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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更新时间: 2020-01-09 15:38:00
音频内容:

林业犯罪是破坏生态系统的典型犯罪,包括盗伐、滥发林木犯罪行为、破坏集体生产行为、放火、失火毁林行为等。就具体的立案标准而言,

第一,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立案起点为一立方米至五立方米,幼树五十株至二百五十株;非林区立案起点为零点五立方米至二点五立方米,幼树二十五株至一百二十五侏。

第二,滥伐林木罪。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立案起点为五立方米至二十立方米,幼树二百五十株至一千株;非林区立案起点为二点五立方米至十立方米,幼树一百二十五株至五百株。

第三,破坏集体生产罪。故意毁坏林木、苗木,直接经济损失二百元以上的应当立案。第四,凡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都应当立案。失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十亩以上,或者损失折款五百元以上,以及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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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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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1、盗伐林木案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立案起点为一立方米至五立方米,幼树五十株至二百五十株。2、滥伐林木案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立案起点为五立方米至二十立方米,幼树二百五十株至一千株。3、破坏集体生产案 故意毁坏林木、苗木,直接经济损失二百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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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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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林业犯罪有很多犯罪名称,而对于不同的罪名我们的立案的最低标准都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在我国盗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就是盗伐林区的面积达到一立方米到五立方米之间,盗伐幼树数量达到五十株到二百五十株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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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刑事立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立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1.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较轻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下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1.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般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上
2.5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1.3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较重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5亩以上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
2.5亩以上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乡(镇)村企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以及超过批准用地数量非法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林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每亩处以三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非法占地的单位主管人员和主要经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3、林业行政案件中对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理
在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测算(有资质的中介公司的测算和林业主管部门自身有资质的设计队)后,在行政法律规定的范围内(10亩以内),其他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你好,wo弟弟在林业局工作要被抓了,我想问问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条件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
[律师回复] 为保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更有效地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现将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森林法》第39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案件,应以自己的名义查处,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的印章;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所属的派出所应以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印章。
  
二、森林公安机关与其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部门按照谁先发现谁办理的原则,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
  森林公安机关民警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时,应当向有关人员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三、对于依法立为林业行政案件的,森林公安机关不得采取查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各类治安、刑事强制措施。
  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和管辖范围的规定》,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必须立刑事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森林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批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依法作出林业行政处罚。
  
四、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决定查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有权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
  下级森林公安机关认为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决定。
  
五、森林公安机关以其归属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以自己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或其所属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上面就是对于问题 法律上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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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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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伐林木是否能以盗窃案立行政案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般认为,规定盗伐林木罪的
第三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与规定盗窃罪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之间,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特别关系)。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盗伐林木的行为,应适用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以盗伐林木罪论处。这是容易理解和被人接受的。  但是,在特别关系的场合,还可能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亦即,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时,在特殊情况下,按照行为所触犯的法条中法定刑最重的法条定罪量刑。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以下两种情况:

一,法律明文规定按重罪定罪量刑。如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特定伪劣产品,同时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即普通法条的,如果按第一百四十条处刑较重,则按照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量刑。第
二,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按普通法条定罪量刑,但对此也没作禁止性规定,而且按特别法条定罪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时,按照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定罪量刑。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许多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并不轻,但其法定刑轻于普通法条的法定刑,如果绝对地采取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定罪量刑,就会造成罪刑不均衡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刑法没有禁止适用重法条,或者说只要刑法没有指明适用轻法条,为了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就应按照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定罪量刑。  在上述第二种情形下,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其
一,行为触犯的是同一法律的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如果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法律,则应当严格适用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其
二,同一法律的特别法条规定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普通法条规定的法定刑,而且,根据案件的情况,适用特别法条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其
三,刑法没有禁止适用普通法条,或者说没有指明必须适用特别法条。否则,必须适用特别法条。亦即,当刑法条文规定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时,禁止适用普通法条,或者虽然没有这样的规定,但从刑事立法精神来看,明显只能适用特别法条时,禁止适用普通法条。后者如,军人实施违反军人职责罪的行为,同时触犯普通法条时,只能适用刑法分则
第十章的法条,不得适用普通法条。本文认为,严重的盗伐林木案件符合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原则的条件。  第
一,刑法在同一法律即刑法典中规定了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而不是在其他特别刑法中规定了盗伐林木罪。换言之,盗伐林木的行为,触犯的是同一法律的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  第
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对一般盗窃罪所规定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对盗窃金融机构与盗窃珍贵文物所规定的最高刑为死刑,而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对盗伐林木罪所规定的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那么,盗伐林木罪的违法性与有责性是否一概轻于盗窃罪的违法性与有责性呢显然不是。盗窃罪仅侵犯了财产;盗伐林木罪不仅侵犯了财产,而且侵犯了森林资源。基于这一基本区别,还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盗窃罪不会间接侵犯人的生命、身体安全,而盗伐林木罪因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还会间接侵犯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盗窃罪仅导致现实的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而盗伐林木罪不仅导致现实的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而且导致子孙后代的生态环境恶化。而且,在相同条件下,就对财产法益的侵害而言,盗伐林木罪并不轻于盗窃罪。此外,就盗窃罪而言,即使行为已经既遂,也可能通过各种途径挽回损失,恢复原状;但盗伐林木后,树死不能复生,不能恢复原状。总之,一般来说,盗伐林木罪的违法性与有责性重于盗窃罪的违法性与有责性。本来,刑法将盗伐林木罪从盗窃罪中出来,是为了对森林资源进行特殊保护,但由于盗伐林木罪的法定刑轻于盗窃罪的法定刑,导致有必要对严重的盗伐林木案件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否则就会违反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
三,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并不存在“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这表明,刑法并不禁止对盗伐林木的行为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认定为盗窃罪。  既然严重的盗伐林木案件符合重法条优于轻法条原则的适用条件,在必要时,对于盗伐林木案件就应认定为盗窃罪。与盗窃已被砍伐的树木相比,也能得出这一结论。例如,最高人民2000年11月17日《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规定:“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倘若对严重的盗伐林木案件不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就必然出现以下不合理局面:
(1)盗窃已被伐倒的他人树木,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盗窃没被伐倒的生长中的他人树木,数量特别巨大的,只能“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盗窃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的生态功能小的零星树木,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盗窃他人林地的生态功能大的林木,数量特别巨大的,只能“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两种局面明显违反了刑法的正义性。显然,只有在必要时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才能实现刑法的正义性。  或许有人认为,笔者的上述观点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因为既然刑法规定了盗伐林木罪,对于盗伐林木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盗窃罪。其实不然。其
一,盗伐林木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为林木也是财物,而且是他人占有的财物,盗伐行为意味着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所有,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显然也不能因为盗伐林木的行为另侵害了森林资源,而否认盗伐林木的行为侵犯了财产。其
二,如上所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第三百四十五条都没有禁止对盗伐林木的行为在必要时适用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其
三,相对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而言,第三百五十四条虽然是特别条款,但不是因为盗伐林木的违法性与有责性轻而设立的封闭的条款,即并不意味着凡是符合盗伐林木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都必须绝对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所以,对严重的盗伐林木案件适用重法条以盗窃罪论处,既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也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可能有人认为,刑法对盗伐林木罪的法定刑规定过轻,或者对盗窃罪的法定刑规定过重,这是立法问题,只能通过修改刑法来解决,而不能通过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来解决。可是,既然重法条优于轻法条是处理法条关系的原则之
一,那么,只要案件符合重法条优于轻法条原则的适用条件,就没有理由排除适用该原则。另一方面,在能够通过解释使案件得到妥当处理时,就不存在所谓立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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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林业作业因为犯了些事情要被行政处罚,所以要咨询一下,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条件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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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标准
(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南省林业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执行市委、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但应当经局领导批准,并报局法制科备案。
二、报告程序
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局法制科、办案单位分别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对涉企行政罚款一万元以上案件每季度向市纪委优化办报备。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办案单位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由执法人员、被检查人和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局领导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办案单位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办案单位负责人负责认真审核《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局领导批准。
3、批准。局领导认真审核《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二)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制机构组织听证。
(四)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和《结案报告》,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2、办案单位审查。办案单位负责人认真审查《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和《结案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审批。
3、法制审核。法制机构承办认真审核《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和《结案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4、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局案件审查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5、批准。林业执法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和《结案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没款的数额。
(五)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六)执行。
(七)结案。
四、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年度执法工作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林业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月对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质量逐案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
改变林地用途的刑事立案需要哪些证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立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1.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较轻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下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1.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般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上 2.5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1.3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较重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5亩以上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 2.5亩以上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乡(镇)村企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以及超过批准用地数量非法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林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每亩处以三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非法占地的单位主管人员和主要经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3、林业行政案件中对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理 在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测算(有资质的中介公司的测算和林业主管部门自身有资质的设计队)后,在行政法律规定的范围内(10亩以内),其他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林业用途改变的刑事立案需要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立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1.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较轻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下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1.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般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上 2.5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1.3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较重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5亩以上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 2.5亩以上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乡(镇)村企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以及超过批准用地数量非法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林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每亩处以三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非法占地的单位主管人员和主要经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3、林业行政案件中对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理 在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测算(有资质的中介公司的测算和林业主管部门自身有资质的设计队)后,在行政法律规定的范围内(10亩以内),其他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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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林立案标准
盗伐和滥伐林木罪立案定罪处罚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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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有一个同学,他父亲最近犯了刑事案件,他很担心,请问一下大家林业刑事案件立案及处罚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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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伐林木案。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立案起点为一立方米至五立方米,幼树五十株至二百五十株;非林区立案起点为零点五立方米至二点五立方米,幼树二十五株至一百二十五侏,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盗伐林木,林区在二十立方米以上,幼树一千株以上;非林区在十立方米以上,幼树五百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为重大案件;林区在一百立方米以上,幼树五千株以上;五千株以上;非林区在五十立方米以上,幼树二千五百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2、滥伐林木案。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立案起点为五立方米至二十立方米,幼树二百五十株至一千株;非林区立案起点为二点五立方米至十立方米,幼树一百二十五株至五百株。林区在四十立方米以上,幼树二千株以上;非林区在二十立方米以上,幼树一千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林区在二百立方米以上;非林区在一百立方米以上,幼树五千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3、破坏集体生产案。 故意毁坏林木、苗木,直接经济损失二百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损失二千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无法用经济价值计算的,应视其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立案。
4、盗窃、抢夺木材案,以及抢劫林木、木材案,执行公安部关于盗窃案、抢夺案、抢劫案的立案标准。
5、放火毁林案。 凡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都应当立案,其中烧毁森林二十亩以上,或者损失一千元以上,以及致人重伤、死亡的为重大案件;烧毁森林二百亩以上,或者损失一万元以上,以及致死数人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6、失火毁林案。 失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十亩以上,或者损失折款五百元以上,以及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一千亩以上,或者损失折款五万元以上,以及死亡三人以上、死伤五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一万亩以上,或者损失折款五十万元以上,以及死亡十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7、伪造、倒卖木材经营证件案。 以营利目的,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木材运输证,数额十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五百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数额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五千元以上为重大案件;数额五百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二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以上是林业刑事案件立案及处罚程序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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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滥伐林木罪立案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滥伐林木立案标准是什么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根据《关于办理盗伐溢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10立方米一20立方米或幼树500一1200株。 二、如何认定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 1、客体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 (2)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相同,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调整范围之外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也就说砍伐个人房屋前后的几个树木是不构成本罪的。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是构成滥伐林木罪的要件。根据《关于办理盗伐溢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l0立方米一20立方米或幼树500一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一10立方米,或幼树250一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 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 (1)为首组织、策划、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极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2)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 (3)一贯滥伐或屡教不改的; (4)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 (5)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如滥伐珍稀树木等。如果滥伐林木未达到数量较大的,不构成犯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森林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 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2一5倍的罚款。 3、主体要件: 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为收购林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不该滥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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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林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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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家住在林业,这里很多树木,是不能随意采伐的,最近发生了一件事,我们这的一个人,去上山偷偷的采伐了不少木头,具体多少我也不知道,后来被抓,我以为就陪些钱就行吗了,没学行到听说都立案了,这么严重,想问问林业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有什么处罚
[律师回复] 林业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1、盗伐林木案。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立案起点为一立方米至五立方米,幼树五十株至二百五十株;非林区立案起点为零点五立方米至二点五立方米,幼树二十五株至一百二十五侏,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盗伐林木,林区在二十立方米以上,幼树一千株以上;非林区在十立方米以上,幼树五百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为重大案件;林区在一百立方米以上,幼树五千株以上;五千株以上;非林区在五十立方米以上,幼树二千五百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2、滥伐林木案。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立案起点为五立方米至二十立方米,幼树二百五十株至一千株;非林区立案起点为二点五立方米至十立方米,幼树一百二十五株至五百株。林区在四十立方米以上,幼树二千株以上;非林区在二十立方米以上,幼树一千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林区在二百立方米以上;非林区在一百立方米以上,幼树五千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3、破坏集体生产案。
  故意毁坏林木、苗木,直接经济损失二百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损失二千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无法用经济价值计算的,应视其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立案。
  
4、盗窃、抢夺木材案,以及抢劫林木、木材案,执行公安部关于盗窃案、抢夺案、抢劫案的立案标准。
  
5、放火毁林案。
  凡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都应当立案,其中烧毁森林二十亩以上,或者损失一千元以上,以及致人重伤、死亡的为重大案件;烧毁森林二百亩以上,或者损失一万元以上,以及致死数人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6、失火毁林案。
  失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十亩以上,或者损失折款五百元以上,以及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一千亩以上,或者损失折款五万元以上,以及死亡三人以上、死伤五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一万亩以上,或者损失折款五十万元以上,以及死亡十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7、伪造、倒卖木材经营证件案。
  以营利目的,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木材运输证,数额十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五百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数额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五千元以上为重大案件;数额五百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二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8、违法狩猎案。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情节特别严重的,立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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