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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司法解释

更新时间: 2021-02-23 10: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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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内容节选: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
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 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
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 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
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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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司法解释有哪些?
借贷合同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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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头寸拆借的解释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头寸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为了轧平头寸,补足存款准备金和票据清算资金而在拆借市场上融通短期资金的活动。当头寸拆借用于补足存款准备金时,一般为日拆,即“同行业拆款”,今日拆入,明日归还,拆借期限为一天。 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常出现短暂的资金时间差和空间差,出现有的银行收大于支(多头寸),有的银行支大于出的情况(少头寸)的情况。多头寸的银行通过头寸拆借借出多余资金生息,少头寸的银行通过头寸拆借借入资金补足差额。 与以补充存款准备金为目的的头寸拆借相比,以调整清算头寸为目的的头寸拆借则更具普遍性和经常性。银行在轧平当日票据交换差额时,对于少头寸的银行来说,可以及时通过拆借来补足头寸,保证清算顺利进行。这种拆借方式较之向银行再贴现或再贷款取得资金,要便利、快捷得多。 首先由拆出银行开出支票交拆入银行存在银行,使拆入银行在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增加,补足资金差额。 同时,拆入银行开出一张支票,其面额为拆入金额加上利息支付给拆出银行,并写好对付日期(一般为出票日后的一到两天)。 到期时,拆出银行可将支票通过票据交换清算收回本息。 同业借贷与头寸拆借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于融通资金的用途。同业借贷是调剂临时性、季节性的业务经营资金短缺;头寸拆借则是为了轧平票据交换头寸、补足存款准备金和减少超额准备而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 一般而言,同业拆借市场中可以使用以下几种支付工具: 1.本票。即由出票人自己签发,约定自己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凭证。它是同业拆借市场最常用的支付工具之一。本票计算方式是:由资金短缺银行开出本票,凭本票向资金盈余银行拆借。盈余银行接到本票后,将银行的资金支付凭证交换给资金拆入行,以抵补其当日所缺头寸。这种由拆出行交换给拆入行的银行支付凭证,通称为“今日货币”。 2.支票。是同城结算的一种凭证,也是同业拆借市场最通用的支付工具之一。拆入行开出本银行的支票,到次日才能交换抵补所缺头寸,故支票也成为“明日货币”。 3.承兑汇票。即经过办理承兑手续的汇票,由借入行按规定要求开具承兑汇票交拆出行,凭票办理拆借款项,到期后拆出行凭票收回款项。 4.同业债券。这是拆入单位向拆出单位发行的一种债券,主要是用于拆借期限超过四个月和资金额较大的拆借。同业债券可在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转让。 5.转贴现。是银行同业之间融资的一种方式。在拆借市场上,银行贴现商业票据后,如头寸短缺,也可将贴现票据转给其他银行再贴现,以抵补其短缺头寸。 6.资金拆借。是横向资金融通通常使用的一种支付凭证。由拆入方同拆出方商妥后,拆出方出具加盖公章和行长章的“资金拆借借据”给资金拆出方,经拆出方核对无误后,将该借据的 三、四联加盖印章后给拆出方,同时划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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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借贷司法解释是什么?
借贷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对借贷行为的相关认定、相关法律义务以及有关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具体情况可以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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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如何解释头寸拆借?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头寸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为了轧平头寸,补足存款准备金和票据清算资金而在拆借市场上融通短期资金的活动。当头寸拆借用于补足存款准备金时,一般为日拆,即“同行业拆款”,今日拆入,明日归还,拆借期限为一天。 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常出现短暂的资金时间差和空间差,出现有的银行收大于支(多头寸),有的银行支大于出的情况(少头寸)的情况。多头寸的银行通过头寸拆借借出多余资金生息,少头寸的银行通过头寸拆借借入资金补足差额。 与以补充存款准备金为目的的头寸拆借相比,以调整清算头寸为目的的头寸拆借则更具普遍性和经常性。银行在轧平当日票据交换差额时,对于少头寸的银行来说,可以及时通过拆借来补足头寸,保证清算顺利进行。这种拆借方式较之向银行再贴现或再贷款取得资金,要便利、快捷得多。 首先由拆出银行开出支票交拆入银行存在银行,使拆入银行在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增加,补足资金差额。 同时,拆入银行开出一张支票,其面额为拆入金额加上利息支付给拆出银行,并写好对付日期(一般为出票日后的一到两天)。 到期时,拆出银行可将支票通过票据交换清算收回本息。 同业借贷与头寸拆借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于融通资金的用途。同业借贷是调剂临时性、季节性的业务经营资金短缺;头寸拆借则是为了轧平票据交换头寸、补足存款准备金和减少超额准备而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 一般而言,同业拆借市场中可以使用以下几种支付工具: 1.本票。即由出票人自己签发,约定自己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凭证。它是同业拆借市场最常用的支付工具之一。本票计算方式是:由资金短缺银行开出本票,凭本票向资金盈余银行拆借。盈余银行接到本票后,将银行的资金支付凭证交换给资金拆入行,以抵补其当日所缺头寸。这种由拆出行交换给拆入行的银行支付凭证,通称为“今日货币”。 2.支票。是同城结算的一种凭证,也是同业拆借市场最通用的支付工具之一。拆入行开出本银行的支票,到次日才能交换抵补所缺头寸,故支票也成为“明日货币”。 3.承兑汇票。即经过办理承兑手续的汇票,由借入行按规定要求开具承兑汇票交拆出行,凭票办理拆借款项,到期后拆出行凭票收回款项。 4.同业债券。这是拆入单位向拆出单位发行的一种债券,主要是用于拆借期限超过四个月和资金额较大的拆借。同业债券可在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转让。 5.转贴现。是银行同业之间融资的一种方式。在拆借市场上,银行贴现商业票据后,如头寸短缺,也可将贴现票据转给其他银行再贴现,以抵补其短缺头寸。 6.资金拆借。是横向资金融通通常使用的一种支付凭证。由拆入方同拆出方商妥后,拆出方出具加盖公章和行长章的“资金拆借借据”给资金拆出方,经拆出方核对无误后,将该借据的 三、四联加盖印章后给拆出方,同时划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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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解释短期借款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该怎么解释短期借款问题解答如下, 短期借款是指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各种借款,包括企业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短期借款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为了既保证经营业务的需要,又节约借款利息支出。短期借款主要有经营周转借款、临时借款、结算借款、票据贴现借款、卖方信贷、预购定金借款和专项储备借款等等。
短期借款的类型有哪些?
1、经营周转借款
亦称生产周转借款或商品周转借款。企业因流动资金不能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办理该项借款时,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银行提出年度、季度借款计划,经银行核定后,在借款计划指人根据借款借据办理借款。
2、临时借款
企业因季节性和临时性客观原因,正常周转的资金不能满足需要,超过生产周转或商品周转 款额 划入的短期借款。临时借款实行“逐笔核贷”的办法,借款期限一般为3至6个,安规定用途使用,并按核算期限归还。
3、结算借款
在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办理销售货款结算的情况下,企业为解决商品发出后至收到 托收货款前所需要的在途资金而借入的款项。企业在发货后的规定期间(一般为3天,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7天)内向银行托收的,可申请托收承付结算借款。借款 金额通常按托收金额和商定的折扣率进行计算,大致相当于发出商品销售成本加代垫运杂费。企业的货款收回后,银行将自行扣回其借款。
4、票据贴现借款
持有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的, 发生经营周转困难时,申请飘扬贴现的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现借款额一般是飘扬的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息后的金额,贴现借款的利息即为票据贴现息,由银行办理贴现时先进扣除。
5、卖方信贷
产品列入国家计划,质量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经批准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引起生产经营奖金不足而向银行申请分期收款销售引起生产经营奖金不足而向银行申请取得的借款。这种借款应按货款收回的进度分次归还,期限一般为1至2年。
6、预购定金借款
商业企业为收购农副产品发放预购定金而向银行借入的款项。这种借款按国家规定的品种和批准的计划标发放,实行专户管理,借款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
7、专项储备借款
商业批发企业国家批准储备商品而向银行借入的款项。
短期借款怎么还利息?
1、如果短期借款的利息是按期支付的(按季、按半年),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时连同本金一起归还,并且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预提的办法,按月预提计入费用。
预提时,按预计应计入费用的借款利息,借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预提费用”账户;实际支付月份,按照已经预提的利息金额,借记“预提费用”账户,按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与预提数的差额(尚未提取的部分),借记“财务费用”账户,按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2、如果企业的短期借款利息是按月支付的,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时连同本金一起归还,但是数额不大的,可以不采用预提的方法,而在实际支付或收到银行的计息通知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账户。
该怎么解释同业拆借
[律师回复] 对于该怎么解释同业拆借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同业拆借,是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
对于同业拆借,我国主要由《商业银行法》和《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进行调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可参加同业拆借。人民银行、保险公司、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能参加同业拆借活动。
二、同业拆借资金的期限和利率高限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和调整,拆借双方可在规定的限度之内,协商确定拆借资金的具体期限和利率。
三、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和留足必要的备付金之后的存款,严禁占用联行资金和银行贷款进行拆放;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严禁用拆借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四、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的清偿能力,严格控制拆入资金的数量。各银行每月日平均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月末各项存款余额的5%;城市信用社每月日平均拆入资金余额和其自有资本金的最高比例为2:1;其他金融机构每月日平均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
五、同业拆借利息及服务费收入一律转账结算,不得收取现金。在利息或服务费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回扣”和“好处费”。
六、参加同业拆借的双方必须签订拆解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拆借金额、期限、利率、资金用途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对违反合同的,要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从司法解释的角度,民间借贷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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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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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准备用车做抵押贷款来着,需要和几个人合伙开火锅店来着,请问一下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能补吗?
[律师回复]
1、成立的方式不同
根据《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再开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离。典型的银行贷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个别约定合同成立即时履行的。
借据多用于民间借贷,根据民间借贷习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在即时履行的情况下,贷款义务方向对方支付借款,则对方立即向贷款方出示(成立)借据。即贷款方持有借据,证明贷款行为肯定发生。
可见,从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当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必然联系;但借据的成立必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联系。
2、“持有”文书的法律意义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从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当然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履行(发生)的法律意义,只能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
借据,一般只由借款人写就一份,并在支付贷款时向贷款人交付,所以,贷款人(债权人)“持有”借据,可以证明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贷款,证明借款人收到了该借款。
因此,“持有”借据同“持有”借款合同的法律意义是不一样的,另外还可能发生另一种不一样的法律意义,见下点。
3、对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偿还的,从理论上讲,任何借款文书都应有偿还时间(虽然实践中有未明确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偿还)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
按照民间使用借据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发生(交付)时,由债务人写就、出具借据,并将借据交付给债权人持有。在债务人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将借据退还给债务人。
因此,债权人持有借据,还可证明:债务人尚没有偿还该借款。
上述是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能补吗?的规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什么算民间借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从司法解释的角度,民间借贷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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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占比越来越大,为了更好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有关审理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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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怎样解释借款合同担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怎样解释借款合同担保问题解答如下, 属于保证担保借款。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生活较为宽裕,资金使用效益被受到重视,民间债权债务关系日趋增多。那么,怎样才能较好的保护民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有序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我们的处理经验是:
1.诉讼时效问题。需要注意: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两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支持。
2.原告主张债权必须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欠条或者借条在债务人之手时一般将被推定为该债务已经清偿。
3.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但一定要明确约定,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约定超出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典型的例子是赌债,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5.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6.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7.借款的抵押如果涉及不动产,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
8.债权文书如办理可强制执行的公证,则可不经审理,直接向申请强制执行。
9.还款期满后6个月内必须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如过期则担保人一般不承担担保责任。
10.为延长诉讼时效可以用邮政“特快专递”不断寄送追款函,邮件回执单必须明确注明寄送的内容,如“要求还款1万元的函”、“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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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有什么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中,明确解释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情况以及争议 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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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应该怎么解释借款合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应该怎么解释借款合同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一、什么是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借款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1]借款种类;
[2]币种;
[3]用途;
[4]数额;
[5]利率;
[6]期限;
[7]还款方式等。
三、借款担保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四、提供业务与财务状况证明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五、借款利息不得预扣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六、违约责任
[1]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七、检查、监督权[约定]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八、未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有何后果?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
[1]停止发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九、贷款的利率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十、支付利息的期限
[1]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2]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一、还款期限
[1]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2]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未依期还款有何后果?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四、展期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五、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要不要支付利息?[约定支付]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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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跑了可以保释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是一般担保需要先贷款人没有能力清偿才能担保人。连带担保的情况下是可以任意的,双方连带责任。如果只了担保人一定要要求追加贷款人做共同被告,这样执行的时候可以提供贷款人的财产线索,尽量避免自己的财产先被执行。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头寸拆借是怎样解释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头寸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为了轧平头寸,补足存款准备金和票据清算资金而在拆借市场上融通短期资金的活动。当头寸拆借用于补足存款准备金时,一般为日拆,即“同行业拆款”,今日拆入,明日归还,拆借期限为一天。 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常出现短暂的资金时间差和空间差,出现有的银行收大于支(多头寸),有的银行支大于出的情况(少头寸)的情况。多头寸的银行通过头寸拆借借出多余资金生息,少头寸的银行通过头寸拆借借入资金补足差额。 与以补充存款准备金为目的的头寸拆借相比,以调整清算头寸为目的的头寸拆借则更具普遍性和经常性。银行在轧平当日票据交换差额时,对于少头寸的银行来说,可以及时通过拆借来补足头寸,保证清算顺利进行。这种拆借方式较之向银行再贴现或再贷款取得资金,要便利、快捷得多。 首先由拆出银行开出支票交拆入银行存在银行,使拆入银行在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增加,补足资金差额。 同时,拆入银行开出一张支票,其面额为拆入金额加上利息支付给拆出银行,并写好对付日期(一般为出票日后的一到两天)。 到期时,拆出银行可将支票通过票据交换清算收回本息。 同业借贷与头寸拆借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于融通资金的用途。同业借贷是调剂临时性、季节性的业务经营资金短缺;头寸拆借则是为了轧平票据交换头寸、补足存款准备金和减少超额准备而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 一般而言,同业拆借市场中可以使用以下几种支付工具: 1.本票。即由出票人自己签发,约定自己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凭证。它是同业拆借市场最常用的支付工具之一。本票计算方式是:由资金短缺银行开出本票,凭本票向资金盈余银行拆借。盈余银行接到本票后,将银行的资金支付凭证交换给资金拆入行,以抵补其当日所缺头寸。这种由拆出行交换给拆入行的银行支付凭证,通称为“今日货币”。 2.支票。是同城结算的一种凭证,也是同业拆借市场最通用的支付工具之一。拆入行开出本银行的支票,到次日才能交换抵补所缺头寸,故支票也成为“明日货币”。 3.承兑汇票。即经过办理承兑手续的汇票,由借入行按规定要求开具承兑汇票交拆出行,凭票办理拆借款项,到期后拆出行凭票收回款项。 4.同业债券。这是拆入单位向拆出单位发行的一种债券,主要是用于拆借期限超过四个月和资金额较大的拆借。同业债券可在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转让。 5.转贴现。是银行同业之间融资的一种方式。在拆借市场上,银行贴现商业票据后,如头寸短缺,也可将贴现票据转给其他银行再贴现,以抵补其短缺头寸。 6.资金拆借。是横向资金融通通常使用的一种支付凭证。由拆入方同拆出方商妥后,拆出方出具加盖公章和行长章的“资金拆借借据”给资金拆出方,经拆出方核对无误后,将该借据的 三、四联加盖印章后给拆出方,同时划拨资金。
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有何解释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从司法解释的角度,民间借贷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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