如果花在与孩子无关的事情上,则是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严格来说侵犯了孩子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是监护人的职责之一。

未成年人不具有独 立生活的能力,很多时候还是需要父母或者监护人的抚养、照顾,这样才能比较顺利、健康的长大。而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一定不能有实施侵害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的事情,包括对未成年人实施虐待、遗弃行为,就算是要使用未成年人的财产,也只能是用在未成年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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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二、根据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有差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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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作为共同犯罪犯的一种,其成立的基本前提就是被教唆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根据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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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教唆的人本身不承担刑事责任的。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以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以外行为的人,是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的,对其进行教唆,不是共同犯罪,因此教唆者也不成其为教唆犯,不属于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调整范围。
如果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对这种非教唆犯的教唆者,我们似乎不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问题是,社会生活中这种现象比比皆是,如教唆幼儿在商场门口偷窃,利用小孩的年幼无知让其投毒,并且这种行为在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与教唆具备犯罪主体资格的未成年人犯罪相比,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刑法严厉惩罚后者而放纵前者是不合逻辑的,因此我们有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怎么追究
在教唆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以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以外危害行为的情况下,教唆者没有直接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因此不符合基本犯罪构成同时刑法总则对其又未作任何规定,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无从谈起。对于这种既非直接实行犯又非共犯的的教唆者,应当如何定性呢
应当定性为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是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方式来实现犯罪的。未成年人不具备的意志,缺乏辨别能力,其在教唆下实施的危害行为是教唆行为的当然延长和必然结果,他实际上只是充当了教唆者的犯罪工具而教唆者正是利用这种有生命而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工具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完全符合间接正犯的特征,据此我们可以将其定性为间接正犯。如果教唆者主观上认为该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而对其加以唆使,实质上是将他人视若工具进行犯罪的故意在这种故意的支配下实施的足以诱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行为,应当是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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