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调解有哪些技巧?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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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主持调解的组织要特殊 2、及时介入调解,防止医疗纠纷的恶化3、假设举例与说服相结合在医疗过程中发生死亡等意外事件原因是多方面的。
医疗纠纷调解有哪些技巧?

在第三方的主持劝说下,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可以就相关医疗纠纷作出调解处理。但是在进行医疗纠纷调解的时候也有一些的技巧的。究竟这些技巧是怎样的呢?请跟随律图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1、主持调解的组织要特殊

因为患方在医疗纠纷中表现有对医方严重的不理解和对抗情绪,如果是患方主动要求帮忙调解的,证明患方相信你会给予支持,你进入调解就有主动权,否则就不然了。若由医方申请律师组织调解,患方也许会认为律师是收费的,律师收医方的钱肯定会为医方护短让患方吃亏。从实践工作中证明,医疗纠纷未进入诉讼程序的,能代表政府行为的政法办或政府的调解机构参与调解最适宜。

人民相信政府,患方相信政府不会偏护医方,从某个角度来讲,医院是国家或集体的,在医疗行为中医方是强者,患者是弱者。政府的行为是为民办事、力求社会稳定,即使没有想从医方多赔偿或补偿给患方,至少不会为医方护短而让患方吃亏的。所以,患方乐意接受能代表政府行为的组织介入调解,这样,患方的提防心理消除了,将医疗纠纷转变为民事纠纷,解决纠纷就容易多了。

2、及时介入调解,防止医疗纠纷的恶化

在医疗纠纷发生的案件中可以发现,患者对医方不按常规及时观察患者、护理不当、患者的病情报告不予理睬或治疗反而增加病人痛苦等医疗过失,大多会予以体谅和忍让,最多是发脾气指责而已。真正发生医疗纠纷的大多是造成患者死亡、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等重大事件。医疗纠纷发生时或预测会发生纠纷的,医方应及时釆取有效的应付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邀请调解机构及时介入。

若患者突然死亡,家属悲痛、愤怒的情绪过激可想而知,医方推诿或回避不但得不到死者家属的谅解,反而会使死者家属误认为医方有直接责任,如能及时介入调解,患方的愤怒情绪能得以宣泄,家属的悲痛有诉说的机会或能得到慰藉,认为会给死者有个明确的交代。这样,就能及时有效地使患方的情绪得到控制和缓和,不会引起因医方惊慌失措,无力应付而导致家属围攻医院,阻碍医务人员的正常上班等“医闹”事件的发生。

及时介入调解,不但制止纠纷的恶化,也使调解工作从被动变为主动,即使调解过程中因双方对损害因果的认识不同或赔偿数额的差距而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也容易引导双方进入诉讼程序,从医疗纠纷的角度来讲,引导当事人进入法律程序,也是调解纠纷的一种方式。

3、假设举例与说服相结合

在医疗过程中发生死亡等意外事件原因是多方面的。同一个患者,如果在不同的医院或者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治疗,使用不同的治疗方案,或服用效果相似的不同药物,其结果是不是一样,往往医生自己也迷惑。因为治疗行为是一个侵袭行为,医学的发展是实践经验逐步积累的过程。就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上分析,经常会发生同一个医疗事故,经不同的医疗事故技术机构鉴定,而产生不同的鉴定结论,所以法律允许重复鉴定。除有明显的医疗过失外,医生一般都会有理有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完全是患者的突发病变或无法预料所发生的,医方没有责任;而患方始终认为是医生过失造成的。调解在分组谈论时,能给各方假设或举例可能对各方强硬的态度会有所缓和。

另外,医院是治病救人的地方,其行为过失造成患者伤害与故意伤害他人有着裉本的区别。医疗纠纷的调解要根据双方情绪和态度,釆用不同语气和方法,用同情的语调举例相关的案例给予诚恳耐心的解释,使双方原有强硬的态度逐渐改变,促使并拉近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或补偿的金额,最后得以完满的解决。

4、过失相抵规则的运用

过失相抵是民事侵权案件的一般原则。根据过失相抵原则,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责任。在过失相柢原则中,比较原因力是确定赔偿责任的重要因素,但原因力的影响具有相对性,主观过错程度是主要标准。双方过错程度无法确定时,原因力的大小来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问题,双方过错相等时,以各自行为原因力的大小对赔偿责任作适当调整,成为不同等责任。

在医疗纠纷的调解中,在已造成患者损害的事实上,要弄清是否医方过失造成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的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若存在因果关系,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果关系中,可能是一种原因造成的,即为一因一果,也有可能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即为多因一果。在医疗过程中,患者到医疗单位位治疗是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但患者自身的病情和特殊体质与医疗过失共同发生作用导致事故的发生则是多见的。所谓特殊体质有两个方面:一种是先天的,就是从母胎里出世时就带有的病弱体质;另一种是后天的,是出世后在生活过程中自己形成的,例如久病不去医治或延误医治的最佳时机,严重损害了自身的器官功能或医疗过程的承受能力,所以多因一果是医疗事故的常态。

根据多因一果的常态,依照过失相抵的原则,就应该对医疗损害发生的原因力进行分析,确定医方的过失是否属于导致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然后以主观过错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赔偿责任的比例。在考虑赔偿责任的同时,要注意到医疗行为治病救人的属性,一般情况下应尽可能减轻医方赔偿责任的幅度,使之不有过度的负担,另外对死亡案件多少要考虑损害抚慰金,钱不在多少,但 “情”总要有所表现的。这也是人民调解在诸多的民事纠纷调解中所表现的一种工作方法,既有利于调解,又能营造和谐。

医疗纠纷的调解是解决医疗纠纷一个不错的方法,通常是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持下进行的。在进行调解的时候也要讲究一些方法技巧,也就是小编在上文中整理的内容,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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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如果家庭成员不具备相应的谈判能力,应当寻求外援,如委托有经验的律师。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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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电视剧,看到了一个医疗剧处理纠纷,那么现实中遇到了医疗纠纷时,医院处理医疗纠纷有哪些技巧啊?
[律师回复]
一、 医方被起诉后应做的应诉准备
1、 收到患方的起诉状时,须冷静处之。
通过解决争议,是人们法律意识提高、法制健全的标志。因此,医疗机构不要害怕打官司,通过诉讼,可以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纠纷的防范意识,增加防范手段,同时也是防止矛盾激化的重要方式。
通过研究原告的起诉状,可以发现案件的争议焦点,了解对方的观点和对有关事实的掌握程度。在此基础上,应开始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资料、相关法律、法规(含卫生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尤其注意对病历资料的收集工作,包括相关的光片、化验单、报告单、病理资料等,在此基础上制订诉讼策略。诉讼策略的制订将直接影响诉讼的进程和诉讼结果,应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制订。
2、认真对待答辩状。
对于答辩状内容应特别斟酌,不应轻易承认原告提出的事实,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第74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除非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二、法庭审理程序
1、法庭质证
对证据的质证,应紧紧围绕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就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有时判断是比较困难的,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或综合全案情予以判断,确定其证据效力。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合法性,包括证据收集的程序和方法合法、证据形式合法。证明力,亦称证据的证据力,是指对案件事实证明作用有无的证明程度的大小。
2、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 司法鉴定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2003年元月6日,最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该通知第二条明确了需鉴定的应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民事诉讼法》第72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市、省级医学会己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当事人仍有权申请中华医学会或进行司法鉴定。因此,当事人或人民法院有权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过错( 临床医学)鉴定。委员会并非唯一有资格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机构,如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上海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皖南医学院等均有司法鉴定资格。
(2) 司法鉴定的内容。当事人或法院委托鉴定时,一般并不要求受托单位确认是否为医疗事故,而是要求判定医院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或过错,以及医疗过失或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因此,应特别重视司法鉴定。
(3) 司法鉴定申请。申请鉴定是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非总是由患者提出,医院亦可提出,尤其是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对己不利时。注意应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并交纳费用,同时提供相关材料,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确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目前,法庭认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
(5)鉴定书内容的审查与质证。注意对鉴定书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包括审查被鉴定人的姓名是否准确,委托鉴定事项是否与申请鉴定事项相符,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手段,鉴定过程的说明,是否有明确的鉴定结论,鉴定人及鉴定机构是否签名盖章。另外,审查鉴定书是否附有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明材料。
(6)客观对待司法鉴定结论。司法(或法医学)鉴定并非总是不利于医院。如石家庄“左肾丢失案”。
3、诉讼证据的收集
证据即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学理解释可以表述为,证据即证明与法律事实及有关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无论这“根据”是真是假,它都是证据;无论这“根据”是否被法庭采信,它还是证据。证据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1条称“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但同时又称“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种定义是错误的,是相互矛盾的。
教科书、医学论著、学术文章等,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4、关于病历真实性的举证责任。
在法庭上,患者和家属经常对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真实性提出异议,这是其诉讼权利,但同时其亦应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对于医院提交的病历资料,患方或代理人提出异议(认为该病历系伪造、修改的),但如果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将确定病历的证明力。
医疗机构通过对诉讼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可最大程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和减少经济损失。有利于医院的良性发展,有利于医务人员的自身保护。从而达到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更好的服务于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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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情绪疏导
婚姻家庭纠纷,往往与感情上的纠纷有关。要解决双方的矛盾,首先要在情绪疏导上做工作,帮助双方回想感情好的时光,逐步发现对方的优点,理性包容对方的缺点,使当事人逐步回到对对方的现实看法中。情绪上的不理性因素逐步消除后,调解处理纠纷的工作难度就会逐步降低。
3.借助外力
父母子女之间或夫妻之间的纠葛,往往因双方之间情感互动出现问题才会产生矛盾。因此,单纯依赖夫妻双方往往难以将矛盾及时化解。这时要借助双方共同的熟人,如与双方关系密切的朋友、有较高威望的长辈、单位领导等参与调解。通过家族的威望或组织的力量来教育存在一定过错的一方,形成双方当事人关系新的均衡,调解工作就会事半功倍。
4.抓住主要矛盾
婚姻家庭矛盾的起因是多样的,如在互谅互让的前提下,一家人可以相安无事,但有时也会因一个矛盾触发而导致关系紧张。因此,虽然双方争吵时出现的争执点很多,但关键问题往往只有一两个。调解工作要重在抓住主要问题,将双方最大的对立面尽可能消除,其余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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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情唤起是婚姻家庭纠纷化解中最常见、最有效也是最独特的方法,这主要源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和内容主要是情感。亲情是世界上最牢不可破也最无私的情感。唤起亲情,等于唤起了当事人之间最深的纽带,双方在面对矛盾时就会相对克制,矛盾化解也就有了抓手。但是,类似“这是你自己的孩子”、“这是你自己的父母”的话,可能并不是总有用,只有在双方情绪和缓时,帮助唤起当事人对亲情的感受,才能带来较好的效果,否则可能得到的是“我没有这样的孩子”、“我没有这样的父母”的决绝表态,反而加剧对立,不利于矛盾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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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毕业之后,我被分派到村庄当村官,没有接触过很多农村矛盾纠纷调解,想咨询下解决纠纷的技巧?
[律师回复] 关于农村矛盾纠纷调解,回答如下:
”针对农村不能类型、不能特点的常见矛盾纠纷,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可以有效提高了调解成功率,现就具体做法总结如下: 一是对婚姻纠纷,采用“冷却待机调解法”。即先冷却处置,待双方气消趋于理智后,再选择时机调解。 二是对人身伤害赔偿纠纷,采用“求同存异调解法”。此类纠纷核心问题在于赔偿,调解时着眼于化解主要矛盾,不纠缠细枝末节,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前提下积极调解,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 三是对赡养、抚养等家庭纠纷,采用“亲情感化调解法”。针对家庭成员间的纠纷,调解时侧重于传统美德教育,使当事人重新认识亲情的可贵和树立尊老爱幼的观念,以便真正解决问题。 四是对经济纠纷,采用“判例参照调解法”。对于经济纠纷,调解之前,可将类似的调解或判决案例提供给当事人,供其参考,使当事人了解该类案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结果。 五是对界址、引水、通行等相邻关系纠纷,采用“现场听证调解法”。这类纠纷往往当事人各执一词,情况千差万别,调解时应到现场勘察了解,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和村干部、邻居和亲朋好友参加,由当事人陈述理由,出示证据,大家共同评判是非,作出合理的结论,最后再说服有过错的一方,促成纠纷的调解。 六是对重大复杂矛盾纠纷,采用“相关部门联动调解法”。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单凭调委会或某一部门,往往难以奏效,可以协调
所涉及到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分工协作,共同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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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医疗纠纷官司的诉讼技巧有哪些?
想要打赢医疗纠纷官司需要一些技巧,包括一些必要的准备,比如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以证明患者或者其他人的身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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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你好,我丈夫被送到医院治疗的过程中,出现了医疗事故,现在人已经走了,请问打医疗纠纷官司的诉讼技巧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为什么患者打不赢医疗官司?
  
1、患者不聘请律师的缘故
  打官司是一项涉及很多法律经验也技巧的工作,这是毋庸置疑的,没有律师的指导和亲自参与往往是一塌糊涂,败诉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尤其医疗纠纷,更是如此。很多当事人不懂得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往往做些越厨代庖的事,受累不讨好。另一方面又不懂得及时搜集证据,错失良机。
  
2、律师没经验的缘故
  医疗纠纷涉及医疗方面的问题很多,要求律师必须有一定的医疗诉讼经验才能够全方面把握,细节处把关,帮助患者及时全面的搜集有利证据,防止医院篡改病历等作弊行为,制定切实可行的诉讼方案。
  
3、没有医学专家参与的缘故
  医疗纠纷最重要的是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过错鉴定,因为律师往往没有医学专业技术知识,因此在做医疗鉴定时只有医学专家参与鉴定听证才能更好地揭穿医院方存在的问题。
医疗 官司
  
二、怎么打赢医疗纠纷官司?
  
1、什么情况下需要作鉴定,应当鉴定什么?
  医患纠纷中的鉴定,一般可分为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和损害程度鉴定等,是否需要进行鉴定、需要进行哪种性质的鉴定,一般要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具体案情来决定。就本案而言,医疗过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需要鉴定,应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和损害程度鉴定。该类案件争议的焦点往往是“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这也是认定案件事实和当事人责任的难点问题。如果这一问题解决了,案件的实体处理也就基本上有了定论。
  医疗过错鉴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据职权或当事人的请求,委托专门机构且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为法官公正裁判案件提供科学依据而进行的一项诉讼活动。它涉及法医学、赔偿医学、临床医学、药理学等多种学科,属法医学司法鉴定。在医患纠纷中,“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仅凭法官的知识和社会经验去对当事人提供的病历、诊断、医学文献及其陈述而就争议事实及责任做出评判是不客观的。因此,在医患双方就“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原则上应当进行鉴定。
  
2、如何理解医疗行为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第(八)项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有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明确了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这种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更好地体现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目前有些审判人员认为,依据该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在处于被告地位时,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患者或患者家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实际上这是一种错误或片面的理解。该规定字面所包含的文义表明,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只是部分倒置,即医疗机构仅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至于患者是否在该医院就医治疗、有无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存在哪些损失、损失多少等,举证责任均在患方。并且,只有在患方举证证明上述事实确实存在的前提下,医方的“举证责任倒置”才具有实质意义。
  
3、如果当事人没有要求鉴定,但案件的认定又需要鉴定,法官是否对当事人进行释明?
  据民诉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鉴定结论系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因此,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的内容。《规定》中关于鉴定的相关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启动鉴定程序的一般原则,即除有《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情形外,鉴定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人民法院一般不能以职权委托鉴定。在这一原则下,一般都应是因当事人的申请鉴定行为引起的。在案件争议事实不明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况下,按照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鉴定,或者虽提出鉴定申请却不预交鉴定费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依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由此,当事人的申请鉴定行为,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实体处理,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诉讼活动中法官应当就相关鉴定事宜向当事人进行明示。
  
4、医疗事故中是否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纠纷中的医疗事故一般会给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一般应予支持受害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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