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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标准,一般情况下,在2017年1月1日之前发生交通事故,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1667-2002》的标准进行鉴定;而在2017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则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相关标准进行鉴定。
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一般建议在伤势痊愈后再进行;之所以说要在伤势痊愈后再进行鉴定,是因为第一,伤势的愈合程度与伤残鉴定结论直接相关;第二,若伤势尚未痊愈进行鉴定,即使能够构成较高级别的伤残等级,在对方申请重新鉴定后,也很可能会影响重新鉴定的结论(即可能会比首次鉴定的伤残等级要低、甚至出现不构成伤残等级的结果);第三,关于鉴定后产生的医疗费,在许多法院的审判实践中都是不予支持的,即需要由伤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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