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鉴定中心在一般受理或者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二、司法鉴定中心在实施鉴定钱,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三、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两人。
四、在做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五,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已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六、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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