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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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 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 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

我国国土面积大,人口多,相对的省份也多,俗话说因地制宜,所以在不同的地方,通常会有不同的法律条例,比如我国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那下面和律图一起来谈谈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于1992年12月25日公布实施,根据2011年1月5日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管理 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厨 房和院落用地。

第三条 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 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 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 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六条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

第七条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 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突破用地标准。禁止随意套用地域类别。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 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 (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五)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第十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农村宅基地的申报程序 和审批权限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申请书》和《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由省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省统一 下达用地指标,并逐级分解,落实到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一户一处按规定的标准用地。超过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村民委员会收 回,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另行安排使用。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实施前已占用的宅基地,每户面积超过规定标准一倍以内而又不便调整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按实际 面积确定使用权。

第十三条 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应扩大试点,具体办法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 定。 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的,应遵照“取之于户,收费适度;用之于村,使用得当”的原则,拟订收费标 准,逐级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后实行。 收取的宅基地使用费实行村有乡(镇)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村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并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开帐目,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 意后,向土地所在的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使用的 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 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 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严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个人私自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购地建房。

第十五条 县(市、区)、乡(镇)、村应把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纳入地籍管理,以村为单位建立完善的地籍 档案。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变更的,按照地籍管理的要求,报核发土地使用证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和换证手续。

第十六条 农村宅基地的用地审批应接受群众监督,实行用地指标、审批条件和审批结果三公开制度。

第十七条 对擅自突破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致使土地被乱占滥用的,或利用职权擅自批宅基地的,所在 单位或上级有关机关,应根据情节轻重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凡未经批准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 门或乡级人民政府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第十九条 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 或没收买卖和其它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宅基地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由原批准机关注销批准文件,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被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时间如数交付罚款。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相当于罚款数额 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罚没收入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该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中,清楚的界限了宅基地申请人的条件,表明了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要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等条例,条例中不仅标明了农村对宅基地的义务,还规范了政府官员对宅基地的界限。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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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河北省的,我农村老家有一套老宅,我现在像转卖。请问有谁知道河北省最新宅基地条例?
[律师回复] 《2016年河北省最新宅基地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农村居民建住宅占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农村居民的宅基地管理。
?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厨房、畜禽圈舍、厕所和庭院等)的用地。
  第四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新旧宅基地均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登记费,确认使用权。农村居民因买卖、交换、继承、赠予房屋,以及因规划等原因调整宅基地,发生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在三十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六条村镇建设必须制定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规划应贯彻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规划的宅基用地标准应符合《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条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安排完之前,不得占用耕地和其他土地。农村居民建住宅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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