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时被羁押如何申诉?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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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申诉时被羁押的,应当由羁押方如看守所,将有关申诉的申请和证据转交给司法机关,并按照申诉的程序来进行审查处理,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提交的材料来认定是否需要进行重新判决或者处理。
申诉时被羁押如何申诉?

一、申诉时被羁押如何申诉?

申诉时被羁押的,被羁押人的申诉或上诉由看守所及时转交到有关部门。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3条的规定,对于被羁押人的申诉、上诉,看守所应当及时转达有关机关处理,不得拖延、扣押或者阻挠。对揭发、控告司法工作人员的,看守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二、看守所对罪犯的财物如何保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的法律规定,具体的财物保管分不同的情况,如下:看守所对人犯带入所内以及后来寄送的财物,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当面点清,详细登记。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时,应当把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写清楚,并由人犯签名捺印。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执,一份连同财物一起保存。人犯在羁押期间确实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财物的,应当经过看守所所长批准。人犯领取财物时,应当出具字据。

对人犯的财物要指定专人妥为保管,存放专用库房。除不可抗力外,代管的财物如有损坏、丢失,应当照价赔偿。不易保存的物品,应当交由人犯家属领回或者由办案机关酌情处置。对脱逃人犯的财物,应当暂时保管。一年后人犯未捕获归案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对死亡人犯或者已执行死刑的罪犯的财物,应当按规定通知其家属领取,路远无法领取的也可代为寄去。如无家属,或者在一年内无法通知和寄送以及通知后逾期一年不来领取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上缴财物的收据,要归入人犯档案保存备查。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情况下,是可以对自己的申诉行为造成不利的影响的,但看守所并不能剥夺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特别是涉及到司法机关存在违法的行为,或者对法律适用存在错误的情况,那么是需要重新进行审查和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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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二、逮捕后的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三、申请变更
(一)申请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二)处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四、超期羁押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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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一些有关于羁押变更申请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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