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4
浏览10w+
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999+人
专家导读 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各项有关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7)制止不正当竞争;8)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知识产权包括哪些?

一、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英语:Intellectual property),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

2、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主要分类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3、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最近几年才变得常见。简称IP。

二、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

为两个主要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所界定。

1967 年签订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指出,知识产权应包括下列权利: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3、人类在一切领域内的发明的权利;

4、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

5、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6、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的权利;

7、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8、其他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三、1995年1月1日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范围,包括: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观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未公开的信息专有权,主要是商业秘密权

知识产权包括哪些?综上所述,小编在此总结,知识产权包括的范围非常广,除了大家普通影响中的发明、美术、科技等创作外,还包括商标以及版权等等,由于知识产权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有时难免有疏忽而触犯了某一项知识产权,因此在进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领域时,一定要先咨询清楚,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1千字,阅读时间约7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16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知识产权包括哪些?
一键咨询
  •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877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542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83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155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168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112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6****202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754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003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840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738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127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20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28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141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知识产权包括哪些?
1、知识产权(英语:Intellectual property),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2、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10w+浏览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哪些内容知识产权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版权)、货源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厂商名称,其它智慧成果,原产地名称,植物新品种。---人民网/2014/1229/c.html从中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看,知识产权法仅是一个学科概念,并不是一部具体的制定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随着知识产权领域的制度创新、法律修订以及理论研究引入注目,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新案件不断出现,极大地丰富了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内容,知识产权法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厚实的积淀。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证书专利权法律制度;版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著作权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
(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第五条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316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知识产权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版权)、货源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厂商名称,其它智慧成果,原产地名称,植物新品种。---人民网/2014/1229/c.html从中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看,知识产权法仅是一个学科概念,并不是一部具体的制定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随着知识产权领域的制度创新、法律修订以及理论研究引入注目,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新案件不断出现,极大地丰富了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内容,知识产权法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厚实的积淀。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证书专利权法律制度;版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著作权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
(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第五条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知识产权包括哪些?
1、知识产权(英语:Intellectual property,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2、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10w+浏览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包含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版权)、货源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厂商名称,其它智慧成果,原产地名称,植物新品种。---人民网/2014/1229/c.html从中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看,知识产权法仅是一个学科概念,并不是一部具体的制定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随着知识产权领域的制度创新、法律修订以及理论研究引入注目,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新案件不断出现,极大地丰富了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内容,知识产权法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厚实的积淀。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证书专利权法律制度;版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著作权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
(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第五条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抽逃出资的知识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抽逃出资相关内容
1、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9)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新公司完全不承担原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却实际上利用原公司的资产在运作),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抽逃出资的责任
(1)对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对债权人,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一次为限;
(3)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抽逃部分出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抽逃全部出资,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16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知识产权包括什么权利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知识产权包括什么权利,知识产权的特点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知识产权
抽逃出资的知识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抽逃出资相关内容
1、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9)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新公司完全不承担原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却实际上利用原公司的资产在运作),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抽逃出资的责任
(1)对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对债权人,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一次为限;
(3)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抽逃部分出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抽逃全部出资,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316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是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客体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设立知识产权的目的在于调动人们从事智力创作和科学技术研究的积极性,从而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精神财富。知识产权有以下特征:一是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二是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如作者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人身权。三是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四是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除该国与他国条约或参加国际公约外,只在一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五是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一)作品。对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规定在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中。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规定在专利权相关法律法规中。
(三)商标。对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规定在商标权相关法律法规中。
(四)地理标志。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权利人依法就地理标志享有专有权。
(五)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权利人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专有权。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联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权利人依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专有权。
(七)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对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规定在种子法、农业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股权转让包括什么基本知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有哪些基本知识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公司和其他股东应于30日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转让;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
3、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
实际出资人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转让而遭受的损失,对此,人民会给予支持。
4、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应依《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工商登记只是股权变更的公示方式,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他人转让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应当征得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同意;未经同意转让股权且合同签订后公司其他股东也不认可的,股权转让合同对公司不产生效力,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受让人明知股权交易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而仍与转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公司其他股东不认可的,转让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经其他股东同意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公司应当办理有关股东登记的变更手续,受让人得以以股东身份向公司行使权利;公司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受让人可以公司为被告向提起确权诉讼,不得向转让人主张撤销合同。
6、显名投资与实际出资的确权:
当事人之间约定以一方名义出资(显名投资)、另一方实际出资(隐名投资)的,此约定对公司并不产生效力;实际出资方不得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只能首先提起确权诉讼。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且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7、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后果:
股东大会决议是公司权力机关作出的代表公司意志的决策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8、股东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
股东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应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出资不足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标准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9、股东对公司清算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下列情形解散或被撤销的,股东应对公司进行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合议解散;

三,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的,债权人不应直接向其主张对公司的债权,只能要求其履行公司法规定的清算义务。
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不及时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财产流失、贬损的,或者以虚假清算报告或谎称已履行清算程序而将而将作为债务人的公司注销的,债权人有权向股东主张赔偿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10、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失踪、死亡后的公司清算问题:
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失踪或死亡,公司面临清算的,清算责任人按以下原则确定: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负责清算;没有确定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互相推诿的,由指定监护人负责清算。股东失踪的,由其财产代管人负责清算;没有代管人或者代管人之间有争议的,由指定财产代管人负责清算。股东死亡的,由其继承人负责清算;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互相推诿的,由指定清算责任人。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知识产权包括什么权利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知识产权包括什么权利,知识产权的特点是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知识产权
股权转让包括哪些基本知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权转让包括哪些基本知识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有哪些基本知识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公司和其他股东应于30日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转让;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
3、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
实际出资人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转让而遭受的损失,对此,人民会给予支持。
4、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应依《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工商登记只是股权变更的公示方式,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他人转让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应当征得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同意;未经同意转让股权且合同签订后公司其他股东也不认可的,股权转让合同对公司不产生效力,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受让人明知股权交易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而仍与转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公司其他股东不认可的,转让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经其他股东同意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公司应当办理有关股东登记的变更手续,受让人得以以股东身份向公司行使权利;公司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受让人可以公司为被告向提起确权诉讼,不得向转让人主张撤销合同。
6、显名投资与实际出资的确权:
当事人之间约定以一方名义出资(显名投资)、另一方实际出资(隐名投资)的,此约定对公司并不产生效力;实际出资方不得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只能首先提起确权诉讼。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且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7、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后果:
股东大会决议是公司权力机关作出的代表公司意志的决策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8、股东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
股东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应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出资不足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标准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9、股东对公司清算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下列情形解散或被撤销的,股东应对公司进行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合议解散;

三,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的,债权人不应直接向其主张对公司的债权,只能要求其履行公司法规定的清算义务。
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不及时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财产流失、贬损的,或者以虚假清算报告或谎称已履行清算程序而将而将作为债务人的公司注销的,债权人有权向股东主张赔偿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10、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失踪、死亡后的公司清算问题:
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失踪或死亡,公司面临清算的,清算责任人按以下原则确定: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负责清算;没有确定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互相推诿的,由指定监护人负责清算。股东失踪的,由其财产代管人负责清算;没有代管人或者代管人之间有争议的,由指定财产代管人负责清算。股东死亡的,由其继承人负责清算;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互相推诿的,由指定清算责任人。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16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知识产权包括哪几项权利?
知识产权包括的权利有很多,这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中,除了著作权,著作权的定义: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按照法律享有的对自己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专有权。还包括商标权、专利权。
10w+浏览
知识产权
离婚应该知道的法律知识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准备离婚了,离婚方式选协议还是诉讼?
答:离婚有协议和诉讼两种方式,各有其特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用。
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经济。一般来说,如果材料齐全,半个小时左右即可办完协议离婚手续。但是,协议离婚的要求较为严格,协议离婚必须夫妻双方对离婚的意思、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
诉讼离婚,夫妻双方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递交离婚诉讼状。诉讼离婚相对是比较费时费力的,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这也就是必经的一步了。
二、协议离婚有什么条件?
答: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准予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
(1)、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是自愿离婚。对于一方要求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于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协议离婚的情况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三、一般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答:《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一方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者因、通奸、婚外性行为或其他直接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另一方不能原谅的行为。
四、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答:《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内的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里,关键是看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看,“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情况。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就应受理。另外,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仍然不能提出离婚。从立法精神上看,法律上限制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的离婚权,不但是为了婴儿的正常发育成长,也是为了女方的身心健康。
五、分居满两年的,婚姻关系能自动解除吗?
答: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登记或者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时间多长,都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则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诉讼中,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适用该项规定。
六、婚外情的“第三者”的证据认定。
答:现有的离婚案件,近一半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朋友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间接证据不认定。
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只是间接的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
以下五类关键证据是会取信的。
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二是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为宜;
五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七、找不到“第三者”的证据怎么办?
答:由于新婚姻法中规定了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索赔,所以一旦婚外恋被认定,无过错方就可在财产分割上占得先机。但由于取证难,大多数婚外情离婚案能被认定的曲指可数。直接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证,有的原告在向时,为主张对方存在婚外情,列举了大量的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在没有直接证据支撑以及对方否认的情况下,都会被法庭否定。
所以要取证明“第三者”的证据就要找出关键的证据,否则花这么多精力和金钱去取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算的。
八、个人财产会因为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吗?
答:过去规定生活资料经过4年、房屋和其他生产资料经过8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样规定不符合物权法的原理。有的网友只看到过去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认识上有不清楚的地方。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否定了1993年司法解释,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婚前的财产永远是个人财产。
九、子女抚育费如何给付?
答: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得协议。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高中以下的学历教育);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十、在什么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答: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316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知识产权保护法对象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关于知识产权的法条就不一一列举了。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在各国普遍获得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划分知识产品公共属性与私人属性界限并调整知识创造、利用和传播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工具在各国普遍确立,并随着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拓展、丰富和完善。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迅速,不断变革和创新,当前世界经济已经处于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创新已是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最主要动力,与之相对应的,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提升市场核心竞争力和进行市场垄断的手段,知识产权制度因此成为基础性制度和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世纪末,许多国家已经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来考虑、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并将知识产权战略与经贸政策相结合,知识产权战略构成了国家发展总体战略的组成部分,对实现国家总体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保护 > 知识产权包括哪些?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