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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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