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评估的相关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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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应该如何选定评估机构。对于评估机构的选择,被拆迁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选择,第一,可以协商选定,通过协商。第二,在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少数服从多数货真随机抽签等方式确定。二、评估方法的选择也是影响评估结果的重要因素。
拆迁评估的相关问题

对于房屋的拆迁补偿金额,是通过评估确定的。

因此评估环节是征收补偿的重点环节,应该严格管理。

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应该了解评估的相关问题。

一、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应该如何选定评估机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这一规定赋予被拆迁人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同时规定评估机构应该是独立、客观、公正的工作。

此外,该条例还明确了对违法评估的处罚。

程序上保证及法律后果的承担,可以有效保证评估机构的客观公正,从而有利于被拆迁人权利的维护。

对于评估机构的选择,被拆迁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选择,

第一,可以协商选定,通过协商

可以满足多数被拆迁人的意愿,选择让大家都满意的评估机构,在保证公正的同时减少对评估结果的不满;

第二,在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少数服从多数货真随机抽签等方式确定

这样可以减少拆迁部门对评估机构选择的干预,同时在采用抽签确定评估机构时,拆迁管理部门应该邀请司法公证机关人员现场监督以保证抽签结果的公正性。

二、评估方法的选择也是影响评估结果的重要因素。

对于评估方法,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有明确的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并进一步明确了具体情形中应该适用的方法: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对于评估方法,住建部的行政规章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通过对具体情形进行例举的方式,给评估机构提供了方式上的限定,弥补了被拆迁人在房产评估专业知识上的不足。

评估的结果与补偿的金额密切相关,为了更好的维护被拆迁人的权利,应该加强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管理。

同时被拆迁人也应该主动了解评估的基础知识,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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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企业拆迁评估报告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说明。对于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进行申请。对于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于拆迁补偿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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