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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在公权力不法侵害私权利的情况下,民事主体可以依据私权所产生的请求权,主动要求公权力机关纠正不法行为,如果不能实现,将进一步提起诉讼。这样可以增加权利保护的途径,强化公民的权利保障意识。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内容的利益,而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实现自己利益。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请求权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民事诉讼以此分为确认、给付、变更之诉三种。
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债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时,债权虽然减损了其强制力量,但仍然存在。债务人仍为履行之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而主张返还(《
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38 条、《 民通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第173 条)。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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