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劳动法》第十五条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就禁止使用童工分别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收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工商户、农民、城镇居民使用童工”。因此,使用童工是违法行为。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引见 就业的,由劳动保证 行政部门依照 每引见 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规范 给予处分 ;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引见 就业的,并由劳动保证 行政部门吊销 其职业引见 允许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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