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保险变更合同的手续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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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子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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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车主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变更即可。如果不是本人来办理,代办人还需携带委托书,到保险公司办理。
二手车保险变更合同的手续有哪些?

二手车保险变更合同的手续:

二手车过户后,车辆保险怎么办理变更呢?据了解,如果车辆被保险人发生变更,按照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需要提供原车主身份证明(原件),代办人还需携带委托书和身份证。

如在平安保险公司,可以先写一份汽车保险过户申请书(上面写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新旧车主名称和过户原因,还要盖章),并带上车辆的保险单和行驶证,到平安保险公司出具一张变更被保险人的批单,写明被保险人的变化情况,就完成了汽车保险过户手续。需要注意的是,这张批单在索赔时要同保险单一起使用。

前两年在进行二手车交易时,车险保单也必须更换投保人,否则一旦发生意外保险公司不赔付车主的损失,但《新保险》对此进行修改,在保险没有过户的情况下,原来的合同仍具法律效力,发生意外时新车主也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经过一两年的时间宣传,这一概念已经深入人心,因此在办理二手车交易手续时,有些车主就没有把这个事情放在心上。

车主李先生就遇到这样的倒霉事,他去年7月在购置二手车时,原车主告诉他,车辆的保费还有3个月才过期,他觉得更改投保人姓名比较麻烦,打算过段时间再重新投保。但是买车一个月后他驾车撞到一个行人,致电保险公司之后才知道原保单已经过期,因此这笔3000元的医疗费无法通过交强险来赔付。

这种案例在二手车交易中并不少见。据了解,很多车主习惯在车险即将到期的时候才去卖车,认为这样比较划算,而不是所有的车辆在保险投保周期内都能及时卖出,因此假如新车主提到车时,保单已经过期,一旦发生意外就会陷入被动局面。

所以车主在进行二手车交易时需要保持冷静的头脑,仔细查阅原车主提供的保单,了解具体的保险险种以及保额。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车险分商业险与交强险两种,后者属于国家强制要求投保的险种,如果车辆不按时购买这个险种,在车辆年审或者交警查车时车主会遇到很多麻烦,所以车主在二手车交易时需要重点检查交强险保单。

由此看来,二手车保险变更合同的手续并不是那样的复杂,可是如果因为怕麻烦而不去做变更,出了事情将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所以一定要去办理。如果您还有不太明白的地方,可以向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咨询,我们会依据您的实际情况做出更有针对性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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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变更需要哪些手续?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和手续包括哪些 一、保险合同变更包括什么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1、保险合同主体变更的定义。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指保险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2、保险人的变更。保险人的变更,是指保险企业因破产、解散、合并、分立而发生的变更,经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批准,将其所承担的部分或全部保险合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或政府有关基金承担。 3、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在保险实践活动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最为常见,而且在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中情况各不相同。 在财产保险中,由于保险财产的买卖、转让、继承等法律行为而引起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从而引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由于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保险单,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又会涉及到保险单的转让。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1、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概念。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主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发生的变更,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及事项的变更。 2、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这说明投保人和保险人均有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权利。保险人变更保险合同内容主要是修订保险条款。但是由于保险合同的保障性和附合性的特征,在保险实践中,一般不允许保险人擅自对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作出修订。因而其修订后的条款只能约束新签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修订前的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不具有约束力。 二、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与形式 无论是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还是主体变更,都要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采取一定的形式完成。 1、保险合同变更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才可完成。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投保人及时提出变更保险合同事项的要求,保险人审核,并按规定增减保险费,最后签发书面单证,变更完成。 2、保险合同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对原保单进行批注。对此一般要出具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以注明保险单的变动事项。 三、保险合同变更的手续 合同的变更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变更(主体变更),一般多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变更;保险利益变更(客体变更);保险责任范围或约定事项的变更(内容变更)三类。除可转让的保险合同(如货物运输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变更主体毋需征得保险人同意外,其余的变更均需通知保险人,征得保险人同意外,并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批单是保险合同变更的重要依据,与保险单一样,也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惯例,批单可以修改、否定保险单上的内容。如果批单上的内容与保险单上的内容不符,或产生抵触,应以批单上内容为准。在具体实务中,若批单与保险单正文发生矛盾,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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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和手续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保险合同变更包括什么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1、保险合同主体变更的定义。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指保险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2、保险人的变更。保险人的变更,是指保险企业因破产、解散、合并、分立而发生的变更,经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批准,将其所承担的部分或全部保险合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或政府有关基金承担。 3、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在保险实践活动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最为常见,而且在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中情况各不相同。 在财产保险中,由于保险财产的买卖、转让、继承等法律行为而引起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从而引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由于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保险单,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又会涉及到保险单的转让。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1、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概念。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主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发生的变更,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及事项的变更。 2、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这说明投保人和保险人均有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权利。保险人变更保险合同内容主要是修订保险条款。但是由于保险合同的保障性和附合性的特征,在保险实践中,一般不允许保险人擅自对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作出修订。因而其修订后的条款只能约束新签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修订前的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不具有约束力。 二、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与形式 无论是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还是主体变更,都要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采取一定的形式完成。 1、保险合同变更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才可完成。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投保人及时提出变更保险合同事项的要求,保险人审核,并按规定增减保险费,最后签发书面单证,变更完成。 2、保险合同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对原保单进行批注。对此一般要出具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以注明保险单的变动事项。 三、保险合同变更的手续 合同的变更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变更(主体变更),一般多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变更;保险利益变更(客体变更);保险责任范围或约定事项的变更(内容变更)三类。除可转让的保险合同(如货物运输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变更主体毋需征得保险人同意外,其余的变更均需通知保险人,征得保险人同意外,并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批单是保险合同变更的重要依据,与保险单一样,也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惯例,批单可以修改、否定保险单上的内容。如果批单上的内容与保险单上的内容不符,或产生抵触,应以批单上内容为准。在具体实务中,若批单与保险单正文发生矛盾,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
二手车商业车险需要变更吗
[律师回复] 以免今后产生纠纷。3,但二手车过户后。不过,那麽出险后需要新旧车主同时到场理赔、身份证,一辆有赔付记录的旧车的保费会高於无赔付记录的旧车,而对於“身家干净”的车辆,如果前车主拖欠车船税和新车主无关,不需要代其补缴。如果原车主已经缴纳过车船税,介於交强险是“随车”不“随人”、行驶本。虽然异地车船税税率不同,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都可以适用。变更二手车交强险需要新车主带著身份证、原交强险保单,在甲地缴纳的完税凭证在乙地仍然有效
1.交强险“随车”按照《交强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二手车买卖,交强险原则上不可以退保。唯一可以退保的情况是,车辆卖到异地去,由新车主在当地另外缴纳一份交强险,新车主需要提供当年完税凭证。届时,新车主可拿著身份证明。
2.商业车险及时变更二手车过户商业车险最好能及时变更。如果在本市过户,车主保单内容进行更改,保险公司在投保或续保时常常会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除了车的性能、车况、过户手续以及新办理的交强险保单到原车主公司退保,需要提示想购买二手车的朋友,需要新车主重新缴纳,如果二手车被卖到外地市场去,最简单的办法是只办理车辆交强险变更,二手车的历史记录也很重要。车辆的历史记录是指该车之前的保险赔付记录,一般而言、行驶本以及过户证明到原保险公司办理。如果原车主当年没有缴纳车船税、行驶证和过户证明到当地保险公司办理,原车主也最好在卖车之前到保险公司进行退保,新车主买到车过户后可重新在当地上保险,这需要新车主和原车主带著原保单。许多保险公司不能异地承保。如果未及时变更。最后.车船税需明确义务新车主的车船税义务从办理过户当日开始。因此,车主在购买二手车时,最好向原车主索要原车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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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原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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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医疗保险变更险种需要什么手续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办理条件  已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医疗保险险种发生变更的。  
二、所需资料  
㈠《劳动年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㈡地税部门开具当月的完税证明(或电子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㈢《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办理程序  
㈠申请变更医疗保险险种的单位,必须在当月15日前完成当月的社保费申报工作,并于当月的23日前携带上述所需资料到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㈡审核通过的,由次月起参保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的地税部门按新的医疗保险险种申报缴费;  
四、办理时限  每月23号前办结  
五、注意事项  
㈠申请由基本医疗保险变更为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或增加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办理时间为每月1日至23日;  
㈡申请由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变更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办理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至5月23日;  
㈢单位内所有参保人均应按该单位的医疗险种参保;  
㈣省或市对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有新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相关知识:社会保险费的征集方式  
1.比例保险费制  这种方式是以被保险人的工资收入为准,规定一定的百分率,从而计收保险费。采用比例制,原来社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遭遇风险事故期间所丧失的收入,以维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须参照其平时赖以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为衡量给付的标准,另一方面又作为保费计算的根据。  以工作为基准的比例保险费制最大的缺陷是社会保险的负担直接与工资相联系,不管是雇主雇员双方负担社会保险费还是其中一方负担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的负担都表现为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其结果会导致资本排挤劳动,从而引起失业增加。  
2.均等保险费制  即不论被保险人或其雇主收入的多少,一律计收同额的保险费。这一制度的优点是计算简便,易于普遍实施;而且采用此种方法征收保险费的国家,在其给付时,一般也采用均等制,具有收支一律平等的意义。但其缺陷是,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缴纳相同的保费,在负担能力方面明显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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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变更流程及手续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和手续包括哪些 一、保险合同变更包括什么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1、保险合同主体变更的定义。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指保险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2、保险人的变更。保险人的变更,是指保险企业因破产、解散、合并、分立而发生的变更,经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批准,将其所承担的部分或全部保险合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或政府有关基金承担。 3、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在保险实践活动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最为常见,而且在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中情况各不相同。 在财产保险中,由于保险财产的买卖、转让、继承等法律行为而引起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从而引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由于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保险单,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又会涉及到保险单的转让。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1、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概念。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主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发生的变更,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及事项的变更。 2、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这说明投保人和保险人均有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权利。保险人变更保险合同内容主要是修订保险条款。但是由于保险合同的保障性和附合性的特征,在保险实践中,一般不允许保险人擅自对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作出修订。因而其修订后的条款只能约束新签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修订前的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不具有约束力。 二、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与形式 无论是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还是主体变更,都要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采取一定的形式完成。 1、保险合同变更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才可完成。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投保人及时提出变更保险合同事项的要求,保险人审核,并按规定增减保险费,最后签发书面单证,变更完成。 2、保险合同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对原保单进行批注。对此一般要出具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以注明保险单的变动事项。 三、保险合同变更的手续 合同的变更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变更(主体变更),一般多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变更;保险利益变更(客体变更);保险责任范围或约定事项的变更(内容变更)三类。除可转让的保险合同(如货物运输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变更主体毋需征得保险人同意外,其余的变更均需通知保险人,征得保险人同意外,并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批单是保险合同变更的重要依据,与保险单一样,也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惯例,批单可以修改、否定保险单上的内容。如果批单上的内容与保险单上的内容不符,或产生抵触,应以批单上内容为准。在具体实务中,若批单与保险单正文发生矛盾,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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