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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诉讼费退吗

更新时间: 2021-05-14 10:44:56
音频内容:

可以退回。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不缴纳受理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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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起诉诉讼费要退回吗?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法院驳回起诉请求的时候,法院会退还起诉人交纳的诉讼费用,当事人不服驳回决定的,可以进行上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2、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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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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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驳回起诉诉讼费规定是什么?
行政诉讼驳回起诉诉讼费规定是会对于诉讼费用全部退还。根据我们国家的《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当中的规定,有一些类型的案件是不需要缴纳诉讼费用的。其中就明确的规定的被驳回起诉的案件不需要缴纳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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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表哥因为自己的房子被别人给搞坏了,所以他就找对方协商,在得到对方无果的回答之后他直接就申请了诉讼,如今他诉讼被驳回了,请教一下驳回诉讼请求行政诉讼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不是合格的诉讼主体或者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审判的范围而作出的不予审判裁定。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而作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两者的区别在于:
1、解决的问题不同。
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法院不受理,不表明原告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如我国法律规定,确认土地权属是政府的专有权利,法院无权对土地确权,假设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对土地的权属予以确认,法院就会以该请求不是法院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被驳回起诉后,权利并不丧失,他可以请求政府对争议的土地进行确权。
而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说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就是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所主张的权利的存在。如某甲起诉要求某乙归还欠款,但他把欠条丢失了,也提不出其他证据证明某乙欠他的钱,某乙也不承认欠某甲的钱,在此情况下,法院就会驳回某甲的诉讼请求,某甲要求某乙归还欠款的权利就从实体上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通俗地说,就是法院认为某乙不欠某甲的钱。
2、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同。
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使用裁定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使用判决书。
3、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原告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后可以寻求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后,由于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既判力,除非其搜集到了新的证据,他所争议的问题就不能再被审理了。
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是一个理论性较强,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是,如果分不清就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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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驳回驳回的民事诉讼怎样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如果被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可以向同一级检察院申诉。如果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审有错误,就会向同级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直接提出抗诉。抗诉的提起主体是有相应的要求,不是想要提起抗诉就能够提起,具体怎么样提起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定。 2、申诉,是指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一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向同级人民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一)再审检察建议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 (二)建议再审的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 (三)再审检察建议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四)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五)再审检察建议经该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应当函告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应当在三十日内裁定再审: (一)抗诉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 (二)抗诉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 (三)抗诉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 (四)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人民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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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上诉被驳回
1、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2、被告不明确。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即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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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小额诉讼审理能驳回诉讼?
[律师回复] 对于小额诉讼审理能驳回诉讼?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得开庭审理,应当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故不得上诉。可以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六二条之规定,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人民仅限基层人民以及它的派出法庭。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标的额为广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简易民商事案件。
2、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民商事案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至三个月。
3、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可以申请在晚间、休息日进行调解或者开庭还可以口头方式申请询问证人。
4、小额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终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转按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
(1)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导致案件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小额诉讼受理范围的或者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超过法律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的
(2)当事人申请追加或者认为需要追加当事人的
(3)被告提出反诉的
(4)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勘验、评估的
(5)当事人向申请调查取证确有必要且案件不能在一个月内审结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中止情形的
(7)小额诉讼案件本身情况特殊,一个月内审结困难,实行二审终审更有利于案结事了的。
刑事诉讼中驳回驳回的回避的规定?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中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复议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解决回避问题依法应当运用“决定”的法律形式,它既可以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口头的决定应当记录在案。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于自行回避或者指令回避的审查和决定,则不必告知当事人。 有关回避的决定一经作出,一般即具有法律效力,其中,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法律如此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回避权的充分有效的行使,有利于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避免案件的延迟处理。对复议后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提出复议请求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 (1)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自我教育作出复议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2)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3)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根据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和最高检察院《规定》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有权在收到决定书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决定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对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的回避决定进行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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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是什么
1、二者在适用的法律上面不一样。2、就适用的诉讼主体来看,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也是不同的。3、裁判形式不同,前者要通过裁定形式作出,后者一般是采用判决形式。4、适用的阶段也存在差异。5、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目的、内容不一样。6、二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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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有哪些
1、二者在适用的法律上面不一样。2、就适用的诉讼主体来看,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也是不同的。3、裁判形式不同,前者要通过裁定形式作出,后者一般是采用判决形式。4、适用的阶段也存在差异。5、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目的、内容不一样。6、二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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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驳回驳回的申请复议有效吗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中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复议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解决回避问题依法应当运用“决定”的法律形式,它既可以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口头的决定应当记录在案。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于自行回避或者指令回避的审查和决定,则不必告知当事人。 有关回避的决定一经作出,一般即具有法律效力,其中,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法律如此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回避权的充分有效的行使,有利于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避免案件的延迟处理。对复议后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提出复议请求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 (1)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自我教育作出复议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2)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3)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根据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和最高检察院《规定》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有权在收到决定书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决定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对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的回避决定进行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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