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成立查封的资产可以解封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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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情况下,法院查封的资产并不一定可以解封,应当根据是否符合解封资产的条件而定,如果涉及到相关的资产的违法情况已经确定的,那么应当对解封的情况一同移送管辖处理。
管辖权异议成立查封的资产可以解封吗?

一、管辖权异议成立查封的资产可以解封吗?

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法院不一定解除账户冻结,还要看是否符合解除账户冻结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一同移送解封资产到具备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法院宣告无管辖权后,须将诉讼程序移送有管辖权之法院,而此法院须将假设由其审理该诉讼程序时不会作出之行为撤销,并命令重新作出对审理该案件属必需之行为。由被宣告无管辖权之法院命令采用之强制措施或财产担保措施,即使在宣告无管辖权后,仍保持其效力,但有管辖权之法院应在最短期间内使该等措施成为有效或撤销之。

二、管辖权异议后的移送管辖条件是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

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原因在于法院并不具备管辖权,因为继续审查会造成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依据上述情况来合法的提出异议申请,但涉及到违法犯罪事实的判决是基于实际的犯罪事实而定的,所以并不一定会解封查封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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