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请求权是权利人基于其享有物权,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时而享有的保护其物权安全的权利,是介于物权和债权之间的一种过渡性权利。
物权请求权主要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等。我国《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可见,绝大部分的物权请求权都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仔细研读本条文可推断出,未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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