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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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例如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人员或基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作出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决定。对这些处理决定,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申诉。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

哪些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哪些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以下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例如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人员或基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作出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决定。对这些处理决定,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申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

3、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例如讯问刑事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检查、搜查等;

4、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例如行政法规、规章等;

5、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6、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7、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

8、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

(二)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遇到上述情形,对其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希望小编整理的上述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谢谢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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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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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妹申请了对于林业部门的行政复议,现在还没有生效,行政复议申请书何时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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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以后,经过复查审理,应在法定时限内,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就有关的行政争议作出结论性的决定,这一结论性的决定,即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是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强制性的判断和处理。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从而形成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正式公文,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书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与一般的行政机关公文所具有的行政效力有以下不同:一是该决定书是法律的直接适用,是法律与具体事实经过复议相互结合的结果,有相当一部分是因行政命令、行政职权而发生的,一般说来有相当一部分未与具体事实直接联系;二是该决定书直接确定特定的公民、法人的权利义务内容,行政机关的公文则不是直接确定这些权利义务,而是指示或通知另一些机关应当如何实施行政管理,这只能与公民法人的权利义务形成间接联系;三是复议决定具有强制性,达到某些法定条件时,将成为司法或行政机关依国家强制力强迫各方履行的根据,如过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公文不具备这种性质。因此,既要把复议决定书纳入行政机关公文管理范围,又不能仅仅将其视为公文对待。
  
二、何为送达
  
1.送达的概念。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所谓送达,是行政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依法制作的行政复议文书送交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的一种行政复议行为。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与诉讼中诉讼文书的送达存在许多相通之处,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四条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行政复议中的送达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
一,送达的主体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行政复议文书或者其他文书的行为都不是送达。
  第
二,送达的内容是行政复议的文书,如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通知书等。
  第
三,送达的对象是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
四,送达必须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便不具有法律效力,达不到预期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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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送达的方式。从行政复议的实践来看,行政复议中的送达方式与诉讼中的送达方式基本相同,一般有六种方式。
  一是直接送达。即行政复议机关将行政复议文书直接送交给行政复议参加人本人、其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行政复议文书一般应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送交行政复议参加人。只有在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才可以考虑采用下面其他的送达方式。
  二是留置送达。即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复议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三是委托送达。即行政复议机关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行政机关代为送达。
  四是邮寄送达。即行政复议机关通过邮局,把行政复议文书用挂号寄送给受送达人。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是转交送达。即将行政复议文书托付给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给受送达人。
  六是公告送达。即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张贴公告、登报等方式,说明需要送达的行政复议文书的内容,经过一定的期限即视为送达。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并不多,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法定送达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3.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是证明行政复议文书已经送达受送达人的凭证。为了在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所以要求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三、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的表现
  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有关部门就发生法律效力。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送达或者已经发出但尚未送达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对被送达人都不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申请人,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以后,应当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规定为终局复议裁决的,则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被申请人,行政复议决定送达之后,一方面,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后开始履行决定;被申请人执行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是该机关的法定职责,由于行政机关是上级领导下级,即使被申请人对复议决定有不同意见,亦应按决定的内容办理,然后再以合适的方式,如报告、请示等向上级表示不同意见的内容,不可以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另一方面,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被申请人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
  对于其他有关部门,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将责令和履行的情况上报或函告做出复议决定的机关;如果复议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被申请人没有采取责令限期履行措施的,申请人也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有关执行的司法解释予以执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机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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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哥申请了对政府机关单位的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现在受到了威胁,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撤销吗
[律师回复] 公民、法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就成为申请人,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不但享有申请权,而且还可以决定是否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即享有处分权。申请人撤回申请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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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撤回申请必须自愿。撤回申请是公民、法人主动放弃复议的请求,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欺骗、威胁、强迫公民、法人撤回申请,尤其是行政机关。且公民、法人附条件的撤回请求,也不能准许;
3.申请撤回必须在复议决定作出前提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即标志着行政复议活动结束。如果公民。法人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不满意,又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实际上已不可能;
4.撤回申请需说明理由。复议申请的撤回是公民、法人的权利,但也应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因为在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利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逼迫公民、法人违心地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使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仍然存在,得不到及时纠正。这既侵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形象。因此,撤回申请的说明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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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申请行政复议有哪些程序,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为。它以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为前提,即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管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行政复议受理
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项:
1.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申请是否属于重复申请。
3.案件是否已由人民受理。
4.申请手续是否完备。
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以下处理:
①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
②复议申请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提出。
③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和相应的处理方式,而不能简单地一退了之。
(三)行政复议书申请格式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向__________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__________。
事实及理由:
此致
(受理复议申请的)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
1.申请书副本__________份;
2.证据_____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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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下列事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1.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变更、废止农村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比行政复议法制定前施行的《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大大扩展了;同时也比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大大扩展了。就是说,有些事情虽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样就能更充分地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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