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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也是指权利人名称变更或服务现状发生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1、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发生变更;
2、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
3、房屋翻建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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