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一般在治疗终结后可以鉴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由于损伤部位及性质不同,“治疗终结”的时间也不一样。具体如下:
1、 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评残的,在伤后1~3个月进行,如组织、器官、肢体缺损,器官切除、修补,颅骨、颌骨、肋骨缺损及牙齿脱落。
2、对于影响容貌,遗留听力与视力障碍,组织器官畸形,脊柱骨折的在伤后3~6个月进行。
3、对于遗留肢体功能障碍的宜在伤后6~9个月进行。
4、 对于颅脑损伤后的智力缺损与精神障碍,颅脑损伤致癫痫,语言功能障碍,大、小便失禁,性功能障碍,神经损伤致肢体瘫痪的宜在伤后6~12个月进行。
对于伤者原有伤病,因事故而诱发或症状加重的,不应作为评定时机的限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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