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征地拆迁十大金句,你是否听过?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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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征收方常用金句:1、你这房子是违建,拆迁是没有补偿的。2、这是上面规定的,谁也改变不了。3、告诉你,签不签字都得拆。4、你先签协议,签完字就把征收文件给你。二、拆迁中,被征收人常用金句:1、没办法,大家都同意签了,我也签了算了。
盘点征地拆迁十大金句,你是否听过?

下面爱土拆迁律师团和大家一起来看看征地拆迁行业的十大金句,并结合拆迁法律知识分析这些“金句”,到底有没有道理。希望能帮您在征地拆迁中不再掉入陷阱。

一、征收方常用金句

1、你这房子是违建,拆迁是没有补偿的

征收方一句“你这个是违建,不赔的!”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所谓的违建,为什么早不拆晚不拆,偏偏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就被认定为违建了?

事实上,关于违建一般可以分以下这几种情况:

(1)、1987年国家才开始实施《土地管理法》,至此才对建房有了法律规定,所以87年之前的房屋根本没有违建一说;

(2)、200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这是很多地方对违建认定的来源,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对2008年前建造的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或没有下达过处罚的,不能轻易认定为违建。

综上,由于历史、风俗习惯、各地方政策等原因,不能因无证就简单粗暴概括为违建,即便是违建也应按法定流程拆除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复议诉讼维权。

2、这是上面规定的,谁也改变不了

看到补偿标准给的不高,当事人会问补偿还能提高吗?此时,乡镇、街道或者村委组织拆迁的工作人员就推脱说“补偿标准变不了了,这是上面规定的,谁也改变不了。”

那么,上面到底是谁?明确告诉大家,能够决定补偿标准的通常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这些补偿标准先由地方政府制定,然后上报批准,文件是可以公开查询到的。

征收方给你的补偿标准文件,到底是他们自己搞的小文件,还是官方正式的补偿标准文件,一查就知道了。

怎么判断文件是否真实合法?我们可以看文件的盖章是否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即便有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盖章,如果补偿确属不合理的,也不意味着无法提高了。咱们还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提高补偿。

3、告诉你,签不签字都得拆

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一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征地拆迁中的行政强拆终结,凡是对群众合法建筑物实施强拆,都应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没有经过这一环节的强拆,都属于违法强拆。

但是,申请法院裁定强拆的规定并不适用于违法建筑。根据《城乡规划法》六十八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然而,虽然不用申请法院裁定,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权利,没有告知改正,限期拆除等流程直接强拆的,仍属违法。

4、你先签协议,签完字就把征收文件给你

这是很多村干部在组织大家征地拆迁时常用的“小把戏”,利用农民朋友盼望拆迁致富的心理和法制意识不强的弱点,进行有针对性的“骗签”,压低补偿,从中获取利益。

在拆迁时,要么把大家叫到村委签字,要么挨家挨户劝服签字。就是不先给看文件,让你先把字签了,文件自然给你看。然而,签完字,你的协议也就生效了。再看文件,发现不合理,也是很难维权的。

提醒大家:先看文件,看补偿标准,合理才签字;不合理,咱们可以拒绝签字,要求提高补偿。

二、拆迁中,被征收人常用金句

1、没办法,大家都同意签了,我也签了算了

这在拆迁户里属于一种较常见的从众心理,也是征收方乐于看到的。

在很多情况下,被拆迁人由于不熟悉拆迁的具体情况或者缺乏征地拆迁的法律知识,最常用的途径就只有参照其他人的行为。征地拆迁过程中常有的情况是即使补偿明显的不合理,但是还是有一部分人跟着另一部分人稀里糊涂的就签了字。

当签字的成员保持一定的数量越多,对于没有签字的成员压力越大,最后演变成大部分人明知道补偿不合理还是签了字。

如何在人流中坚定自己的立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做的是增强自己的自信心,在没得到合理的补偿之前不要轻易签字,其次要增加自己对于征地拆迁方面的法律知识,知识越多的人越不会轻易下结论,事态越清晰。

2、他们当初说好的补偿标准,现在又说不给了

在征地拆迁时,我们还遇到很多当事人反映,当初政府让大家先签字搬迁,还答应了会给一些优惠政策、额外的补偿。但是这些承诺又不写入协议条款,也不给出相关的文件。

有句话老话叫做“空口无凭”。法院的判决都是基于充分的证据,而口头承诺证据很难取得。征地拆迁毕竟关系到我们的切身利益,有的甚至涉及一辈子的身家财产,这么严肃的东西,没有书面的保证,如何安心。事实上,这些张嘴就来的口头承诺事后都没有兑现,人家征收方后面也不承认。

提醒大家,法律规定了,征地拆迁要先补偿后搬迁。先谈好补偿,先公布安置补偿方案再征收。

3、什么征收文件?我不知道,没看到

我们在帮助当时人维权的时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你问当事人谁征收的土地?他不知道;你问有相关的批文吗?他不知道;有进行安置补偿协议公告吗?不知道。遇到这种一问三不知的当事人,我们很难了解到当事人的情况,不利于及时维权。

很多当事人稀里糊涂的签了协议,却什么都不知道,后期律师介入也无力回天。其实,拆迁安置关系到我们的的切身利益,在进行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时,我们一定要提高警惕,擦亮眼睛。

首先,征地有严格的法定程序,文中第四点已进行详细说明,这些程序中涉及的文件你都是可以要求征收方出示的。

其次《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文件都对征地拆迁等程序补偿等又明确规定,我们可以主动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不要什么都不管,什么都不问,最后一对比发现自己的补偿低的可怜。

4、民不和官斗,我们又能怎么办

很多当事人在征地拆迁时,明知拆迁补偿不合理,甚至遭遇拆迁单位违法强拆等行为,却选择妥协忍让。在很多老百姓心中,是政府在拆我的房子,我又什么办法?难道敢和征收方作对吗?也害怕不同意拆迁,当地会给大家“穿小鞋”。

首先要明白,遇到违法拆迁时你的不妥协,不是在和政府作对,而是在维护你自己的权利。我们的《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一切的拆迁征地有关的法律法规都不得违背。政府的行为违法了,我们当然有权利拒绝。

其次,一再忍让不仅维护不了我们的权利,而且有更能引发更大的损失。

事实上,如果你要求的补偿没有法律依据,征收方不可能给你争取补偿。相反地,如果你要求的补偿有法律依据,这就是你的权利。你自己不主张,征收方反而乐得省了一笔开支。

同时,我国也有专门的《行政诉讼法》解决民与官之间的纠纷,帮助我们被征收人争取合理合法的补偿权益。

5、我坚决不搬,难道他敢强拆?

有一部分拆迁户总想着只要不同意拆迁,那么征收方就没理由来拆迁他的房子,也不敢来拆。

实际上这种理解也是错误的。有句法谚叫做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法律保护我们的权利,但你不能自己不行使。在征地拆迁中很多当事人多政府的征地拆迁协议不满意,拒绝搬迁,不签订协议,这一步的法律意识很强烈。

但是接下来呢?没有进行复议也不诉讼,开始躺在权利上呼呼大睡。还以为高枕无忧,我又没同意,难道他敢强拆吗?

的确,如果他没有强制执行权是不能强拆我们的房屋的,强拆了就是违法,但是并不代表我们就什么都不需要做了。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到时候拆迁部门拿着法院的一纸裁定,他的行为就变成了合法强拆。很多拆迁人这时候才傻了眼,然后匆匆签字,有的甚至拿到比原先还低的补偿。

从拆迁领域的经典金句可以看出,很多受害人的征地拆迁损害,都是由于自己不懂法。不是法律不完善,而是我们自己不了解不使用。这非常可惜。

征地拆迁毕竟关系到我们自己的利益,害怕补偿不合理,想要自己多拿到补偿,就要主动其了解,去学习。多看拆迁法律知识,多了解补偿政策,做好拆迁前的准备工作,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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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最新的土地征收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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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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