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常见纠纷案件的问题有?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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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买家贷款出现障碍二、房价上涨过快,卖家毁约三、中介费支付问题四、交易税费计算出现误差五、户口问题卖家卖房应当将户口迁出,买卖合同中一般也会约定卖家交房前或者在交房后一段时间迁出户口。六、定金问题

二手房买卖合同常见纠纷案件的问题有?

一、买家贷款出现障碍

买家向银行申请贷款未获批准的,原因一般有两个:一是由于个人资信等问题,银行不愿贷款;二是由于信贷政策等原因,贷款不足。在这两种情况下,都会造成买家没有足够的资金按时支付房款。通常,由于银行不贷款或不足额贷款,买家要用自有资金来付房款,否则可能构成违约。因为,几乎所有的买卖合同中都约定,如买家贷款不足,则应在交易过户时补足不足部分,所以贷款的风险要由买家来承担。

解决办法:为避免这类纠纷,买家应该尽早向银行咨询贷款事宜,问清楚是否能申请贷款,可以贷多少,不能只听信中介对贷款情况的估计,最好直接向银行咨询。此外,也可在合同中约定:若因贷款未获批或未足额获批造成买家付款能力出现严重问题的,任意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买家应返还已收房款,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房价上涨过快,卖家毁约

1.如果仅仅是签订了《购房意向书》,且《购房意向书》中已明确了房产买卖的主要条款(价格、房屋位置、付款时间、过户时间、交房时间等),则可视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家有权选择要求卖家继续履行该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解除合同的,可选择定金罚则,要求卖家双倍返还定金,也可选择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按房屋上涨的差额赔偿你的损失。不过,大多数《购房意向书》都不全部具备上述条款,因此,不能视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家只能通过定金罚则来要求卖家双倍返还定金。

2.如果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卖家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房屋上涨的损失,还可以主张赔偿。

三、中介费支付问题

1.由第一家中介带看房并签了《看楼确认书》,但价格没有谈下来,后来看到这套房子在其他中介也挂牌,而且价格也能谈下来,这样通过其他中介成交。此时,第一家中介如果说你利用他的房源成交,要求付他佣金。实践中,第一家中介主张佣金,鲜有法院、仲裁机构获得支持的。

2.私自成交。买卖双方为了节省交易成本,在通过中介促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避开中介,私下成交过户。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损害了中介作为居间方的利益,跳过中介私自成交后,可能会被中介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3.“飞单”。为了节省中介费用,中介业务员私下与客户达成协议,不通过中介公司而是私自收取佣金,或者在第一间中介行签了《居间协议》后,又跑到另一间中介行成交,这就是“飞单”。表面上看,客户付出的费用减少了,但实际上风险很大。

四、交易税费计算出现误差

由于交易税费受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政策的影响较大,变动性很大。这些税收主要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现在二手房税费政策性强,缴纳标准经常会发生变化,所以一定要及时了解缴纳标准。

关于税收由谁缴纳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双方未约定,那么应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应付的税费。

二是约定由买家来承担所有税费,卖家只管“实收价”。这种约定对买家有一定的风险,因为如果签约后到交易期间,税收发生变化,那么增加的税收只能由买家承担了。尤其是一些商业地产,因历史遗留问题,可能欠缴税费,更应注意此类风险。

三是做低房价,即“阴阳合同”,“黑白合同”。双方为降低交易成本而少缴税,通常会将正式买卖合同中的房价做低,再以“装修款”或“房屋补偿款”的名义支付差额部分。此种做法违反法律规定,是逃税行为。而且,做低的合同价经常在缴税的时候遇到障碍,被税务部门认为合同价过低而要求按评估价缴税,这样一来,买卖双方常常会为了增加的税收由谁承担而产生纠纷,但一方不得以做低房价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五、户口问题

卖家卖房应当将户口迁出,买卖合同中一般也会约定卖家交房前或者在交房后一段时间迁出户口。户口虽然不影响房产交易,但会影响买家落户,如果买家买的是“学位房”,或者买房就是为了落户,那么对房屋内的户口情况一定要有详细的了解,对卖家户口迁出时间一定要有明确的约定,否则不能达到买房的初衷。

买家在户口问题上一定要防患于未然,予以充分重视。建议考虑以下三个办法:

1.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不迁户口的违约金。按照逾期迁出的时间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数额。但这种办法的缺点是如果卖家拖延的时间较长,计算出来的违约金会较高,法院可能只会支持其中一部分,所以对卖方的制约力不强。

2.可将迁出户口作为支付尾款的前提条件。即约定付尾款前,卖家应将户口迁出,否则可以不付尾款,还可以追究卖家违约责任。买家可将尾款留得适当多一些,这样对卖家的制约会更大。

3.约定如果卖家逾期不迁户口并且超过一定期限还不迁,买家可以解除买卖合同并追究场卖家违约责任。这对卖家的约束会更大,如果买家买房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落户,采取这个办法能有效制约卖家拖延时间拒不迁出。

六、定金问题

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买家一般都要先支付定金,定金的作用是为了确保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关于定金引起的纠纷有以下三种:

1.付了定金以后,其中一方违约,守约方可按照定金罚则处理,也就是说买家违约的话,卖家可以没收定金;卖家违约的话,买家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2.付了定金以后,双方对定金合同以外的其他内容不能达成一致,而这些内容与履行合同有密切的关系,如不能协商一致,这时双方都可以要求解除定金合同,卖家应当返还定金(不是双倍返还)。但要注意的是这些在定金合同中未作约定并且在事后不能协商一致的内容应当根据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来确定,而不能是一方故意提出苛刻的条款造成的。

3.付了定金以后,定金并没有交到上家手上,而是根据定金合同或居间协议交给中介保管。如果定金合同约定定金由中介保管的,那么定金合同就生效了,卖家不能以自己没收到定金为理由,主张自己可以不受定金合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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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一般是在另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发生的,这类案件一般还会伴随着赔偿损失的请求,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的不同,来判定各方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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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合同中对于违约条款只约定因一方违约由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而无具体违约事项和违约金数额,结果相当于未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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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施工质量问题有哪些
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常见质量问题包括模板工程与钢筋工程。模板工程可能出现轴线偏移、标高不符导致模板变形,影响混凝土浇筑质量,出现漏浆、跑模等问题;拆除后可能有蜂窝麻面、孔洞等缺陷。钢筋工程则存在品种规格与设计不符、布筋间距误差、主筋位置偏差、楼板上筋下陷以及接头数量超限等多方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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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我舅舅在杭州工作,但是现在家里的房价比较低,然后就想托人帮忙买房子,好像需要签订居间合同,所以我想问一下居间合同纠纷常见问题有哪些?
[律师回复]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对居间合同作了规定。在二手房交易中,大部分交易合同(买卖和租赁合同)是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促成签订的,由此引发了大量追索居间报酬、必要费用等居间合同纠纷案件。下面一起来看看生活中几个常见的居间合同纠纷常见法律问题。
  
一、行纪人可以买代卖的产品吗?
  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19条第1款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由此可见,行纪人是可以购买代卖的产品的。并且,行纪人自己购买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二、消息灵通人士帮助当事人提供签订合同的机会,当事人需要支付报酬吗?
  答:此问题涉及的是居间合同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由此可见,帮助我们寻找机会的人在法律上被称之为居间人,我们和居间人订立的合同称为居间合同,居间人主要是向我们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们需要向我们提供我们需要的真实情况,以此来获得报酬。
  
三、居间人为促成合同成立隐瞒真实事实,致使委托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赔偿吗?
  答:我国《合同法》第425条明确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居间人负有将真实情况告知委托人的义务,如果居间人隐瞒重要事实致使委托人受到重大损失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中介介绍没有成功的,还要支付中介费吗?
  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7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中介介绍没有成功的,不需要支付中介费,但其他必要的活动开支,需要委托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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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姐姐想在北京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上个月看到一套自己心仪的房子,现在准备交易了,但是最近她老是听到有很多房产纠纷问题的存在,那么房产交易常见纠纷有哪些?
[律师回复]
1、定金纠纷
定金纠纷是房产纠纷中的一个很常见的种类,合同签订时定金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才有法律效力。定金的约定要全面,特别是对定金退回的适用情况进行明确的说明。合同法中适用定金罚则,如果购房者不履行债务,没有权利要求售房者返还定金。售房者如果不履行债务,需要向购房者返还双倍定金。
2、一房二卖纠纷
一房二卖也是房产交易中常见的纠纷,简单来说,一房二卖就是售房者将同样的房子卖给两个人。避免一房二卖,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购房者要保证定金是交给售房者;
其次,查看售房者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情况,最好将房屋所有权证书提存;第
三,房子交易的款项不要一次性付清;
最后,网签要及时。
3、二手房买卖中承租人纠纷
合同签订完之后,很可能会出现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而导致原先的买卖合同无效,因此为购房者带来了一系列的纠纷。所以,购房者买房之前,一定要做好调查,确保是否有承租人的存在,如果有,应该要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承诺。
4、房屋质量纠纷
房屋质量一般在房屋交付之后购房者才容易发现,比如一些裂缝、渗漏等问题。如果您遇到这样的情况,有以下解决办法:第
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第
二,双方协商调解;第
三,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第
四,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正当权益。
5、中介费纠纷
很多人买房是通过中介,因此通过中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很有可能因为一些原因无法履行,这个时候购房者想要要回中介费,但是中介机构却不退。对于这样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应该查看合同没有履行的原因是否是中介方面的问题。签订协议的时候,最好在协议中约定好中介费的退回情况。
6、房屋广告虚假纠纷
售房者买房的时候很喜欢对自己的房屋进行美化,比如形容房子有美好的环境、有假山、有公立学校等,但是
最后购房者收房的时候却发现与形容的完全不符。对于这样的情况,购房者应该将广告中有的事物写进合同中,并且约定好虚假的话应该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7、共有房产单独处分纠纷
一般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时候容易出现这样的纠纷,购房者事先没有进行详细的调查,也没有看房产证,很有可能出现合同解除的风险。所以,购房者买房之前一定要查看房产证,询问财产是否有共有关系。
8、小产权房买卖纠纷
很多小产权房因为价格比较低而受到很多人的青睐,但是购房者要知道买卖这种产权性质的房屋是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的。如果发生纠纷,买卖合同就是无效的,
最后房子还要被退回。最购房者来说就是吃了很大的亏。
9、房屋配套设施无法及时使用纠纷
很多购房者买了房子但是住进去之后发现房子配套的暖气等无法使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些配套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因此,一定要在购房合同中对这些问题进行约定。
10、房产买卖中户口迁出纠纷
购房者买房之后却发现原房主的户口还没有迁出,购房者要求售房者尽快迁出,但是原房主却迟迟不解决。对于这样的情况,购房者一定要在合同的补充协议中进行约定,一定要约定好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最近姐姐想在北京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上个月看到一套自己心仪的房子,现在准备交易了,但是最近她老是听到有很多房产纠纷问题的存在,那么房产交易常见纠纷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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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金纠纷
定金纠纷是房产纠纷中的一个很常见的种类,合同签订时定金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才有法律效力。定金的约定要全面,特别是对定金退回的适用情况进行明确的说明。合同法中适用定金罚则,如果购房者不履行债务,没有权利要求售房者返还定金。售房者如果不履行债务,需要向购房者返还双倍定金。
2、一房二卖纠纷
一房二卖也是房产交易中常见的纠纷,简单来说,一房二卖就是售房者将同样的房子卖给两个人。避免一房二卖,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购房者要保证定金是交给售房者;
其次,查看售房者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情况,最好将房屋所有权证书提存;第
三,房子交易的款项不要一次性付清;
最后,网签要及时。
3、二手房买卖中承租人纠纷
合同签订完之后,很可能会出现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而导致原先的买卖合同无效,因此为购房者带来了一系列的纠纷。所以,购房者买房之前,一定要做好调查,确保是否有承租人的存在,如果有,应该要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承诺。
4、房屋质量纠纷
房屋质量一般在房屋交付之后购房者才容易发现,比如一些裂缝、渗漏等问题。如果您遇到这样的情况,有以下解决办法:第
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第
二,双方协商调解;第
三,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第
四,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正当权益。
5、中介费纠纷
很多人买房是通过中介,因此通过中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很有可能因为一些原因无法履行,这个时候购房者想要要回中介费,但是中介机构却不退。对于这样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应该查看合同没有履行的原因是否是中介方面的问题。签订协议的时候,最好在协议中约定好中介费的退回情况。
6、房屋广告虚假纠纷
售房者买房的时候很喜欢对自己的房屋进行美化,比如形容房子有美好的环境、有假山、有公立学校等,但是
最后购房者收房的时候却发现与形容的完全不符。对于这样的情况,购房者应该将广告中有的事物写进合同中,并且约定好虚假的话应该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7、共有房产单独处分纠纷
一般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时候容易出现这样的纠纷,购房者事先没有进行详细的调查,也没有看房产证,很有可能出现合同解除的风险。所以,购房者买房之前一定要查看房产证,询问财产是否有共有关系。
8、小产权房买卖纠纷
很多小产权房因为价格比较低而受到很多人的青睐,但是购房者要知道买卖这种产权性质的房屋是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的。如果发生纠纷,买卖合同就是无效的,
最后房子还要被退回。最购房者来说就是吃了很大的亏。
9、房屋配套设施无法及时使用纠纷
很多购房者买了房子但是住进去之后发现房子配套的暖气等无法使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些配套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因此,一定要在购房合同中对这些问题进行约定。
10、房产买卖中户口迁出纠纷
购房者买房之后却发现原房主的户口还没有迁出,购房者要求售房者尽快迁出,但是原房主却迟迟不解决。对于这样的情况,购房者一定要在合同的补充协议中进行约定,一定要约定好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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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房屋有哪些质量问题
房屋质量问题包括主体结构未达到技术标准、影响日常居住使用的严重问题以及其他一般性质量问题,如漏水、地面空鼓和墙皮脱落等。这些问题影响了房屋的正常使用性能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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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纠纷能提前预防的几个常见问题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个人合伙纠纷怎样提前有效预防 一、必须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个人合伙,基于人的诚信而建立。这种个人合伙,具有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群策群力、降低风险等优势。同时,它的风险也是巨大的,因为诚信是抽象的,会因环境、利益等各种因素而发生变化。在审理合伙纠纷案时发现,双方并没有任何书面协议,遇到诚信的,认可口头合伙协议,遇到不诚信的,就诉之无门了。所以,个人合伙在口头达成一致后,必须签订书面协议,以防患于未然。 二、事先明晰合伙人权利义务 在一些案件中,虽然合伙个人也订了合伙协议,但非常笼统,并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也没有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划分。往往是出资多者全权决定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期间的重大事宜以及账目等情况,大多一知半解。相当一部分合伙人因合伙纠纷诉至时,自身并不掌握合伙账目或合伙财产,而被诉一方合伙人很少主动配合进行账目清算,双方对合伙账目存在较大争议,导致合伙开支与合伙盈余等账目无法查清。 三、合伙解散时,及时清算财产 清算是企业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未经清算,企业法人不得终止。但个人合伙终止相对比较简单,当合伙人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或合伙人决定终止合伙即可。 合伙终止后需要进行结算,但法律没有规定如何结算,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自行解决,如果未结算,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很难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以,合伙个人在退伙时应及时结算。
租赁纠纷有哪些常见的
[律师回复] 房屋租赁可能会出现什么纠纷型: (一)租金支付纠纷。这是房地产租赁中最为常见的纠纷。出现租金支付纠纷后大致会出现三种处理方法: (1)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要么房客及时付清租金,要么房东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赁合同的其他方面。 (2)比前一种情况更进一步,在解决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时,租赁双方还就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一并解决,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3)解除租赁合同。这主要是租赁双方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或由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从而终止租赁关系。 (二)损害赔偿纠纷。房地产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房屋损坏赔偿、人身或财物损害赔偿、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权益赔偿等。从司法实践看,目前颇有争议的是租赁关系结束后,房客对房屋所作的装修如何赔偿。对此,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目前只有上海市高级人民内部对此有审判指导意见,大致内容是,凡是房东同意房客装修的,无论什么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房东都要向房客赔偿经评估后的装修费的残值部分,以此体现公平原则;但如果合同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未必能体现公平原则,因为如果是因房客拖欠租金造成合同提前解除的,而房东又并不需要房客对房屋所作的那些装修,那么要房东赔偿房客的装修残值(该残值可能是80%或者90%)就有所不公,否则岂非保护了合同违约方而损害了守合同条约方的利益。 (三)其他方面的纠纷。房地产租赁除前述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纠纷外,还有诸如房地产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转租纠纷、变更房屋用途纠纷以及租赁合同未经登记致使承租人不能对抗第三人的纠纷等。避免房地产租赁纠纷,关键在于把握好租赁关系中的每个环节。大量有关这方面的案例表明,聘请专业律师参与房地产租赁谈判、合同签订,在避免损失方面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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