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资产评估重点审计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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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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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审查企业提供的破产基准日资产负债表及相关会计资料。资产负债表不仅是企业申请立项评估的上报资料,而且是评估工作中的基础资料。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评估前的整体资产状况,为了保证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真实、准确、完整。
破产清算资产评估重点审计的内容是什么?

一、破产清算资产评估重点审计的内容

审查企业提供的破产基准日资产负债表及相关会计资料。资产负债表不仅是企业申请立项评估的上报资料,而且是评估工作中的基础资料。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评估前的整体资产状况,为了保证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真实、准确、完整,应对以下环节重点审计:

1、往来账款。重点审计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搞清是否存在坏账,包括债务人是否已经死亡或者破产;抑或法院已经判决终止执行,无力偿还,不可能再偿还的款项;除上述情况以外,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大多3年以上)估计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很小的款项。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关键是要搞清是否有费用挂账。对于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则应重点关注是否有红字明细余额,这些借方余额是否是秘密亏损,是否有费用性挂账。

2、存货。重点关注各存货项目的潜亏及残、次、冷、背、腐蚀及毁损存货的明细,并通过对成本核算方法的分析和检查,判断存货成本是否有人为“肿胀”现象。

3、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重点关注折旧的计提是否正确,是否有少提或漏提现象。在建工程项目是否有费用性支出挂账,固定资产项目是否有已经交付使用但依然没有结转的现象。

4、其他与损益有关的资产类项目,包括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失、递延资产等。大多数破产企业都有历史原因形成的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失,包括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及递延资产,由于这些项目不存在变现价值,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应将其转入损益。由于存在以上种种情况,企业破产日申报的资产负债表中有些项目属不能变现的“虚拟资产”,有些债权债务属性不清,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资产负债状况,势必使评估的质量受到影响。为确保评估质量,应通过审计,并编制审计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表。

二、破产清算资产评估无效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通过对破产企业资产的清查及账册审计,全面核查此期间经济业务变动事项中是否存在以上情况,以确保破产企业资产安全及债权人的权益。

三、破产清算资产评估具体的工作

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企业破产基准日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登记、造册、评定估算,具体工作如下:

1、以审计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盘点,核实破产企业资产的盈亏、毁损及待报废情况。

2、对仓库里的借条顶库物资,按其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及经办人分类列表、入账。

3、收集房地产证件及抵押担保合同证明等。了解是否已作抵押及抵押时间、抵押物名称、抵押权人等;填列财产抵押担保情况统计表,按抵押时间的先后确定抵押担保是否有效,为法院提供事实依据。同时按照《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将抵押担保资产予以剔除,不作评估,但应将抵押担保资产中超过抵押担保债务数额的部分列入评估资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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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的公司打算进行批产清算。但是不知道破产清算评估项目应该怎么进行评定啊?求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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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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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企业破产基准日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登记、造册、评定估算,具体工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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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集房地产证件及抵押担保合同证明等。了解是否已作抵押及抵押时间、抵押物名称、抵押权人等;填列财产抵押担保情况统计表,按抵押时间的先后确定抵押担保是否有效,为法院提供事实依据。同时按照《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将抵押担保资产予以剔除,不作评估,但应将抵押担保资产中超过抵押担保债务数额的部分列入评估资产范围。  
4.针对不同企业的破产财产,设计各类评估明细表、汇总表,作好评估前期准备工作。在评估工作中,在产品、半成品的评估难度尤其大,由于企业破产后不能配套组装,其价值难以确定,应综合分析,按材料物资属性计价并确定其清算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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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企业提供的破产基准日资产负债表及相关会计资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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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企业破产基准日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登记、造册、评定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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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估价应统一估价时点。在拆迁评估中,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如果采用货币补偿的,只涉及对被拆迁房屋的价格时点问题。如果采用产权调换的,不但要对被拆迁房屋估价,还要对安置用房进行评估。对于安置用房来说,与拆迁安置的方案有关,有的采用现房安置,有的采用期房安置。对于现房安置来说,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估价时点都是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都是对现房的评估。但对期房评估时,因为期房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如安置房的时间、房屋的层次、朝向、室号、套型、周边环境等等无法确定,但是基本的区位,大概的面积等是确定的。对于期房来说,由于期房的建造时间有长有短,房价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这里就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这风险有两种可能,一是房价上涨,二是房价下跌。采用将来的估价时点,如果房价上涨,被拆迁人要承受很大的风险;如果房价下跌,拆迁人要承受风险。特别是对被拆迁人来说,如果采用将来的估价时点,所承担的风险概率就比较高,显然对被拆迁人不利。那么,对期房的评估时点统一为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这样,对被拆迁人来说,安置用房的房价已基本确定,不至于承担过多的风险,对于拆迁人来说,要根据自身的条件,抓紧落实安置用房,缩短工期,降低成本,抓好管理,提高效益。总之,这样对双方都有利。对期房如何进行评估呢这在实践中可以采取下列办法来评估: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评估,以公布的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朝向、装修等因素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安置用房的估价应当与被拆迁房屋的估价同时进行,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的当年公布的房屋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安置用房的区位等因素确定,朝向层次等因素在安置用房竣工,室号具体落实后,再结算。对于房屋的具体区位、建筑面积等因素,由估价师根据实际情况逐项评估。房屋具体区位是指评估对象所在地段的具置,区位差价系数在规定的幅度内由房地产估价师根据实际评估确定;建筑结构是指房屋的结构类型,不同的房屋结构考虑其结构差价率;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成新是指房屋的新旧程度,由房地产估价师根据规定的房屋成新率标准,结合房屋的使用保养状况评估确定;层次是指房屋所在的楼层;朝向是指房屋结构的主方向及所在部位。其它因素可以包括房屋的户型、特殊建筑结构形式、周边环境等因素,其它因素差价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房地产估价师根据实际评估确定。附属物的补偿价格根据规定的附属物补偿价格标准结合成新评估确定。装修的补偿价格根据规定的装修补偿价格标准结合成新评估确定。总之,估价时点即是房地产评估中的一个原则性问题,又是房地产评估中的一个技术性问题,它在房地产评估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对于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拆迁评估中应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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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评估办法以及评估范围是什么?
评估范围:1、对流动资产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协作件、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进行评估时,应当根据该项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计划价格,考虑购置费用、产品完工程度、损耗等因素,评定重估价格。2、对有价证券的评估,参照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没有市场价格的,考虑票面价值、预期收益等因素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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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评估费用有谁出
[律师回复]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要求:
1.债权人的申请资格  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议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因此,按照破产法的限定精神,提议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有以下要求: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须为已到时的请求权。  
2.债权人申请的形式要求  根据司法解释,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手续有:  
(
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保证,并附证据。  
(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时债务的证据。  
3.债权人申请的实质要求  破产法第7条第2款限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时债务,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议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在这里,法律对债权人申请的实质要求只限定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时债务”,这并不意味着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破产原由的事实构成只有一项。  法律之所以这样限定,是因为债务人“资产不够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短缺清偿本领”的事实隶属公司内部情况,债权人通常不能确知,因而不应要求债权人在提议破产申请时加以证明。  有鉴于此,破产法第11条第2款限定,债权人提议申请的,债务人应当自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工人薪水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花费的交纳情况。如果债务人确实不具有破产法第2条限定的破产原由所要求的其他事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后,能够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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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评估的时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估价时点是评估房地产价格的时间界限,由于房地产市场是不断变化的,在不同的时间,同一宗房地产往往会有不同的价格。因此,房地产价格具有很强的时间性,在对城市进行评估时,估价时点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一、合理确定拆迁评估的估价时点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在拆迁中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时,必然会涉及到评估时点的确定问题,由于房屋拆迁是个动态的过程,从开始准备拆迁到拆迁实施直到房屋安置,一般需要三至五年时间,在这样长的时间里,以哪个时间作为拆迁评估的评估时点呢从实践中来看,至少有以下几个时点:决定拆迁日、拆迁动员日、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拆迁公告日、开始拆迁日、拆迁完成日、开始安置日、安置完成日。在这么多的时点上,比较合理的价格时点是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为根据规定,拆迁房屋的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启动房屋拆迁的法律依据,是拆迁人获准房屋拆迁的证明文件。拆迁人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必须向拆迁管理部门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等资料。拆迁管理部门对申请的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查,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拆迁项目,不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才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因此,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是整个拆迁过程中十分重要的日子,标志着拆迁工作的正式启动与实施。从此之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和租赁房屋。也就是说,拆迁许可证核发之后,被拆迁房屋就不能再改变。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表现的房屋市场价格,无论是对拆迁人还是被拆迁人来说,都是比较合理的。
二、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估价应统一估价时点。在拆迁评估中,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如果采用货币补偿的,只涉及对被拆迁房屋的价格时点问题。如果采用产权调换的,不但要对被拆迁房屋估价,还要对安置用房进行评估。对于安置用房来说,与拆迁安置的方案有关,有的采用现房安置,有的采用期房安置。对于现房安置来说,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估价时点都是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都是对现房的评估。但对期房评估时,因为期房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如安置房的时间、房屋的层次、朝向、室号、套型、周边环境等等无法确定,但是基本的区位,大概的面积等是确定的。对于期房来说,由于期房的建造时间有长有短,房价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这里就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这风险有两种可能,一是房价上涨,二是房价下跌。采用将来的估价时点,如果房价上涨,被拆迁人要承受很大的风险;如果房价下跌,拆迁人要承受风险。特别是对被拆迁人来说,如果采用将来的估价时点,所承担的风险概率就比较高,显然对被拆迁人不利。那么,对期房的评估时点统一为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这样,对被拆迁人来说,安置用房的房价已基本确定,不至于承担过多的风险,对于拆迁人来说,要根据自身的条件,抓紧落实安置用房,缩短工期,降低成本,抓好管理,提高效益。总之,这样对双方都有利。对期房如何进行评估呢这在实践中可以采取下列办法来评估: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评估,以公布的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朝向、装修等因素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安置用房的估价应当与被拆迁房屋的估价同时进行,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的当年公布的房屋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安置用房的区位等因素确定,朝向层次等因素在安置用房竣工,室号具体落实后,再结算。对于房屋的具体区位、建筑面积等因素,由估价师根据实际情况逐项评估。房屋具体区位是指评估对象所在地段的具置,区位差价系数在规定的幅度内由房地产估价师根据实际评估确定;建筑结构是指房屋的结构类型,不同的房屋结构考虑其结构差价率;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成新是指房屋的新旧程度,由房地产估价师根据规定的房屋成新率标准,结合房屋的使用保养状况评估确定;层次是指房屋所在的楼层;朝向是指房屋结构的主方向及所在部位。其它因素可以包括房屋的户型、特殊建筑结构形式、周边环境等因素,其它因素差价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房地产估价师根据实际评估确定。附属物的补偿价格根据规定的附属物补偿价格标准结合成新评估确定。装修的补偿价格根据规定的装修补偿价格标准结合成新评估确定。总之,估价时点即是房地产评估中的一个原则性问题,又是房地产评估中的一个技术性问题,它在房地产评估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对于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拆迁评估中应引起重视。
城市拆迁评估评价时点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估价时点是评估房地产价格的时间界限,由于房地产市场是不断变化的,在不同的时间,同一宗房地产往往会有不同的价格。因此,房地产价格具有很强的时间性,在对城市进行评估时,估价时点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一、合理确定拆迁评估的估价时点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在拆迁中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时,必然会涉及到评估时点的确定问题,由于房屋拆迁是个动态的过程,从开始准备拆迁到拆迁实施直到房屋安置,一般需要三至五年时间,在这样长的时间里,以哪个时间作为拆迁评估的评估时点呢从实践中来看,至少有以下几个时点:决定拆迁日、拆迁动员日、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拆迁公告日、开始拆迁日、拆迁完成日、开始安置日、安置完成日。在这么多的时点上,比较合理的价格时点是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为根据规定,拆迁房屋的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启动房屋拆迁的法律依据,是拆迁人获准房屋拆迁的证明文件。拆迁人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必须向拆迁管理部门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等资料。拆迁管理部门对申请的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查,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拆迁项目,不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才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因此,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是整个拆迁过程中十分重要的日子,标志着拆迁工作的正式启动与实施。从此之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和租赁房屋。也就是说,拆迁许可证核发之后,被拆迁房屋就不能再改变。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表现的房屋市场价格,无论是对拆迁人还是被拆迁人来说,都是比较合理的。
二、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估价应统一估价时点。在拆迁评估中,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如果采用货币补偿的,只涉及对被拆迁房屋的价格时点问题。如果采用产权调换的,不但要对被拆迁房屋估价,还要对安置用房进行评估。对于安置用房来说,与拆迁安置的方案有关,有的采用现房安置,有的采用期房安置。对于现房安置来说,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估价时点都是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都是对现房的评估。但对期房评估时,因为期房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如安置房的时间、房屋的层次、朝向、室号、套型、周边环境等等无法确定,但是基本的区位,大概的面积等是确定的。对于期房来说,由于期房的建造时间有长有短,房价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这里就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这风险有两种可能,一是房价上涨,二是房价下跌。采用将来的估价时点,如果房价上涨,被拆迁人要承受很大的风险;如果房价下跌,拆迁人要承受风险。特别是对被拆迁人来说,如果采用将来的估价时点,所承担的风险概率就比较高,显然对被拆迁人不利。那么,对期房的评估时点统一为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这样,对被拆迁人来说,安置用房的房价已基本确定,不至于承担过多的风险,对于拆迁人来说,要根据自身的条件,抓紧落实安置用房,缩短工期,降低成本,抓好管理,提高效益。总之,这样对双方都有利。对期房如何进行评估呢这在实践中可以采取下列办法来评估: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评估,以公布的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朝向、装修等因素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安置用房的估价应当与被拆迁房屋的估价同时进行,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的当年公布的房屋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安置用房的区位等因素确定,朝向层次等因素在安置用房竣工,室号具体落实后,再结算。对于房屋的具体区位、建筑面积等因素,由估价师根据实际情况逐项评估。房屋具体区位是指评估对象所在地段的具置,区位差价系数在规定的幅度内由房地产估价师根据实际评估确定;建筑结构是指房屋的结构类型,不同的房屋结构考虑其结构差价率;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成新是指房屋的新旧程度,由房地产估价师根据规定的房屋成新率标准,结合房屋的使用保养状况评估确定;层次是指房屋所在的楼层;朝向是指房屋结构的主方向及所在部位。其它因素可以包括房屋的户型、特殊建筑结构形式、周边环境等因素,其它因素差价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房地产估价师根据实际评估确定。附属物的补偿价格根据规定的附属物补偿价格标准结合成新评估确定。装修的补偿价格根据规定的装修补偿价格标准结合成新评估确定。总之,估价时点即是房地产评估中的一个原则性问题,又是房地产评估中的一个技术性问题,它在房地产评估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对于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拆迁评估中应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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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评估如何计算?
1、房产评估是按房屋总值来计算。2、若该房屋是仅有的住房,法院是不会支持出售或拍卖房产的,因为基本的住房需求,必须得到保障,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时应按房屋的市场价(评估价)计算,而不是按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取得房屋的一方要支付对方半价。 如果涉及贷款,要先将贷款部分减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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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房地产价值评估有哪些内容,评估的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地产价格评估必须做到客观。公平、科学。合理,必须遵循房地产价格形成运动的客观规律。这是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基本原则,具体说,房地产价格评估必须遵循如下原则:1.价值决定价格原则房屋是商品,凝结着社会必要劳动,具有价值。商品房价格决定于它的价值。2.供求原则房地产价格与其他商品一样,受供求关系变动的影响。进行房地产评估时,必须充分考虑房地产的供求状况。由于房地产具有地理位置的固定性。地区性和个别性,这种供求状况主要指当地房地产市场的供求状况。分析房地产供求变化时,除了要分析一定时间内供求总量的变化外,还要分析供求结构的变化。此外,由于房地产在某地区、某城市的供给量是有限的,故分析房地产供求,应侧重于分析房地产需求的总量与结构。3.房地分离评估、综合计价原则该原则是指分别对房屋和土地进行评估,然后把房和地两个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最终以一个价格体出来。这一原则是由房地产价值构成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房屋价格与土地价格的形成不同。房屋价格是房屋商品价值的体现,可采用与其他商品价格相似的计算方法求得。但土地价格则不同,有一套评估制度,须通过一定的估价程序后获得。4.依法原则房地产价格评估,要以有关法律为依据,如《城市规划法》规定了土地的用途、容积率,建筑物高度与建筑风格等,房地产评估就必须考虑这些规定。评估人员必须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才能做到依法评估,保证评估结果的实际可靠。5.替代原则根据经济学理论,在同一市场上,具有相同使用价值和质量的物品,应具有同一的价格,即具有完全的替代关系。房地产价格也符合这一规律。在评估中,房地产价格可由效用均等的替代房地产来决定。由于房地产具有个别性特性,很难找到完全相同的房地产。但是,在同一市场上,同类型房地产的效用可以相互替代,如住宅与住宅,办公楼与办公楼。在选择比较对象时,应选择具有较大替代性的房地产,替代原则是市场比较法的理论基础。6.最有效使用原则房地产具有用途的多样性,每一种用途为使用者带来的收益可能都不同,所谓最有效使用原则,就是以获取最大收益的使用方式来衡量房地产价格。例如,在评估某一闹市区的土地时,当然要考虑建高层建筑用作商业楼或写字楼来评估其价格,而不应按照一般地区,用作建造普通房的效益来测算价格。对当前最有效使用的确定,往往是基于对未来效用的预测并与当前效用对比的结果。预测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这种判断的可靠性。7、边际收益先递增后递减原则进行房地产投资时,一种生产要素可变,其他生产要素不变财,开始时每增加投入一单位该生产要素,收益递增。但收益达到某一数值后,如果再追加投资该生产要素,每增加一单位投入,其收益则递减。理解此原则,即可找出房地产的边际有效使用点。8、评估时日原则房地产市场是变动的。评估某一房地产价格时,必须假定市场情况停止在某一时日。一般选择现查勘日期为评估时日,或因特殊需要将其它日期定为评估时日。该原则意义在于,评估时日是确定房地产权益责任的界限和评估时值的界限。如政府有关房地产法规的发布、变更。实施日期均可能影响房地产权益人的利益和房地产的价值。故确定评估时日非常重要。9.预测原则及变动原则对房地产价格的评估,重要的并非过去,而是未来。房地产价格是由反映其未来的预期收益所决定的。预期收益越大,房地产价格越高。预测原则与变动原则是相关联的。变动原则的含义:房地产价格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随着这些因素的变动,房地产价格也必然随之增减。进行房地产估价时,应密切关注各种因素的动态,并对这些因素变动造成的房地产价格的波动作出合理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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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评估的内容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筑物的折旧指建筑物因时间经过而造成的损耗。建筑物损耗可分为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建筑物折旧分为物质折旧、功能折旧和经济折旧。土地生熟程度指基础设施的通达程度和土地的平整程度。三通一平指水、电、道路通,土地平整。七通一平指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热力、道路通,土地平整。资本化率是用以将纯收益资本化(或转化)为价格的比率。实质上是一种资本投资的收益率(获利率、报酬率、利润率、回报率、盈利率、利率)。基准地价是在某一城市的一定区域范围内,根据用途相似、地段相连、地价相近的原则划分地价区段,然后调查评估出的各地价区段在某一时点的平均水平价格。标定地价是指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下,能代表不同区位、不同用途地价水平的标志性宗地的价格。房屋重置价格是假设房屋在估价时点重新建造时,必要的建造费用加平均利润。底价是指政府、企业或私人出售(尤其是拍卖)房地产时确定的最低价格,亦称起叫价格(简称起价)。补地价是指在更改政府原出让土地使用权时规定的用途,或增加容积率,或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或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续期等时需要交给政府的一笔地价。
房屋评估的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筑物的折旧指建筑物因时间经过而造成的损耗。建筑物损耗可分为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建筑物折旧分为物质折旧、功能折旧和经济折旧。土地生熟程度指基础设施的通达程度和土地的平整程度。三通一平指水、电、道路通,土地平整。七通一平指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热力、道路通,土地平整。资本化率是用以将纯收益资本化(或转化)为价格的比率。实质上是一种资本投资的收益率(获利率、报酬率、利润率、回报率、盈利率、利率)。基准地价是在某一城市的一定区域范围内,根据用途相似、地段相连、地价相近的原则划分地价区段,然后调查评估出的各地价区段在某一时点的平均水平价格。标定地价是指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下,能代表不同区位、不同用途地价水平的标志性宗地的价格。房屋重置价格是假设房屋在估价时点重新建造时,必要的建造费用加平均利润。底价是指政府、企业或私人出售(尤其是拍卖)房地产时确定的最低价格,亦称起叫价格(简称起价)。补地价是指在更改政府原出让土地使用权时规定的用途,或增加容积率,或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或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续期等时需要交给政府的一笔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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