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抚慰金就是精神损失费。
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赔偿如下:
十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2000-3000元;
九到七级伤残的,以3000为基数,每增加一级,精神抚慰金增加2000—3000元;
六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15000-20000元;
五到二级伤残,以20000为基数,每增加一级,精神抚慰金增加4000-5000元;
一级伤残等级或者受害人死亡,精神抚慰金50000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