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内容节选: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
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 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
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 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
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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