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最新工伤事故鉴定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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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明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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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九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1)癫痫轻度;2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人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2024最新工伤事故鉴定标准

工伤事故鉴定标准其实也就是工伤鉴定标准,很多时候会根据工伤事故鉴定的结果来确定工伤职工赔偿的标准。先了解工伤事故鉴定标准的内容,能够更加方便的处理相关事宜。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带来2016最新工伤事故鉴定标准,仅供参考。

一级伤残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二级伤残

1) 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是平方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 3 kPa(40 mmHg)];(注:PO2中2是下标)

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 μ

(5 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肿瘤。

三级伤残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s)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为平方)

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同上)

27)舌缺损>全舌的

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膀胱全切除;

39)尘肺Ⅲ期;

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粒细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碍性贫血;

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 1010(注:10的10次方)

48)砷性皮肤癌;

49)放射性皮肤癌。

四级伤残

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 双侧肾上腺缺损;

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2)尘肺II期;

53)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4)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五级伤残

1)癫痛中度;

2)四肢瘫肌力4级;3)单肢瘫肌力3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完全运动性失语;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13)一侧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2~0. 25;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

28)一侧眼球摘除者;

29)双耳听力损失≥81 dB;

30)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1)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2)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2,伴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但<20 cm2(注:2为平方);

34)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

35)舌缺损>1/3,但<2/3;

36)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7)双肺叶切除术;

38)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9)隆凸切除成形术;

40)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41)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2)食管胸膜瘘;

43)胃切除3/4;

44)十二指肠憩室化;

45)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

46)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肝切除1/2;

48)胰切除2/3;

49)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5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1)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2)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3)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4)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5)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阴茎全缺损;

57)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8)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9)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0) 阴道闭锁;

61)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62)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3)肺功能中度损伤;

64)中度低氧血症;

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66)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 × 1010(注:1010为10的10次方)/L)并有出血倾向;;

68)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3 000/mm3(注::3为立方))或粒细胞含量<1.5×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1 500/mm3(注:3为立方));

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70)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5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 >177 μmol/L(>2 mg/dL);

71)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72)慢性重度磷中毒;

73)重度手臂振动病。

六级伤残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侧踝以下缺失;

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1)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2)双耳听力损失≥71dB;

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

35)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

36)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伴发涎瘘;

37)舌缺损>1/3,但<1/2;

38)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9)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40)一侧完全性面瘫;

41)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2)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3)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2/3;

47)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8)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49)肝切除1/3;

50)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1)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2)胰切除1/2;

53)青年脾切除;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8)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9)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0)阴茎部分缺损;

61)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2)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3)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5)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6)白血病完全缓解;

67)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6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0)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1)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2)中度手臂振动病;

73)工业性氟病Ⅲ期。

七级伤残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7)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9)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 cm2 ,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 cm2 ;

10)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

11)全身瘢痕面积≥30%;

12)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3)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

14)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0)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一前足缺失;

2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5)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

26)下肢伤后短缩>2cm,但<3cm者;

27)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0)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31)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3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3)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34)双耳听力损失≥56dB;

35)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6)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37)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8)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能障碍者;

40)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1)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2)肺叶切除术;

43)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44)气管部分切除术;

45)肺功能轻度损伤;

46)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47)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8)胃切除1/2;

49)小肠切除1/2;

50)结肠大部分切除;

51)肝切除1/4;

52)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53)成人脾切除;

54)胰切除1/3;

55)一侧肾切除;

56)膀胱部分切除;

57)轻度排尿障碍;

58)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0)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1)阴道狭窄;

62)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3)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65)轻度低氧血症;

66)心功能不全一级;

67)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68)白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4×109/L(4000/ mm3)〕;

69)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2×109/L(2000/ mm3)〕;

70)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71)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70mL/min;

72)三度牙酸蚀病。

八级伤残

1)人格改变;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2)全身瘢痕面积≥20%;

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2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手眼压控制正常者;

32)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

33)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4)发声及言语困难;

35)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36)舌缺损<舌的1/3;

3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3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

39)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0)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1)肺段切除术;

42)支气管成形术;

43)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45)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6)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47)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48)胃部分切除;

49)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

50)小肠部分切除;

51)结肠部分切除;

52)肝部分切除;

53)胆道修补术;

54)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5)脾部分切除;

56)胰部分切除;

57)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8)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59)输尿管修补术;

60)尿道修补术;

61)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3)性功能障碍;

64)一侧肾上腺缺损;

65)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6)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67)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工业性氟病Ⅱ期;

72)减压性骨坏死Ⅱ期;

73)轻度手臂振动病;

74)二度牙酸蚀。

九级伤残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 cm2或三处以上≥1 cm2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十级伤残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上以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凳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定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定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定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病Ⅰ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Ⅰ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工伤事故鉴定标准分为了十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了各自的伤残情况。有需要的朋友可以适当参考小编整理的内容,看看属于哪一级工伤事故伤残。不过,最终的结果还是要以专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准。律图小编为你带来相关文章,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更多工伤事故方面的知识,请到律图网站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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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最新工伤事故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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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伤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1、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等2、二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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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2017最新人体损伤伤残鉴定标准】2017最新人体损伤伤残鉴定标准1-10级伤残里面,伤残鉴定时间的具体条款哪里有?眼睛的伤残鉴定是多长时间后才可以鉴定,如果住院病历上有外伤性白内障,但是未经过治疗,6个月后鉴定时的做检查,并没有外伤性白内障了,那么应该根据鉴定时病历评级还是根据住院时的病历评级呢?具体根据哪个条款?
[律师回复] 进行伤残鉴定时间这个具体要看进行伤残鉴定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是因为涉及伤残申请伤残保险金给付的,均须进行伤残鉴定。伤残鉴定的时效必须等到“医疗终结”方能进行,即被保险人出险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功能锻炼后,其功能恢复到一定的程度处于稳定状态,此时才能准确评定伤残的程度。通常鉴定时效为出险后3-6个月,为有利被保险人考虑,最长不超过6个月。如果是因为侵权受伤的,伤残鉴定也需等到其功能恢复到稳定的状态。但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向法院起诉维护民事权益的时效为进行伤残鉴定时间,这个具体要看进行伤残鉴定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是因为涉及伤残申请伤残保险金给付的,均须进行伤残鉴定。伤残鉴定的时效必须等到“医疗终结”方能进行,即被保险人出险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功能锻炼后,其功能恢复到一定的程度处于稳定状态,此时才能准确评定伤残的程度。通常鉴定时效为出险后3-6个月,为有利被保险人考虑,最长不超过6个月。
  如果是工伤,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如果是侵权受伤,则可以由医院鉴定或者由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是因为侵权受伤的,伤残鉴定也需等到其功能恢复到稳定的状态。但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向法院起诉维护民事权益的时效为一年,因此,如果是这种情况的,受一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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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2023
一级伤残: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2、头面部损伤致:1、双侧眼球缺失。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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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2015最新工伤鉴定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2015最新工伤鉴定标准问题解答如下, 仅供参考。工伤认定标准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注:职工有前款第
一、
二、
三、四项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工伤认定的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2015最新工伤鉴定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2015最新工伤鉴定标准问题解答如下, 仅供参考。工伤认定标准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注:职工有前款第
一、
二、
三、四项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工伤认定的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2015最新工伤鉴定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2015最新工伤鉴定标准问题解答如下, 仅供参考。工伤认定标准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注:职工有前款第
一、
二、
三、四项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工伤认定的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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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伤鉴定程序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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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劳动者出现工伤的时候。要去工伤鉴定才可以,河北省最新工伤鉴定标准谁知道了,麻烦告诉一下谢谢了
[律师回复] 你好,河北省最新工伤鉴定标准 :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 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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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九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1)癫痫轻度;2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人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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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鉴定2021年最新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仅供参考。工伤认定标准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注:职工有前款第 一、 二、 三、四项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工伤认定的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最新伤残鉴定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伤残鉴定赔偿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
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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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轻伤鉴定最新标准
一级伤残: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植物状态;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二级伤残: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头面部损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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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律师您好,我的造纸厂上周发生了事故,有工人受伤了,需要一份2017工伤鉴定新标准,麻烦您了!
[律师回复] 您好,你所咨询的2017工伤鉴定新标准是根据我国的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所制定的,是最新的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10级。这是在对工伤职工进行赔偿之前必须要进行的一种鉴定。
一、适用范围
1、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二、术语和定义
【劳动能力鉴定】: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
【医疗依赖】: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
【生活自理障碍】: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
三、判断依据
1、综合判定: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2、器官损伤: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3、功能障碍: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4、医疗依赖
【医疗依赖判定分级】
)特殊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
)一般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
5、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
)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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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最新伤残鉴定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江苏省徐州市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8元×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365日)×误工天数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计算公式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1
1、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12个月×6个月1
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最新轻伤鉴定标准是哪些
[律师回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法律 有关规定, 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 儿童达 6厘米; 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 (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 厘米 (儿童达 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 单条长 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 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首先在这里必须要告诉大家,这种骨折他的司法鉴定的具体程度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可能是会构成轻伤一级或者是二级的。除此之外还给大家介绍了一下我国最新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规定。
朋友前段时间外出打工,在上班的时候不小心受到了工伤,请问最新工伤鉴定标准2018新年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2、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3、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4、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5、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6、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7、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8、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9、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0、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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