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全部财产怎么执行?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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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关于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没收全部财产怎么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关于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1、必须是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债务,包括所负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债务。

2、必须是合法的债务。非法债务,例如赌债、高利贷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债务不在此列。

对此,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明确规定:刑法第60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欠他人的合法债务。

3、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仅限于没收财产的范围内,并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偿还。

没收财产刑罚有以下两种执行方式,分别是:

1、选科式。刑法分则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规定为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既可以适用没收财产,也可以适用其它刑罚,由法官酌情选择适用。

2、并科式。即在对犯罪人科处生命刑或自由刑同时判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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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没收财产和罚金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没收财产主要是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贿赂罪中情节较重的犯罪,而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
2、内容不同。没收财产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既可以是没收金钱,也可以是没收其他财务;而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到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现实所有的。
3、执行方式不同。没收财产只能是一次性没收,不存在分期执行或者减免的问题;但是罚金却是可以分期缴纳,假如缴纳确实有困难,还可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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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债务的原因力,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那么会作为共同债务予以执行。
2、离婚有没有办离婚登记,如果没有办理,仅仅是两个人的约定的,以共同债务论处。
3、如果执行有错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规定: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参加执行程序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对被执行的财产主张权利。
  执行标的是人民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是权利人应当享有的实体权利。民事执行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而不能执行案外人的财产,以确保执行工作的正确性。如果在执行过程中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允许案外人提出异议。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案外人的权利,是有错必纠的工作作风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向执行员提出,并说明理由,提出证据。
  根据法律的规定,执行异议的提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提出异议的人应是案外人。案外人即指诉讼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人。在执行工作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提出不同意见,不能视为执行异议。
  第
二,执行异议应针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标的,是指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行为等内容。案外人可以提出被执行的财产属于自己所有;也可以认为被执行人的作为或者涉及自己的利益。但对人民的执行员的工作方法或者工作态度等提出的意见不属于执行异议。
  

三,执行异议应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如果执行工作已经完成,案件终结,案外人有异议,只能通过新的诉讼处理,也不属于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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