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工程索赔程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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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程索赔的基本程序包含提出索赔要求、报送索赔资料和索赔报告、协商解决索赔问题、调解、诉讼。当出现索赔事项时,索赔方应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天内以书面信件正式发出索赔通知书,声明索赔权利。如果逾期再报,其索赔要求可能遭到拒绝。
简述工程索赔程序是什么?

在工程项目中,我们常常希望工程项目可以按照预期的来,最好一点儿也不要有偏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会有很多很多问题,有时候是人为的原因,因为工人的疏忽,而导致工程的质量问题,有时候是天气的原因,比如天气是阴雨天,这样会影响一部分化工材料的贴合,从而导致工程项目的质量问题,有时候是因为到了交房的日期之时没有按时完工等等。这时候就需要用到工程索赔。接下来,律图将与大家一起分享简述工程索赔程序是什么?

一、什么是工程索赔

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

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度、物价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变更、差异、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

二、工程索赔原则:

2.1 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中有关规定提出索赔意向书,意向书中应包含索赔桩号(结构物名称)、索赔事由及依据、事件发生起算日期和估算损失,无须附有详细的计算资料和证明。这样,使监理工程师通过意向书就可以把整个事件的起因、地点及索赔方向有大致了解。

2.2 索赔意向书递交监理工程师后应经主管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必要时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及现场监理工程师、主管监理工程师要一起到现场核对。

2.3 索赔意向书送交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要及时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要确凿,理由要充分;所有工程费用和工期索赔应附有现场工程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记录和计算资料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索赔的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

3.1 当索赔事件发生后,及时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济德路、绕城路规定的时限为2l天)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书,意向书应根据合同要求抄送、抄报相关单位。

3.1.1 索赔项目种类及起止日期计算方法:

a、延期发出图纸引起的索赔:当接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之内,施工单位有权得到免费由业主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全部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并且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如果在28天之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送达的图纸及其相关资料,作为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如果在28天之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送达的图纸及其相关资料,作为施工单位应依照合同提出索赔申请,接中标通知书后的第29天为索赔起算日,收到图纸及相关资料的日期为索赔结束日。由于为施工前准备阶段,该类项目一般只进行工期索赔,相应施工机械进场,达到施工程度因未有详细图纸不能进行施工时应进行机械停滞费[机械台班停滞费=(机械折旧费 经常维修费)×50%]用索赔。

b、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索赔:分为工程损失索赔及工期索赔;业主一般对在建项目进行投保,故由恶劣天气影响造成的工程损失可向保险机构申请损失费用,在建项目未投保时,应根据合同条款及时进行索赔;该类索赔计算方法:在恶劣气候条件开始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恶劣气候条件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例七合同97年5月l 3日-18日济南市骤降大到暴雨,使便道、A匝道桥承台基坑、部分涵洞及砂垫层受灾,我部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损失费用。

c、工程变更导致的索赔:分为工程施工项目已进行施工又进行变更、工程施工项目增加或局部尺寸、数量变化等;计算方法:施工单位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工程变更指令或业主下达的变更图纸日期为起算日,变更工程完成日为索赔结束日。

d、以承包商之能力不可预见引起的索赔:由于在工程投标时图纸不全,有些项目承包商无法作正确计算,如地质情况,软基处理等,该类项目一般索赔工程数量增加或需重新投入新工艺、新设备等。计算方法:在承包商未预见的情况开始出现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e、由外部环境而引起的索赔:属业主原因,由于外部环境影响(如征地拆迁、施工条件、用地的出入权和使用权等)而引起的索赔。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经业主协调或外部环境影响自行消失日为索赔事件结束日。该类项目一般进行工期及工程机械停滞费用索赔.

f、监理工程师指令导致的索赔:以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指令时为起算日,按其指令完成某项工作的日期为索赔事件结束日。

g、其他原因导致的施工单位的索赔,视具体情况确定起算和结束日期。

3.2同期记录:

a、索赔意向书提交后,就应从索赔事件起算日起至索赔事件结束日止,要认真做好同期记录,每天均应有记录,又有现场监理工程人员的签字;索赔事件造成现场损失时,还应做好现场照片、录象资料的完整性,且粘贴打印说明后请监理工程师签字。否则在理赔时难以成为有利证据。

b、同期记录的内容有:事件发生时及过程中现场实际状况、导致现场人员、设备的闲置清单;对工期的延误;对工程的损害程度;导致费用增加的项目及所用的人员、机械、材料数量、有效票据等。

3.3 详细情况报告: 在索赔事件的进行过程中(每隔一星期,或更长时间,或视具体情况由监理工程师而定),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事件的阶段性详细情况报告,说明索赔事件目前的损失款额影响程度及费用索赔的依据。同时将详细情况报告抄送、抄报相关单位。

3.4 最终索赔报告:

3.4.1当索赔事件所造成的影响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索赔详细报告,并同时抄送、抄报相关单位。

3.4.2最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施工单位的正规性文件。

b、索赔申请表:填写索赔项目、依据、证明文件、索赔金额和日期。 在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中,索赔项目一般包括工程变更引起费用、工期增加,由于地方关系影响造成局部或部分地段停工等引起的机械、人员停滞,相应工期及费用增加等。 索赔依据一般包括在建工程技术规范、施工图纸、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业主对施工单位施工进度计划的批复、业主下达的变更图纸、变更令及大型工程项目技术方案的修改等。 索赔证明文件包括业主下达的各项往来文件及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收集到的各项有利证据,施工单位往往在施工过程中只对存在的问题向上级主管单位进行口头汇报或只填写索赔意向书而不注重证据的收集,故业主使很多本来对施工单位有利的索赔项目不进行最终批复。 索赔金额及工期的计算一般参照承包单位与业主签订合同中包含的工程量清单、交通部公路工程概预算定额、定额编制办法、机械台班单价,地方下达的定额补充编制办法及业主、总监下达的有关文件。

c、批复的索赔意向书。

d、编制说明:索赔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束的详细描述。

e、附件:与本项费用或工期索赔有关的各种往来文件,包括施工单位发出的与工期和费用索赔有关的证明材料及详细计算资料。

四、索赔的管理

4.1由于索赔引起费用或工期增加,故往往为上级主管单位复查对象,为真实、准确反映索赔情况,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索赔台帐或档案。

4.2索赔台帐应反映索赔发生的原因、索赔发生的时间,索赔意向提交时间,索赔结束时间,索赔申请工期和金额,监理工程师审核结果,业主审批结果等内容。

4.3 对合同工期内发生的每笔索赔均应及时登记。工程完工时应形成一册完整的台帐,作为工程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五、索赔存在的误区

可以说索赔是对施工单位有百利而无一害的,故很多施工单位在索赔工作上大做文章,然在索赔过程中往往存在不少误区,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以下几点:

5.1当索赔事件发生时,有些施工单位考虑与业主、监理单位的下一步合作,而不敢提出。

5.2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对索赔工作意识不到位,对可提可不提的索赔往往不提出。

5.3主管人员对技术规范文件及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往来文件理解不深刻,对实际存在的索赔项目无充分理由。

5.4只注重索赔意向的提出,不重视索赔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和及时作最终索赔报告。

六、结语

随着工程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及业主、监理、施工单位管理章程进一步健全,索赔工作也逐步步入正常轨道,只要我们充分理解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及业主、监理、施工单位签订约合同协议和各项往来性文件,在索赔工作中做到有理、有据,将会有更多的索赔项目被受理或批复。

工程索赔是工程中经常会出现的情况,所以,大家如果遇到了这样的问题,请大家不要慌张,多了解工程索赔程序,按照工程索赔程序来索赔,维护自己的利益就好。工程中,有很多不能控制的因素,造就一些不能依照原定合同来做,所以,工程索赔就出现了。我们应该正确看待工程索赔程序。这样也可以在我们需要之时,帮助到我们。以上就是简述工程索赔程序是什么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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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目标市场的确定及研究进行市场机会分析,通常是将市场或消费者分割成若干同质的小市场或细分市场,此种程序叫“市场细”。一定要对各个细分市场加以适当的分析,比如,这个细分市场的利润如何销量有多少竞争优势怎样等等。根据评估的结果,选出公司最有机会成功的细分市场,作为公司的“目标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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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
(二)仲裁程序劳动争议仲裁仲裁也称公断,仲裁作为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之一,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对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案件进行居中公断的执法行为。仲裁一般要经历这样几个阶段:
(1)案件受理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两项工作:一是当事人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请求仲裁的书面申请;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一段时间内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2)调查取证阶段。调查取证的目的是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查明争议实施,为下一步的调解或裁决做好准备工作。调查取证工作包括撰写调查提纲,根据调查提纲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取证,核实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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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应该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犯罪嫌疑人(加害人)须认罪。即需要作有罪答辩。这是刑事和解程序的首要条件,也是双方疏通情感的渠道,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则无法进行和解。
2.和解出于双方自愿。一般而言,被害人自愿必不可少,但绝大多数情况下也要求加害人的自愿。
3.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条件。有人认为,刑事和解应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进行。也有人认为,刑事和解只能适用轻罪案件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案件。综合实践情况,刑事和解的范围可以进一步扩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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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
一、开庭开庭是法庭审理的开始,其任务是为完成实体审理做好程序上的准备。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核心阶段。三、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依据法庭调查中已经调查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证据有何种证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责轻重、应否处刑和如何处罚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在法庭上当面进行论证和反驳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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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1.简述小额诉讼程序特别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2012年修改的民诉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规定,为一审终审小额速裁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该条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该法实施两年多来,各地的小额诉讼程序实施情况不一,在具体操作、适用范围上也不尽一致。2015年颁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对此予以专章规范,现将该解释规定的亮点解读如下:  
1.进一步界定小额诉讼程序的强制适用性  对于小额诉讼程序应否强制适用,实践中存在争议,部分地区赋予当事人程序合意选择权。实际上新民诉法的规定属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定适用立法例,即只要是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并诉争标的额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这就排除了对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或者当事人的其他程序选择适用权。民诉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七十一条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强制适用进一步明确界定,对于符合该程序条件的案件,无论是法官还是当事人都不具有其他审理程序的选择权。应当注意的是,结合新民诉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本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是否可以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笔者认为,因小额诉讼程序属简易程序中的一种,系简易程序的再简化,对诉讼标的额低于当年小额诉讼案件金额标准的可以选择适用,但超出标准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即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双方矛盾争议是否大、法律关系是否复杂等因素综合考量。  
2.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案件类型明晰化  新民诉法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三大条件:一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二是标的额为各省、向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三是基层人民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上述第二、
第三个条件尚好掌握,对于第一个条件如何界定,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采取“列举”加“排除”式对此进一步明确,对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和不得适用的案件类型进行了具体规定。应注意的是,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并不仅限于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金钱给付案件,对于非金钱给付类案件,只要满足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三个条件,同样可以适用。而第二百五十七条对简易程序排除适用的案件,当然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具体包括: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涉及国家利益、杜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人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这是因为小额诉讼程序系简易程序,上述案件被简易程序排除在外,同样小额诉讼程序亦不能适用。  
3.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可操作性增强  关于举证期限,新民诉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次从立法层面进行了规定,但对于具体的时限并未明确。民诉法司法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易程序举证期限可少于三十日规定的基础上,界定简易程序举证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较之简易程序案件更加简易,司法解释对其进一步压缩,即一般不超过七日。当然亦可根据特殊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多于七日。只要不超过十五日,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关于程序转化问题,新民诉法第一次从立法层面确认了简易程序可转化为普通程序,而小额诉讼程序是否可转换,按照举重以明轻原则,小额诉讼程序可按简易程序的规定处理。在具体的操作上,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于程序转化原因进行了列举。而程序转化因其并非案件的重新审理而是案件审理的继续,司法解释规定对先前进行的审理环节确定的事实,不必再进行举证质证。  
4.小额诉讼程序异议制度设置科学合理  一是规定管辖异议无上诉权。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定位是“快立快审快结”,其以提高效率为目标。新民诉法在“一审普通程序”一章中对管辖异议裁定上诉制进行了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方便快捷的价值定位与该上诉制存在一定冲突。为实现该制度的立法目的,推动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管辖异议规定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对此应注意的是,在驳回异议裁定作出后而生效判决作出前,发现原审确无地域管辖权的,依据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原审可不启动再审程序而直接作出撤销原错误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的裁定。  二是审理程序异议的时间限定性。新民诉法在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程序的转换进行了规定,小额诉讼程序作为简易程序的一种当然适用该条规定。在民事诉讼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并存的模式下,对于当事人通过异议方式启动程序转换,立法保持开放性态度。民诉法司法解释充分肯定了当事人的审理程序异议权,对于提出异议的时间界定为开庭审理前。这是便于审理程序的尽早固定和不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如果当事人开庭后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意味着原来已经进行的审理环节因审判组织的变更而要重新进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作者单位: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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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不同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简述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不同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案件的来源不同
一审是一审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自诉。二审是一审案件当事人的上诉或一审同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2)审理的对象不同
一审针对书、自诉状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进行审理。二审针对一审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审理。
(3)有权进行审理的不同
一审是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任何一级都可以审理一审案件。二审必须是一审的上一级。
(4)审理程序不同
一审必须开庭审理,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二审可以采用开庭或调查讯问式审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5)审判组织不同
一审可以采用合议庭或独任庭的形式,采用合议庭时,还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二审只能采用合议庭的形式,且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
(6)处理结果不同及其效力不同
一审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一审判决不一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审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发回重审的裁定或直接改判。除发回重审、以及改判或维持死刑判决外,二审裁判马上生效。
(7)一审是每个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二审不是。
(1)适用的审级不一样.
第二审程序是由
第一审的上一级审理对第一审不服而上诉的案件的程序.同一个案件的第二审和第一审是上下级的关系.同刑事的
第三点
(2)程序发动的原因不一样.一审的发动是因为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对争议案件的审判权,第二审程序的发动是当事人行使上诉权与行使法律规定的上级发扬对夏季的监督权.
(3)程序设立的目的不一样.一审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二审除了一审的目的之外还包括了实现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目的。
简述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不同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案件的来源不同
一审是一审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自诉。二审是一审案件当事人的上诉或一审同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2)审理的对象不同
一审针对书、自诉状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进行审理。二审针对一审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审理。
(3)有权进行审理的不同
一审是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任何一级都可以审理一审案件。二审必须是一审的上一级。
(4)审理程序不同
一审必须开庭审理,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二审可以采用开庭或调查讯问式审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5)审判组织不同
一审可以采用合议庭或独任庭的形式,采用合议庭时,还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二审只能采用合议庭的形式,且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
(6)处理结果不同及其效力不同
一审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一审判决不一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审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发回重审的裁定或直接改判。除发回重审、以及改判或维持死刑判决外,二审裁判马上生效。
(7)一审是每个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二审不是。
(1)适用的审级不一样.
第二审程序是由
第一审的上一级审理对第一审不服而上诉的案件的程序.同一个案件的第二审和第一审是上下级的关系.同刑事的
第三点
(2)程序发动的原因不一样.一审的发动是因为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对争议案件的审判权,第二审程序的发动是当事人行使上诉权与行使法律规定的上级发扬对夏季的监督权.
(3)程序设立的目的不一样.一审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二审除了一审的目的之外还包括了实现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目的。
论述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及特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论述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及特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即哪些审理的哪些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按照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只有基层人民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一审案件。除此之外,中级人民以上的审理
第一审民事案件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而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问题,最高人民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作了如下解释:“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调查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另外,该意见还列举了三种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已经按照普序审理的案件以及发回重审和再审案件。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特点:
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审理的案件。
2、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3、简易案件只能对初审案件。
4、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5、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6、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7、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序。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
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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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
1、选择公司的形式。 2、发起人发起并签定设立协议。 发起人协议,也称为设立协议、投资协议或股东协议书,目的是明确发起人在公司设立中的权利义务。3、草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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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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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破产清算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①破产财产的移交、清理和估价。②对破产公司未履行的合同,清算人决定解除的,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争议,由法院裁定解决,裁定书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应列入破产债权。③破产财产的处理。④破产财产的分配与领取。⑤清偿顺序。⑥终结破产程序。⑦破产财产终结后的财产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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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在这几年的打拼之中已经有了自己的一些积蓄,我儿时的梦想就是自己开公司,为了以后懂的管理公司,所以我想问问简述公司减资的程序具体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变更注册资本(减资或增资)流程:
(1)公司注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上海公司注册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修改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公司章程修正案;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5)验资报告;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注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刊刊登的减资公告(三次)和载明清算结果及债权债务处理方案的股东会决议;
(8)上海注册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9)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及IC卡;
(10)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11)开户许可证原件;
(12)相关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注册上海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出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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