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量刑指导意见规定: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六千元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六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