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鉴定的前提具体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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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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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者如果发现自己受到职业病的侵袭,最好的方式就是自己进行职业病鉴定,从而为自己的权益维护奠定基础,但是职业病鉴定需要一些条件,这条件就是自己所处的就业环境确实会造成一定的职业病,以及所属企业出具的有关材料及体检报告。
职业病鉴定的前提具体有哪些

劳动者如果发现自己受到职业病的侵袭,最好的方式就是自己进行职业病鉴定,从而为自己的权益维护奠定基础,但是职业病鉴定需要一些条件,这条件就是自己所处的就业环境确实会造成一定的职业病,以及所属企业出具的有关材料及体检报告。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职业病鉴定的前提具体有哪些,是自己权益维护的基础。

一、申请职业病鉴定的条件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职业病的诊断,一般由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具有一定专门条件的单位进行。最常见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中毒、职业性皮肤病等。

二、申请职业病鉴定时出示的资料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三、职业病检查方法

一、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二、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三、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五、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六、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职业病的发生频率较高,一方面是预所属企业的不负责,另一方面就是自己预防不做,如果自己不幸患病,自己一定要做好维权的准备,在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一定要做好鉴定工作,因为这是国家有关部门的法定程序,因为这是赔偿的重要参考条件,如果缺失,就会导致自己无法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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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具体有哪些,职业病鉴定去哪里?
1、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3、职业中毒。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6、职业性皮肤病职业病鉴定依法应该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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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鉴定具体由哪个机构负责
[律师回复] 鉴定工作由职业病鉴定委员会来进行。作为职业病的鉴定机构,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
(三)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
(四)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五)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
(六)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决定受理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专家组应当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和提交技术评审报告,并对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负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的申请单位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续。经原批准机关审核合格的,延续批准证书。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
设区的市没有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指定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并使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二)报告职业病
(三)报告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
(四)承担《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负责。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等有关医疗卫生人员技术培训和政策、法律培训,并采取措施改善职业病诊断工作条件,提高职业病诊断服务质量和水平。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关心、爱护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隐私。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
(一)具有医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五)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依法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不得从事超出其资质范围的职业病诊断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地址、诊断项目等相关信息。
我们家因为要处理职业病的事情需要了解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的人数,请问下各位,有知道的吗?
[律师回复]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职业病鉴定程序如下:
  
1、申请
  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审核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进行补充.必要时由第三方对患者进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当事人应当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予以配合.
  
3、组织鉴定
  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通过审阅鉴定资料,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予以注明.
  
4、鉴定书
  鉴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和有关检查资料等一般情况;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的主要争议以及鉴定结论和鉴定时间.鉴定书必须由所有参加鉴定的成员共同签署,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
  
5、异议处理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6、注意事项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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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鉴定程序具体是怎样的
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鉴定办事机构收到《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后出具《职业病鉴定资料提交通知书》→当事人如实提交职业病鉴定所需的资料或者书面陈述→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职业病鉴定受理通知书》→抽取鉴定专家→开鉴定会→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当事人领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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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们老师最近让我们整理一下职业病工伤鉴定标准的具体内容,请各位律师帮忙整理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国家规定的纳入职业病范围的职业病分10类115种。具体包括如下:
(一)尘肺。具体包括: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炭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1
1.电焊工尘肺;1
2.铸工尘肺;1
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具体包括: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1
1.根据《职业性放射怀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三)职业中毒。具体包括: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
1.铀中毒;1
2.砷化氢中毒;1
3.氯气中毒;1
4.二氧化碳中毒;1
5.光气中毒;1
6.氨中毒;1
7.偏二甲基肼中毒;1
8.氮氧化合物中毒;1
9.一氧化碳中毒;20.二硫化碳中毒;2
1.硫化氢中毒;2
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
3.工业性氟病;2
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
5.四乙基铅中毒;2
6.有机锡中毒;2
7.羰基镍中毒;2
8.苯中毒;2
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
1.正已烷中毒;3
2.汽油中毒;3
3.一甲胺中毒;3
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
5.二氯乙烷中毒;3
6.四氯化碳中毒;3
7.氯乙烯中毒;3
8.三氯乙烯中毒;3
9.氯丙烯中毒;40.氯丁二烯中毒;4
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含三硝基甲苯)中毒;4
2.三硝基甲苯中毒;4
3.甲醇中毒;4
4.酚中毒;4
5.五氯酚(钠)中毒;4
6.甲醛中毒;4
7.硫酸二甲酯中毒;4
8.丙烯酰胺中毒;4
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有机磷农药中毒;5
1.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5
2.杀虫脒中毒;5
3.溴甲烷中毒;5
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5
5.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5
6.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怀急性中毒。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具体包括: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
(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具体包括: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氏杆菌病。
(六)职业性皮肤病。具体包括:
1.接触性皮炎;
2.光敏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怀皮肤灼伤;
8.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七)职业性眼病。具体包括: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具体包括: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九)职业性肿瘤。具体包括: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瘤;
7.焦炉工人肺癌;
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十)其他职业病。具体包括:
1.金属烟热;
2.职业性哮喘;
3.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4.棉尘病;
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通过上文的表述,我们可以知道职工需要进行职业病鉴定的,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条件并拥有一定数量的从事职业病诊断资格医师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
以上就是职业病工伤鉴定标准的具体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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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劳动鉴定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具体是什么?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因为工伤住院了,需要申请鉴定。
[律师回复]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交通事故(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 16180-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10月1日实施(已经被GB/T16180-2006代替)
   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5、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
  
6、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7、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8、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9、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本标准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 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10、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法》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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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2.2004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案件,如尚未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已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仍适用原规定;
  
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关受害人是否鉴定残疾程度由审判组织决定;是否构成严重残疾的鉴定,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4. 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则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
  1
2、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1
3、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一切自然人。
以上就是对劳动鉴定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具体是什么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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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鉴定工伤鉴定标准具体是怎样的?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三级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四级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六级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生活能自理者。八级轻度功能障碍,生活能自理者。九级器官部分缺损,生活能自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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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笔迹鉴定资料具体是什么
1、需要有检材,文书司法鉴定中的检材,是指对文件中的某项内容(如:笔迹、印章、打印文件)有异议需要鉴定的材料,称为检材。2、需要样本,是指与检材相对应的供检验比对的材料。如:书写人同年或相近年份、年代的真实笔迹样本若干份,对数量没有具体要求,一般3-5份左右,只要特征反映充分就可以作为样本比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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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笔迹鉴定资料具体是什么
1、需要有检材,文书司法鉴定中的检材,是指对文件中的某项内容(如:笔迹、印章、打印文件)有异议需要鉴定的材料,称为检材。2、需要样本,是指与检材相对应的供检验比对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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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病理鉴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医病理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确定死亡原因,主要在于确定自然死亡(病死或老死)还是非自然死亡(暴力死亡),在同时存在损伤与疾病时,要分析损伤、疾病与死亡的关系,对于存在几种致命性损伤,应确定主要死因,以便澄清谁应负主要致死责任。二是判定致死方式,即判定是他杀、自杀还是意外死亡,判定致死方式要比确定死亡原因复杂,常须结合现场勘验和案情调查进行全面分析,然后作出判断。三是推断死亡时间,是指人死后到尸体检验的时间,推定死亡时间有助于侦查范围的确定,主要根据尸体现象所见和对生物化学变化的检测,结合当时当地的气象条件进行综合判断。四是认定致死伤物体,主要是根据损伤的形态、大小、程度及其他性质,如损伤内的附着物来推定的,或对咬痕、扼痕、捆绑痕、注射针孔以及各种工具打击痕迹等的性质、形成方式和方法来判断。五是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即推断死者损伤是生前造成的还是死后形成的,以及生前损伤后经过的时间。在鉴定中,还可通过骨骼、牙、毛发的检验推定死者的性别、身高、年龄、血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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