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先生看中了房山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价值50余万元,当日便与北京市某开发商签订了房屋认购书,并交纳了定金15万元。两日后,任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正式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2015年5月30日交付房屋。
徐先生看中一套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定金合同,支付了两万元的定金。约定这周签订购房合同。之后我恰巧看到电视节目中有人投诉该楼盘内的一处房有质量问题,于是我去实地咨询了一下其他业主,质量好坏没问出来,却得知了该楼盘的产权只有60年,这与我之前的设想出入很大。当时的销售人员也没有和我提及过。
司法实践中,类似本案的房屋买卖属于预约还是本约确实存在很大争议。本案认定为预约,那么协议是有效的,但被告可以反悔而自愿选择承担违约责任,而不继续履行协议;认定为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的诉请就会得到法庭支持。
产权证书是享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据之一,在法律上推定为权利,但其不具有绝对的证明效力。本案涉诉房屋不动产登记薄的物权状况与真实的权利状况不一致。故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未被法院支持。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原告是海防路5555弄6666号房产的同住人,该房屋是原告的唯一住所,且很快面临拆迁,一旦拆迁原告将居无定所,原告依法应当获得拆迁补偿安置房屋。
诉讼过程中,法院采纳了原告代理人的意见,认为原告根据国家政策将户口迁入系争房产,在动迁过程中被列入居住困难家庭核定人数,作为动迁安置房的认定人数之一,且其未在本市享受过福利分房,故原告有权利享受动迁安置。
本案中,原告是直接将款项转给被告,从而发生了被告挪用的情况。我们建议银行还贷直接打入银行账户,不要经过卖方转手,可以避免一定的法律风险。
购房当时小沈还是在校大学生,没有经济来源。庭审过程中,其无法说清购房款的来源,小沈无法提供有老杜签名的购房收条,以证明其曾经向老杜付过房款。庭审过程中,小沈的代理人也认可房产买卖档案中过户材料中所有签名并非老杜所签。小沈所持房产证为2009年6月案件受理后遗失补办的,原始产证在小杜处,双方不存在租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