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的区别有哪些呢?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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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1、提起的主体不同。2、保全的前提条件不同。3、是否必须提供担保不同。4、裁定时间不同。5、保全措施解除原因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的区别有哪些呢?

为了保障自己财产请求得到实现,当事人会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

1、提起的主体不同。

诉讼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则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该措施。

2、保全的前提条件不同。

诉讼财产保全的前提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是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

而诉前财产保全的前提是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是否必须提供担保不同。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备条件;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4、裁定时间不同。

对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对于情况不紧急的,诉讼财产保全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即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而诉前财产保全则以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作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

可以适当延长做出裁定的时间;

而对于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做出裁定,不能擅自延长时间。

5、保全措施解除原因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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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起的主体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则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该措施。
2、保全的前提条件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的前提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是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而诉前财产保全的前提是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是否必须提供担保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人民责令提供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备条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4、裁定时间不同。对诉讼财产保全,人民在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对于情况不紧急的,可以适当延长做出裁定的时间;而对于诉前财产保全,人民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做出裁定,不能擅自延长时间。
5、保全措施解除原因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即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而诉前财产保全则以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作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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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提存财物或价款。
车库房的财产保全和诉前保全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车库财产保全需要提交申请书和担保材料 申请车库财产保全需要提交申请书和担保材料,担保材料一般包括担保书和财产证明,比如车库归属证明、房产证、银行存折、车辆行驶证等,且担保财产的价值应当不低于申请保全的金额,担保财产可以是申请人的,也可以是第三人的。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利害关系人前或者当事人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 1、提起的主体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则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该措施。 2、保全的前提条件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的前提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是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而诉前财产保全的前提是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是否必须提供担保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人民责令提供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备条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4、裁定时间不同。对诉讼财产保全,人民在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对于情况不紧急的,可以适当延长做出裁定的时间;而对于诉前财产保全,人民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做出裁定,不能擅自延长时间。 5、保全措施解除原因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即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而诉前财产保全则以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作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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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是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是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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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财产保全申请书与保全申请书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纠纷,于×年×月×日向你院提讼。由于被申请人有可能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特申请给予财产保全强制措施。 请求事项:(写明要求保全的财产) 事实和理由: (写明要求保全的财物情况,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与要求保全财物的关系及财物名称、数量、质量、形状、花色、品种、所在地点及现状等。申请的理由主要写明需要保全的财物遭受侵害情况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重要性及紧迫性及在判决执行中的意义)。 证据和证据来源: 写明能够证明申请请求的证据的名称、件数和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若证据在申请人手里,应随同申请书一并递交若证据不在申请人手里,应向人民提供证据线索) 申请人:年月日 一、财产保全的种类 1、诉前财产保全:依申请提供担保15天之内要 2、诉讼保全:依申请或职权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 (1)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2)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对第三人到期债权: ①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②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提存财物或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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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申请书与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纠纷,于×年×月×日向你院提讼。由于被申请人有可能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特申请给予财产保全强制措施。 请求事项:(写明要求保全的财产) 事实和理由: (写明要求保全的财物情况,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与要求保全财物的关系及财物名称、数量、质量、形状、花色、品种、所在地点及现状等。申请的理由主要写明需要保全的财物遭受侵害情况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重要性及紧迫性及在判决执行中的意义)。 证据和证据来源: 写明能够证明申请请求的证据的名称、件数和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若证据在申请人手里,应随同申请书一并递交若证据不在申请人手里,应向人民提供证据线索) 申请人:年月日 一、财产保全的种类 1、诉前财产保全:依申请提供担保15天之内要 2、诉讼保全:依申请或职权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 (1)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2)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对第三人到期债权: ①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②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提存财物或价款。
保全申请书和财产保全申请书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纠纷,于×年×月×日向你院提讼。由于被申请人有可能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特申请给予财产保全强制措施。 请求事项:(写明要求保全的财产) 事实和理由: (写明要求保全的财物情况,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与要求保全财物的关系及财物名称、数量、质量、形状、花色、品种、所在地点及现状等。申请的理由主要写明需要保全的财物遭受侵害情况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重要性及紧迫性及在判决执行中的意义)。 证据和证据来源: 写明能够证明申请请求的证据的名称、件数和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若证据在申请人手里,应随同申请书一并递交若证据不在申请人手里,应向人民提供证据线索) 申请人:年月日 一、财产保全的种类 1、诉前财产保全:依申请提供担保15天之内要 2、诉讼保全:依申请或职权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 (1)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2)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对第三人到期债权: ①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②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提存财物或价款。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有什么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在行为保全正式确立为民事诉讼制度之前,一些通过适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先予执行适用范围进行了适度扩张,使得先予执行具有了部分行为保全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司法实践的需要。但行为保全毕竟不同于先予执行,虽然两者都强调了裁定事项的紧急性.其救济方式都可以表现为要求一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但二者仍然存在本质差别,不能互相替代。
(1)制度目的不同。行为保全的目的在于,通过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或使损失扩大而先予执行的目的是解决申请人在生活或生产方面的迫切需要,使申请人的权利在判决之前获得全部或部分的满足。
(2)发生时间不同。行为保全既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诉讼开始前进行而先予执行只能在诉讼开始之后,判决作出之前作出裁定,因为先予执行是提前实现判决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要求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过的审理程序加以明确后方可作出决断,因此在诉讼前不能适用先予执行。
(3)针对对象不同。行为保全的对象只是行为而先予执行的对象既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财产。
(4)适用条件不同。行为保全适用的范围比较宽泛,而先予执行只限于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追索赡养、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三类情形。
(5)法律后果不同。行为保全的着眼点在于保全,对于案件的实质一般不产生影响而先予执行的着力点在执行,往往对案件的最终判决具有较强的预示效果,先予执行裁定与判决一致的可能性高。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行为保全可发出一道“临时禁令”,而先予执行的类型中也包括“需立即停止某项行为的”,两者有重合之处。那么,在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竞合时究竟应当如何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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