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开发商由于资金紧张,往往将在建工程或在建房屋向银行或第三方机构进行抵押,从而获得一定借款用于建房,在购房者购买房屋时,开发商都会如实告知商品房存在抵押,并且会按时解除房屋抵押,当然,如果开发商恶意隐瞒或者不告知消费者所购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实,出卖人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者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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