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工作算是有劳动关系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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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主要还是看用人单位方面的态度,只要用人单位承认,那么兼职就是有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承认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权益具有保护义务。劳动者在进行劳动的时候,也会得到相应的保障。
兼职工作算是有劳动关系吗?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迅速,人们的生活压力也随之增加。有很多的人在社会生活中面对激烈的竞争,都会选择进行兼职的方式,为自己赚取更多的收入,从而应对目前严峻的生活条件。但是,目前社会上的兼职种类很多,很多时候都会在兼职的时候发生不同的问题。那么,兼职工作算是有劳动关系吗?

兼职工作算是有劳动关系吗

对于广义的兼职,如果劳动者是全职为新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义务,并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则应视作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上述说法,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中也可以得到印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放长假人员,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只要具备了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就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但是对于狭义的兼职,即劳动者是在有本职工作从事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为其他单位工作的,即使具备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由于不具备全日制工作的特征,仍然不应认定为通常情况下的劳动关系。对于这类兼职,如符合《劳动合同法》第68条关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的规定,应当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如果不具备非全日制用工特征,则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建立劳动关系时我们就需要和相关企业签订劳动协议合同,出现问题的话也能第一时间证实双方存在的劳动关系,不过关于兼职算不算劳动关系这样的问题,其实具体是需要看兼职的内容来定夺的,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兼职都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内容。

之所以很多的劳动者在进行兼职的时候都会考虑兼职和劳动关系之间的联系。因为,劳动关系的承认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权益具有保护义务。劳动者在进行劳动的时候,也会得到相应的保障。不过,对于兼职工作算是有劳动关系吗这种问题,主要还是看用人单位方面的态度,只要用人单位承认,那么兼职就是有劳动关系。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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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兼职算是劳动关系吗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广义的,如果劳动者是全职为新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义务,并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则应视作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上述说法,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中也可以得到印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放长假人员,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只要具备了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就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但是对于狭义的,即劳动者是在有本职工作从事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为其他单位工作的,即使具备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由于不具备全日制工作的特征,仍然不应认定为通常情况下的劳动关系。对于这类,如符合《劳动合同法》第68条关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的规定,应当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如果不具备非全日制用工特征,则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本案中,郑女士虽然在当中接受某购物中心的管理,提供的劳动也是购物中心工作的组成部门,但是由于其只是利用业余时间到商场从事导购工作,不具备全日制工作与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因此,此种仍然属于劳务关系。对于劳务关系引发的争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按照民事争议来处理。
劳动关系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建立劳动关系时我们就需要和相关企业签订劳动协议合同,出现问题的话也能第一时间证实双方存在的劳动关系,不过关于算不算劳动关系这样的问题,其实具体是需要看的内容来定夺的,因为并不是所有的都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内容。
兼职属于劳动关系吗劳动关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广义的,如果劳动者是全职为新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义务,并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则应视作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上述说法,从最高人民的有关规定中也可以得到印证。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放长假人员,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只要具备了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就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但是对于狭义的,即劳动者是在有本职工作从事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为其他单位工作的,即使具备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由于不具备全日制工作的特征,仍然不应认定为通常情况下的劳动关系。对于这类,如符合《劳动合同法》第68条关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的规定,应当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如果不具备非全日制用工特征,则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本案中,郑女士虽然在当中接受某购物中心的管理,提供的劳动也是购物中心工作的组成部门,但是由于其只是利用业余时间到商场从事导购工作,不具备全日制工作与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因此,此种仍然属于劳务关系。对于劳务关系引发的争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按照民事争议来处理。
劳动关系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建立劳动关系时我们就需要和相关企业签订劳动协议合同,出现问题的话也能第一时间证实双方存在的劳动关系,不过关于算不算劳动关系这样的问题,其实具体是需要看的内容来定夺的,因为并不是所有的都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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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杂工算劳动关系吗?
对于一周不满二十四小时的工作时间是非全入职工作,此时不具备签订劳动关系的条件。劳动者是在有本职工作从事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为其他单位工作的,即使具备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由于不具备全日制工作的特征,仍然不应认定为通常情况下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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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建立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双方主体资格
根据劳动法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可构成劳动关系中的用工方,自然人不能构成用工方,劳动者则必须是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则非常宽泛,单位和单位之间,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间,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均可构成。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制度、考核制度、奖惩规范等),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劳务关系双方完全平等,仅存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三、用人单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员工不占有生产资料,单位对劳动力有支配权。劳务提供者大多利用自己的生产资料,自行组织、安排劳务活动。
四、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力,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较强的规律性。
五、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力具有用人单位生产所必备的生产要素的性质。如:年底了,某单位请两名保洁给公司擦玻璃,属于典型的劳务关系。
六、劳动关系反映的是一种持续性的生产要素的结合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应较为稳定和紧密。而劳务关系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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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兼职算劳动关系吗?
在我国兼职算劳动关系的。只要劳动者与兼职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原用人单位和兼职单位对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异议,一般都认定劳动者与兼职单位之间也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最好能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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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人员工作中受伤,兼职公司需要付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发生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算工伤。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一条规定,职工,原单位和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无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均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由收到事故伤害时其工作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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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全日制的劳动,即劳动者因为特殊情形的出现,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是不再提供劳动,因此,有时间和精力为第三方用人单位提供全日制的劳动。 从劳动关系的特性来说,劳动关系的建立基础是用人单位通过购买劳动力,通过对整个劳动过程的管理来实现的。在这样的前提下,
第一类情形中顾问式的服务,建立的基础是服务而不是直接劳动力,在服务过程中劳动者存在自主性,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这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对于第二类情形,包括三种情况:每天不超过4小时的非全日制用工每天超过4小时不超过8小时的非正常全日制用工每周周末或固定的时间两天左右的全日制用工。这类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特殊的劳动关系,特殊点就在于工作时间,但是,无论怎么特殊其本质仍然属于劳动关系。对于第三类,劳动者尽管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却因特殊情形的出现,而为第三方用人单位提供全日制的劳动,与第三方当然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类与第三类中的劳动者与第二家用人单位都能从事实上形成劳动关系,但在实践中能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还存在争议,即劳动关系是否具有唯一性。若劳动关系具有唯一性,那么尽管从劳动关系的特性来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也会因劳动关系的唯一性而不予认定。对此,《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是否具有唯一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39条第4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系对劳动者外出关系的法律明确定性,劳动者可以外出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只要原单位不禁止或对原单位的工作没有造成影响即可。即劳动关系不再具有唯一性。 此外,《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也可以明确看出,允许多重劳动关系存在。该法第69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即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订立多份劳动合同,而基于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与否的关键凭证,也可以看出劳动者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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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兼职如何确定事实劳动关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事实劳动关系确定有以下规定:
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对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给予了明确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了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第二条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可以成为劳动法上的用工主体资格。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做为事实劳动者应为:
A、是从年满16周岁开始的。《劳动法》
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才能行使自己的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它晚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但早于公民的行为能力。
B、由本人依法行使。
C、某些工种如井下工作、繁重体力劳动等对未成年劳动者和妇女有所限制。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当然,该规章制度必须是依法程序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
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第三、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而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特点铁电之一:主体双方的地位是平等性,劳动者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报酬。否则就不成其为劳动关系,如果发生纠纷,是民法调整的范围。第四、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该点体现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长久合作关系,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必须达到一定的期限,否则就是一般的雇佣关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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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兼职算不算劳动关系存在呢
但是对于狭义的兼职,即劳动者是在有本职工作从事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为其他单位工作的,即使具备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由于不具备全日制工作的特征,仍然不应认定为通常情况下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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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兼职建立劳动关系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大学生兼职建立劳动关系吗?问题解答如下, 现在的大学生或者是上班族,如果在不影响自身工作和生活的前提下,都会选择找一份的工作来增加自身的收入,而我们知道,如果是正式的工作都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和用人单位建立正常的劳动关系,这样才能够确保自身的权益受到保护,但是如果是建立劳动关系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工作算是有劳动关系吗对于广义的,如果劳动者是全职为新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义务,并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则应视作建立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上述说法,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中也可以得到印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放长假人员,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只要具备了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就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对于狭义的,即劳动者是在有本职工作从事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为其他单位工作的,即使具备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由于不具备全日制工作的特征,仍然不应认定为通常情况下的劳动关系。对于这类,如符合《劳动合同法》第68条关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的规定,应当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如果不具备非全日制用工特征,则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基于此,欲从事的劳动者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看所在单位是否允许员工从事工作;
二、工作不能对本职工作的完成造成严重影响;
三、不要因而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四是应与所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五是在寻找工作时,应注意人身、财产安全,避免上当受骗。建立劳动关系吗会根据用人单位及个人以及工作时长等因素来鉴别是否是属于劳动关系或者是属于劳务关系,但是无论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都是会受到我们的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如果在进行的过程中,自身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可根据实际的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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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是否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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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准劳动关系是相对于传统劳动法所构建的典型劳动关系(标准劳动关系)而言的,类似的称谓有非正规劳动关系、弹性劳动关系或灵活就业中的劳动关系等。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目前学界还没有较为一致的明确的界定。其主要特点有的表现为“有劳动没关系和没关系有劳动”,如劳务派遣人员、外借人员等,有的则是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
非标准劳动关系的非标准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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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属性减弱,认定劳动关系的难度加大。典型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包括人格上的从属性、组织上的从属性。但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信息时代、企业竞争和人事成本的变化,企业用人方式逐步打破这一特征,劳动关系从属性呈现出弱化趋势。

三,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实施出现障碍。

四,劳动者权利实现障碍较多,团结权难以实现。
就我国而言,一方面,经济体制转轨带来了劳动关系的巨大变化,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基本方式是将非标准劳动关系作为一种过渡方式,让与计划经济相联系的标准劳动关系转变为一种非标准劳动关系,对国有企业而言,通过大下岗让劳动关系虚化农村劳动力转移,通过农民进城异地务工,改变城乡对立格局,在此基础上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关系。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深入世界经济体制,我国也在进行产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双重压力使劳动关系的非标准化过程在我国是以史无前例的规模展开的。这种经济体制、经济结构的需求会转化为用人单位、劳动者、政府这三个市场主体的自觉行动。
兼职工算是劳动雇佣关系吗
[律师回复] 对于兼职工算是劳动雇佣关系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广义的,如果劳动者是全职为新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义务,并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则应视作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上述说法,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中也可以得到印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放长假人员,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只要具备了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就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但是对于狭义的,即劳动者是在有本职工作从事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为其他单位工作的,即使具备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由于不具备全日制工作的特征,仍然不应认定为通常情况下的劳动关系。对于这类,如符合《劳动合同法》第68条关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的规定,应当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如果不具备非全日制用工特征,则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本案中,郑女士虽然在当中接受某购物中心的管理,提供的劳动也是购物中心工作的组成部门,但是由于其只是利用业余时间到商场从事导购工作,不具备全日制工作与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因此,此种仍然属于劳务关系。对于劳务关系引发的争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按照民事争议来处理。
劳动关系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建立劳动关系时我们就需要和相关企业签订劳动协议合同,出现问题的话也能第一时间证实双方存在的劳动关系,不过关于算不算劳动关系这样的问题,其实具体是需要看的内容来定夺的,因为并不是所有的都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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