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所以,公民可以将自己的财产交给继承人以外的人,爷爷也可以将遗产留给孙子,但孙子不是爷爷的法定继承人,而是受遗赠人!受遗赠人需要在知道继承事实发生时的两个月内主张受遗赠权,而且必须是积极主动提出要求行使权力,否则这个权利就丧失了……
根据《继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小张是张老伯的受遗赠人,张老伯立下的遗嘱在性质上属于遗嘱赠与协议,受遗赠人小张如想拥有遗产,应该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否则遗嘱会无效。
所以,大家一定要重视遗嘱赠与有效期的问题,及时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具体可以按照以下两点来做:
①撰写一份表明接受遗赠意思的书面材料,并在公证处进行公证。
②聘请专业的家事律师,向全体法定继承人发送律师函,表明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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