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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2021-04-15 20:32:32 672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

00:00

1′16″

音频内容:

刑事诉讼法刑法的关系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刑法属于实体法。

法规定了犯罪刑罚的问题,是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以及相互的法律关系,是刑事程序法。

刑法,是指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即什么行为是犯罪,犯罪了要负什么责任,怎么量刑处罚的法律,是刑事犯罪的实质法。

刑事诉讼法,是指涉及到刑事案件,怎么打官司的法律,是程序法。现在一件案子,如果是公安局立案,检察院起诉的,那就是刑事案件,这个案件的审判用刑法,要判多少年。这个案子什么时候开庭,什么时候一审这些程序问题用刑事诉讼法。同样,如果它是一个老百姓告另一个的,那就是民事案件,法官判谁对谁错就按照民法,而这个案件什么时候申,审判时要去多少人这样的,就是民事诉讼法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第二十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被胁迫参与犯罪的;   (二)犯罪预备、中止的;   (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   (五)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   (六)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   (七)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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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就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一般就是针对于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需要用到的《刑法》,而对于《刑法》一般就是执法人员规定案件是什么罪行,当事人就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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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  
1.产生的根据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旨在解决行政纠纷,不解决民事纠纷。两者均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依法行使职权为宗旨。  
2.目的和作用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两者都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  
3.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可以同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4.产生的条件相同。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虽有诸多共同点,但毕竟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不同方式,相互间存在明显区别,这主要体现在: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后者是人民,即司法机关,这决定了它们行为性质上的区别: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复议法调整,后者则受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支配。  
2.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必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3.审查标准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其审查标准是不同的。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审查。此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的申请范围作了扩大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全面的保护。  
4.审理方式和审理制度不同。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也就是说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仅就行政案件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不传唤申请人、被申请人、证人或其他复议参加人到庭,这样可以节省时间精力和费用;而行政诉讼一般不实行书面审理制度,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庭,相互答辩。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也就是说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一般不得再请求复议;而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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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处理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正确处理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关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目前在学界和实务界居于主流地位的观点认为,刑事诉讼中的公正和效率,两者的关系应是相辅相成、对立统一的关系,公正和效率作为刑事诉讼的两个基本价值追求,是并重的,应当兼顾,或应当平衡。这类哲理分析是有益的,可以使人们对公正与效率关系的认识避免僵化,而且,从哲理的角度来看,这样的主流观点居于颠扑不破的正确地位,并因其极具思辨性而无可挑战。然而,一方面,这种哲理分析缺乏对两者关系的权重判断,因而易于使人疑惑。例如,刑事诉讼中的公正和效率的权重如果是相同的,那么,如何认识公正在刑事诉讼中的基础地位显然,在肯定“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的时候,所肯定的只是“正义”才存在来临早晚而使其具有不同含义的问题,而对“非正义”而言,来得早或晚,与其性质并无影响。就此而言,公正应是效率的基础,两者不应当、也不可能“并重”。另一方面,在面临刑事诉讼中的公正和效率的关系如何统一的现实问题时,如何依据这种哲理上无比正确的认识予以解决,却会有疑问。例如,如何应对扩大了适用范围的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规定对面临死刑的被刑事追诉之人,是否应当不惜使程序更加复杂,并提供更加充分而有效的权利保障为避免死刑案件发生不可挽回的错误、预防不可饶恕的错误,是否应当设置更加严密的程序诸如此类的问题,以及司法实践中如何协调公正与效率的具体关系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不能仅停留在对公正和效率关系的哲理分析,应当将问题置于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的现实背景中予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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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与法院有什么关系?
在生活中,我们会面临这样一个疑问:刑事诉讼法与法院刑事诉讼法与法院有什么关系?人们普遍知道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法院都是很重要的,都是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武器,但是对它们有什么样的关系等这样的问题也是一知半解的。下面为大家说明一下刑事诉讼法与法院的概念,以及它们的关系,解决了这个疑问,不仅会省下人们许多不必要的麻烦,更会省下人们不少的时间和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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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正确处理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正确处理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关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目前在学界和实务界居于主流地位的观点认为,刑事诉讼中的公正和效率,两者的关系应是相辅相成、对立统一的关系,公正和效率作为刑事诉讼的两个基本价值追求,是并重的,应当兼顾,或应当平衡。这类哲理分析是有益的,可以使人们对公正与效率关系的认识避免僵化,而且,从哲理的角度来看,这样的主流观点居于颠扑不破的正确地位,并因其极具思辨性而无可挑战。然而,一方面,这种哲理分析缺乏对两者关系的权重判断,因而易于使人疑惑。例如,刑事诉讼中的公正和效率的权重如果是相同的,那么,如何认识公正在刑事诉讼中的基础地位显然,在肯定“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的时候,所肯定的只是“正义”才存在来临早晚而使其具有不同含义的问题,而对“非正义”而言,来得早或晚,与其性质并无影响。就此而言,公正应是效率的基础,两者不应当、也不可能“并重”。另一方面,在面临刑事诉讼中的公正和效率的关系如何统一的现实问题时,如何依据这种哲理上无比正确的认识予以解决,却会有疑问。例如,如何应对扩大了适用范围的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规定对面临死刑的被刑事追诉之人,是否应当不惜使程序更加复杂,并提供更加充分而有效的权利保障为避免死刑案件发生不可挽回的错误、预防不可饶恕的错误,是否应当设置更加严密的程序诸如此类的问题,以及司法实践中如何协调公正与效率的具体关系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不能仅停留在对公正和效率关系的哲理分析,应当将问题置于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的现实背景中予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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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简易程序应当如何合理权衡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关系
[律师回复] 简易程序的适用是公正与效率博弈的结果,是对二种价值的协调与权衡。简易程序本身可能更偏重诉讼效率的追求,但不能以牺牲公正为代价。新刑事诉讼法在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同时,也注意加强了对简易程序适用的规制:其
一,限制简易程序适用的情形。新刑事诉讼法在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之外,对在该范围内但具有特殊情形的案件,进行限制适用,以保障最低限度的审判公正: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
二,设置简易程序的运作机制。新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这一规定,审判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必须对新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即被告人认罪的真实性,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自愿性以及案件事实与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与确认。审判人员确认被告人认罪真实性,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审查被告人审前供述是否有翻供或反复的情况,以及辩护人是否对指控提出质疑或意见等等。对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自愿性的确认,主要通过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以确认其是在明知而自愿的情况下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此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要求审判人员对提交法庭的用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指控的犯罪的证据是否充分,诉讼双方对案件事实是否存在争议等进行审查判断。其
三,确认相应救济或纠错程序。对于不具备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作出变更处理。新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
第一节或者
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即将案件由简易程序恢复为普通程序,进行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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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在案件的分类中,有两大类,一类是民事案件另一类是刑事案件,但是很多人分不清楚如何去判别一个案件属于娜一类别。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这两者都属于程序法,但是在主体、客体和程序上又有所区别,调整的关系也有所不同,今天跟小编一起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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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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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与诉讼的关系
法律意义上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两种形式都是属于权利救济手段,它们在名字上是不同的,当然它们在法律上的含义也存在很大的差别,但是,复议与诉讼之间还是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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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所谓三代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从自己上溯至同一血缘的亲属,再向下数三代。例如,计算男方本人同表妹属于第几代旁系血亲,可先由个人经过母亲上溯至与表妹同一个血缘的外祖父母。外祖父母为
第一代,向下数至表妹的母亲,即本人的姨母,为
第二代,再向下数至表妹,为
第三代。男方本人与表妹即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依法禁止结婚。按此计算,凡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以及姑侄舅甥女等均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均禁止结婚。按照我国过去的传统习俗,上述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除表兄弟姐妹外,一律不许结婚,所以当前特别要着重改变表兄弟姐妹可以结婚的传统习俗。
(1)自然血亲。指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真实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祖孙、伯叔与侄子女等,不分父系、母系,无论婚生或非婚生,也无论全血缘(同父同母)或半血缘(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都属于自然血亲范围。
(2)拟制血亲。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此种血亲由于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亲属基本上有两类∶血亲(有共同祖先)和姻亲(配偶的亲属)。在某些社会中,另外有一对对的人也相互视为亲属,例如弟兄俩的妻子,因收养而构成的亲属,以及像教父母那样具有有如亲属的特殊关系的人们(虚拟亲属)。血亲是一种普遍类型;它包括那些具有共同祖先的人而排除缺少共同祖先的人们。
在现代意义中,血亲是一个遗传学概念。从生物学的观点看,这一术语本身正如“混血”和“纯血”等名词一样,并不恰当,因为祖先的遗传性状是通过细胞核染色体中所含的基因传递给后代的。染色体是由核酸(DNA〔去氧核糖核酸〕)和蛋白质结合而成。DNA是染色体载有基因的组分,并以特殊方式编码而产生和控制蛋白质合成;每一父或母都有部分编码信息传递给后裔。除DNA载有的遗传决定因子外,父母对后裔还有其他一些生物学影响,如在母亲子宫内的环境;实际上,甚至通过学习还有文化的继承,它必然会影响营养和其他一些习惯,从而作用于生长和发展。在遗传学中,血亲影响物种基因型--遗传特征组合的概率。由于血亲的结果,导致从父母双方的共同祖先继承他们组合和控制一切有机体的基本物质核酸和蛋白质的可传递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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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赔偿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赔偿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一)适用法律不同
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其发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纠纷,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
(二)主体资格不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单位之间,类型较多,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三)主体地位不同
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四)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
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可以不承担提供劳务一方的社会保险。比如,法律就没有规定要求居民必须为其雇佣的保姆缴纳社会保险。但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首先是对外责任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怎样认定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审判实践中,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极易混淆。因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受劳动法的调整,诉讼时要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即先通过仲裁后才能向人民提讼。而雇佣关系受民法调整,一般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产生纠纷可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只有正确区分二者关系,才能准确适用法律,以保证案件依法、公正审理。
要正确区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可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劳动关系是受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根据劳动法第2条规定,受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这些用人单位依法均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而雇佣关系中的雇主是指上述五种组织之外的不具有用工权的主体。因此,区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应以用人单位是否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履行登记、备案手续为区分标准。
只要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
照或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我不知道合同。既使用人单位未予办理或履行,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发生的工伤争议,也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即应认定为劳动关系,除此之外的才认定为雇佣关系。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有行政隶属关系,且隶属性较为具体。而雇佣关系中,雇员虽然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雇主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两者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从属关系,雇员按雇主意志行事,获取报酬,隶属性规定的不具体。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否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干预性。雇佣关系中,只要雇主与雇员双方意见达成一致,雇佣合同即告成立。而劳动关系中,除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外,国家对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等方面作了强制性规定,体现了国家意志。可以说劳动关系兼具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双重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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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刑法的关系是什么?
刑法和民法并非是两部具体的法律,更多意义上是法学上的一种分类方式,是指两个特定的部门法。而部门法之间相互区分根本上的依据,则是它们彼此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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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雇佣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雇佣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两者存在如下区别:
1.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不同。
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主和雇员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雇员仅在雇佣工作的范围内听取雇主的指示,开展雇佣活动,除此之外,雇员不受雇主的任何管理和约束,其地位比劳动者更加和自主,其可以在不影响雇佣工作的情况下自主决定同时为不同的雇主提供劳务,或先后为不同的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对此无权干涉。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一员,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用人单位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劳动者进行安排、支配和管理。除用人单位同意以及《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外,劳动者不得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关系。
2.受国家强制干预的程度不同。
国家以法律强制性规范规定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干预。而雇佣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具有较大的自由协商余地,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
3.建立法律关系的形式要求不同。
雇佣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雇主可以和雇员签订书面的合同,也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是书面的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购买社会保险不同。
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主和雇员是两个地位平等的主体。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没有雇主必须为雇员购买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因此,雇主无需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否则,用人单位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5.工作中发生伤亡时赔偿的依据及赔偿的义务和责任不同。
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因其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上述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工伤赔偿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此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
6.发生争议的处理方式不同。
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主和雇员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如果雇佣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应向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时,劳动者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等,当事人也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劳动合同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对于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7.处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不同。
雇佣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普通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规范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与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有哪些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是我国三大诉讼的类型,三种诉讼适用的范围和诉讼程序是不一样的,解决的是不同范围的问题。那么这三大诉讼有什么区别
其实,还是很好区分的。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法律。因此,事关犯罪的案件,就是刑事诉讼。如发生抢劫罪,相应的诉讼就是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老百姓直接的债权、债务,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股东等等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如甲乙还钱,就是民事纠纷。
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比如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房屋登记给甲,乙不服,不动产权登记部门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维护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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