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2)《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3)《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4)委托人如果想要撤销公证委托书,委托人只能在受托人处收回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并且销毁,这样才能消除受托人的代理权若委托人没有从受托人处收回公证过的委托书,善意第三人就有理由相信受托人是根据委托书承载的事项办理相关事宜,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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